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戶籍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司委等專門委員會關於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議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戶籍管理制度,已不適應當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使戶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戶籍法。公安部認為,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內司委認為,制定戶籍法是必要的。但由於中國地區差異大,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難點,要根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通盤考慮,建議條件成熟時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

(圖)《戶籍法》《戶籍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司委等專門委員會關於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議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戶籍管理制度,已不適應當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使戶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戶籍法。公安部認為,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內司委認為,制定戶籍法是必要的。但由於中國地區差異大,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難點,要根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通盤考慮,建議條件成熟時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

簡介

(圖)《戶籍法》《戶籍法》

戶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謂“合法”即政府將其編入戶口冊簿,視為一地正式居民。他們既承擔國家賦役,又可享受讓子女參加科考等權利。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採用“編戶”、“定籍”的辦法管理戶籍。如建立居民組織:五家為一軌,十軌為一里,四里為一連,十連為一鄉,五鄉為一軍(齊國);建立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之"的戶籍核查統制度等。

戶籍制度統一全國後,形成了嚴密的戶籍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國家是戶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僅靠為數不多的地方官員對人口實施具體管理,往往難以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區組織加強控制,進行什伍編制,“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長”,實行“連坐制度”“使民無得擅徙”,人口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戶籍管理制度已相當完備了。漢承秦制,戶籍管理又有發展。劉邦委任蕭何作丞相,蕭何編制《九章律》 ,其中的“戶律”規定了詳細的戶籍管理辦法,實行編戶齊民,歷史上首次將戶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

為了確保戶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鄉里制西漢時,“鄉間居民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循禁賊盜。”東漢時,“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北魏時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了防止脫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規定未經鄉亭批准、結清賦稅,不得遷徙更籍,違者受罰。這樣基層組織無形中就有了控制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

唐朝實行鄉保制,五家為一保,四家為一鄰,百戶為一里,五百戶為一鄉。每里置正一人。里長的職責是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偽,催驅賦役。” 《唐律疏議·訟律》載:”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戶籍控制更趨嚴密。

宋朝實行都保制,“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力者一人為保戶;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長”。保內設定有掛牌,以書其保內戶數姓名。同保中如發生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同保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實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稱保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攤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里,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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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稱為保甲制,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戶部》規定: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來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戶有遷移,隨時報明,換給門牌。攤丁入畝實施後,戶籍編審停止,保甲制度越來越得到重視。

民國時期,《戶籍法》已經推行。1931年和1935年,國民黨政府又頒布和修訂《戶籍法》及實施細則。1937年,頒布《保甲條例》,在全國統一建立保甲組織,實行“聯保連坐”制。

編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編制者善惡以告。脫漏戶口,自占年齡不實,逃離本土不承擔田租賦役,屬於惡,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後未行告發之責,要連坐,包賠逃戶的田租徭役。如漢朝規定:“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包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西晉政府規定,舉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長斬首;北周時頒布《刑書要制》 ,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 《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布榜文:“今后里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戶,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乾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

政府通過戶籍的整頓和嚴密的什伍相保、什伍連坐制度強制百姓,力圖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的確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備相對穩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橫徵暴斂,或遇天災人禍,在貧困的煎熬和饑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將成為一紙具文。

下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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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司委等專門委員會關於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在今年全國人代會期間,周曉光等100位代表提出了制定戶籍法的三件議案。議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戶籍管理制度,已不適應當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使戶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戶籍法

對此,公安部認為,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勢在必行,抓緊出台一部戶籍法已迫在眉睫,公安部已會同有關部門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行調研。

全國人大內司委認為,制定戶籍法是必要的。但由於中國地區差異大,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難點,有的涉及社會管理的諸多方面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調整,要根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通盤考慮,建議條件成熟時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

不斷改革

(圖)《戶籍法》《戶籍法》

從過去幾年有關戶籍改革的進程看,主要還是停留在技術操作層面的改革,比如一些地方的小城鎮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別,統一實行居民戶口;有的大中城市逐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積極解決新生嬰兒自願隨父或隨母落戶和夫妻投靠以及老人投靠子女等戶口遷移問題,等等。

1949年以後的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1958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甚至在憲法中有有遷徙自由的規定;1958年—1978年,中國頒布了《戶口登記條例》 ,它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在城鄉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1978年以後至今,人口流動有了鬆動,但戶口控制仍然非常嚴。到上世紀末,雖然全國每年流動人口近2億次,但戶口仍然是限制公民自由流動的重要因素。

縱向對比,我國現在實行的戶籍管理制度還不如1958年以前那么人道,如果橫向對比,則更能發現我國戶籍制度的落後。以泰國為例,他們實行“事後遷移”政策,即公民在某個地區符合條件地居住滿6個月,即可辦理“戶籍登記”,而我國實行的是事前遷移政策,居民必須憑遷移地的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遷證予以遷移。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個國家都實行的是“事後遷移”制度,這些國家公民遷移不受人為因素的限制。在很多民主國家,政府對公民的“民事登記”取代了“戶口登記”。美國十分注重人口管理,但它實行“出生死亡登記大綱”,因為“戶口登記”被美國法律認為是侵犯人權,故只進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記,平時公民可以自由遷移、移民。平時美國公民持有護照或社會保障號,進行旅遊和工作。

