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是指質物所有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質物毀損或滅失時,投保人有權請求保險人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
保險金的賠償給付
保險金的賠償給付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原則上保險補償以現金履行賠償給付責任。但是,對於財產保險,也可以採取修復、重置等辦法補償損失。明確保險金的賠償給付辦法,有利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保的是實物財產或無形財產,其價值都可以找到一個客觀的標準,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約定的保額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人的生命和肢體器官是無價的,一般是兼顧投保方的實際保障需求和保費負擔能力來確定保額,這也就是把財產保險的保額支付稱為賠償或補償,而把人身保險的保額支付稱為給付的原因。財產險賠償金額最多不能超過財產本身的價值,而人身保險則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人身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以人的生死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投保後無論生死都按保險契約中相應的條款全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全殘保額。健康保險的給付比較複雜,其中定病種給付的險種,一旦確診患上契約所載明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全額給付保險金;津貼型的醫療保險,則是按住院天數乘以每天的津貼額度來給付,最高不超過投保金額;費用型的醫療保險,則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條款給付的項目內按比例給付,最高不超過投保金額。意外傷害保險則按意外傷殘的程度來進行給付。
人身保險給付保險金一般還有觀察期內、外的區別。不同公司、不同險種對觀察期的規定不盡相同。在時間上,有的規定投保後一年為觀察期,有的規定投保後180天為觀察期,如發生保險事故,觀察期內有的給付保額的10%,有的不予給付,有的退保費;觀察期外則大多會全額給付。
此外,如果客戶是在保險條款列明的責任免除情形下發生的保險事故,則不會得到補償或給付;反之,如果客戶發生了保險責任內的保險事故,則不僅可以得到保險公司補償或給付的保險金,而且是免稅的。
騙取保險金
騙取保險金的幾種方式
◆自導自演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那些老款高檔車、油耗子車、特種車、修理費高的車上。如老款寶馬車、賓士車等,一旦需要修理或發生肇事,修理費用很高,而且還經常買不到零配件,修理費用超過實際購車價格。保險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按照修理費用不超過現行市場購車的價值賠付。就是這樣的賠付,車主足以用這筆賠款重新購買一輛新的高檔轎車。
2005年2月某日凌晨1時,大連人保財險接到駕駛員王偉的報案,稱他開的寶馬車(車主另有其人)在甘井子區石灰石大道(非常偏僻的地方)與撒水車發生追尾碰撞,要求保險公司來人處理。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接案後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查勘。查勘中發現諸多疑點。疑點一:殘留物與現場不符,寶馬車的前大燈碎了,但現場卻沒有找到大燈碎片;疑點二:撞擊的痕跡與現場不符;疑點三:撞擊的受力點與現場不符,寶馬車的撞擊點是在底部。後經公安機關的介入調查,才使這起惡意詐欺保險案告破。原來,事發的前兩天,王偉酒後將車撞在路邊的水泥牆上,他知道酒後駕車保險公司不賠,但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就夥同好友孫白(撒水車的駕駛員)自導自演這場撞車事故。
◆苦肉計
詐欺人利用當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各家保險公司業務往來少等情況。為多騙取保險賠款,他們將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待發生保險事故後,他們又分別向各家保險公司索賠,以獲取更多的賠款。
2003年4月18日,詐欺人曾勁青在太平洋人壽南平中心支公司為自己投保了兩份太平如意卡B款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6.4萬元;2003年4月21日又在中國人壽南平分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保額為18.9萬元;2003年4月22日再次在其單位平安人壽南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6.5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曾勁青在一個月內第三次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曾勁青為了矇騙周圍的人,還為其單位平安保險南平支公司在職員工投保30萬元保額的人身意外傷害團體保險,曾勁青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合計達71.8萬元。
2003年6月17日晚21時許,在環城路閩江局倉庫後山小路上,發現一個被砍斷雙腿的人,這個人就是曾勁青。在公安機關詢問時,曾勁青謊稱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搶劫時砍斷雙腳的。經法醫鑑定,曾勁青的傷情程度屬重傷,傷殘評定為三級。2003年8月11日,曾勁青的妻子廖秋英經曾勁青同意向平安保險南平支公司提出30萬元團體人身險索賠申請。
經調查得知,詐欺人曾勁青因無力償還炒股時向黃劍新的10萬元借款,遂產生保險詐欺的念頭。然後找到好友黃劍新,勸說黃劍新砍斷他的雙腳來騙取保險金,並承諾從保險賠款中拿出16萬元用於償還所欠黃劍新10萬元債務本金及紅利。
◆團伙做局
組成團伙合夥作案,這是近幾年出現的新型保險詐欺術。詐欺人早在投保前就進行一系列策劃,投保(一般都是高額投保)出險、報案、索賠每一步驟都是按著事前預謀好的計畫行事。這類詐欺往往是那些常年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人,他們熟知保險公司各種規定及漏洞所在。這類案子往往是損失金額大,隱蔽欺騙性強,不易被發現,成功率高。
2004年1月份,人保財險北寧市分公司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賠付給遼GB0805的紅色捷達轎車碰撞肇事案近4萬元。事隔2個月,該車又以同樣的方式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懷疑其可能有詐,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在這期間,遼河公安局交警支隊也察覺到一些問題。一是有些車輛在短時間內接二連三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有不少司機反映,對方好像是在故意往他們的車上撞;三是有些肇事者及其車輛又總與一個汽車修配廠發生關係;四是肇事雙方在責任認定方面很少有糾纏,總有一方主動承擔責任;五是總有幾個熟悉的面孔在案發後反覆出現在交警隊以各種理由說情要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