簡介
概念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契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契約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定,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 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契約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
《 保險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 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 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