其它看法

(圖)《戶籍法》《戶籍法》

為戶籍管理立法是近些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的呼聲。早在2003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陸炳華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儘快制定戶籍法的議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經審議認為,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已不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改革中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余凌雲教授表示,戶籍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把戶籍放在控制人口的個人信息上,而不是強加給戶籍許多附加值。現階段完全放開讓公民自由遷徙,則會給城市特別是大中型城市帶來很大的壓力,公共設施、醫療、就業、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難跟上。余凌雲認為,隨著觀念的變化,在一些地方已有人口從城市向農村流動的“反向流動”。他相信戶籍改革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全國人大代表吳明輝建議,《戶籍法》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公民擁有依法遷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資格的基本條件是,在擬入籍地有穩定的住所,或有穩定的工作,或有直系親屬、監護人承擔贍養、撫養、監護的義務;取得某地戶籍後,公民在租用或購買住宅、求職、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參與公共政治社會生活、休憩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全國各類地區不再設立類似紅印、藍印之類的差別性戶籍。

有學者認為,儘管中國一些地方進行了戶籍管理的試探性改革,但主要還是停留在技術操作層面的改革。在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中國戶籍管理制度仍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農村戶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遷徙不自由;三是戶籍和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權利掛鈎,被人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只有上述三大弊端得以突破,有關戶籍管理的主要障礙才能迎刃而解。

對中國戶籍法過早出台的反對聲音也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王太元教授認為,有些人想當然地以為靠一部戶籍法就能解決所有與戶籍有關的社會問題,這是不可能,也是盤根錯節、無從下手的。只有先解決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公平、發展、穩定等社會問題,才能水到渠成地出台一部統一的戶籍法。無論是上海戶籍新政,還是國務院的“要求”,都不足以對戶籍制度產生根本性的衝擊。前者,被當作人才引進的獎品和工具;後者,雖是前所未有的舉措,但同樣屬於“政策槓桿”。

所謂“戶籍”,是長期戶籍制度之下社會權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觀念。農村孩子生來就是農村戶口,進了城的農村居民是“跳了龍門”;即便是大城市與小城市之間也因著經濟上的差距有著身份的差異。比如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講上海話有沒有文化”的爭論中,一部分人所謂“燒香趕走和尚”的論調即是這類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來,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來者則是客人。客人不能搶了主人的飯碗,更不能搶主人的頭銜“戶口”。如此觀點,凸顯了自大與自閉,而對以國際化大都市為目標的城市而言,是不利於發展的。 一直以來,中國許多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開放前沿”,所謂改革開放,不僅是對外開放,還有對內開放。對外尋找發展通道,對內謀求合作機遇,而戶籍制度改革便是對內開放的一種。

(圖)《戶籍法》《戶籍法》

調整戶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戶籍制度背後的地方保護壁壘,衝破傳統的“戶籍制度文化”,是2009年改革開放前沿城市的使命。大家也應該認識到,戶籍制度的改革有一個大的趨勢和一個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勢而行的,戶籍制度的改革應該是有助於人的解放和經濟的發展,切實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如果各地都自說自話,把各地戶口當成獎勵有才能人的獎品。

把戶籍改革弄成是讓少數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們想得到的城市戶口,恐怕那和在戶籍制度上實現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認同的宗旨背道而馳了。“人挪活、樹挪死”,然而以戶籍制度為桎梏的中國式流動,往往成為一種令人尷尬的身份迷失:從最初的“盲流”到“外來工”、“農民工”,在工不工、農不農之間,始終連最基本的身份融入都無法做到,猶如成為一片無根的浮萍,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們已經親身感受了社會流動帶給我們的種種好處,但是具體在個體層面,這些流動的人員,卻一直默默忍受著不合理戶籍制度的束縛,而且也限制著社會流動的最最佳化。回顧中國人口流動的變遷,在人口流動的客觀需和不願徹底放開的共同作用下,各地均陸續出台了一些漸進的措施,設立門檻,在學歷上、個人技術能力上,實行了嚴格的規定,有條件地放開部分入戶的可能性,以鼓勵所謂合理的流動。但是多年下來,只有極少部分人享受到了這種政策,大部分人只有望洋興嘆的份,大量進入城市從事低端工種的人士。

沒有學歷、沒有所謂的技術,但對當地同樣作出了貢獻,卻只能徘徊在自由流動的邊緣,難以紮根城市。其實,流動本無所謂合理不合理,“盲流”從來不是盲目流動,都是出於生存所迫,為了追求更好生活的理性選擇,同時,人們在流動中長見識、長才幹的,流動使人們選擇最佳的就業機會,發揮自己的最高水平,有利於人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因此流動的社會是一個快速發展、健康發展的社會。雖然流動確實需要占用個人的時間、社會的資財,要占用更多的管理資源,有人擔心這樣的流動,是盲目地流動,會對社會和個人造成影響。但是出於這樣考慮的制度,解決了“近憂”卻帶來了現在顯現出來的嚴重後果,況且,社會流動的背後,也有一雙“無形的手”在平衡著流動的科學、有序。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有利於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和社會均衡發展。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以及我國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而再從社會學角度看,人口流動分為向上流動和向下流動,一個社會如果缺少這樣可上可下的流動,變成僵化的社會結構,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輕微的衝擊,都隨時可能導致這個社會結構崩盤。順暢的人口流動能促進社會結構的不斷地新陳代謝。所以,解決了戶口弊端,充分實現社會自由流動,深化改革後的利益均衡分配,實現公民就業、教育、發展等等機會平等,才能實現和諧社會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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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

上海市政府近日公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立刻獲得中國各方輿論的高度評價,稱上海這一自1978年以來第四次戶籍制度改革,將引發全國連鎖效應。

2.廣州

在2009年1月份,廣州市高層領導表示,將在花都、番禺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條件的市內戶口準入制。

3.社保改革

除此之外,備受關注的社保改革,公眾呼聲最高的“社會保險範圍全覆蓋”也與戶籍制度密切相關。

就業、醫療、養老……2009年,戶籍制度正成為社會力求變革、尋求機遇的一個突破口——通過戶籍制度改革,給地方引進人才和技術,激活地方經濟;通過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創業和就業;通過戶籍制度改革,解決“農民工失業”的民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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