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

《九章律》

《九章律》 - 定律來源:高祖立漢,天下初定後,蕭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訂漢律。《漢書·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圖)《九章律》《九章律》

所謂《九章律》,是指蕭何制定的“蕭何定律”,是漢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大法。但《九章律》不能涵蓋所有社會領域,故叔孫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張湯定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作為補充法。另外,還有由皇帝和各級政府下達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各種“令”,共同形成了漢代律令的法制體系,是漢帝國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九章律》最為重要,對後世影響也最大。

定律來源

高祖立漢,天下初定後,蕭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訂漢律。《漢書·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戰國時期魏人李悝制訂了《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秦商鞅改法為律。漢初有約法三章,蕭何取秦法六律,又補充了戶律(戶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賦稅徵收)、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和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方面),合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說漢律。

《九章律》仍以約法省禁,蠲削煩苛為原則,對一些定罪、刑罰有所減緩,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至於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蕭何並未加以更改。被漢時視為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漢朝建立以後的高祖到文景時期逐漸廢除或修改的。

儘管如此,《九章律》的頒布仍有著重要意義,漢以後的歷代法律大多以《漢律》為藍本,它被譽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兩漢以《九章律》為主要法律,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這類“律”包括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定律評價

(圖)作者蕭何作者蕭何

蕭何的《九章律》是在《秦法經》的基礎上增補而成,而《秦法經》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改造而成。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按“盜”是指偷盜、強盜。“賊”指傷害、殺人。“囚”指拘禁、斷獄。“捕”即逮捕。“雜”包括詐欺賭博貪污、違反制度等各種犯罪行為。“具”是根據罪犯的表現或加刑或減刑,相當於現代的刑法總則,故曹魏改為《刑名》,列為篇首。商鞅繼承了李悝的《法經》,並用來治理秦國,但商鞅並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有所改革。首先是改六法為六律,並創立了收司連坐、告奸匿奸、私鬥被刑、怠貧收孥等補助法。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七種,有的可以包括在商鞅的六律之中,有的則不在商鞅六律範圍之內,可能是商鞅頒的補助法,或是商鞅之後頒布的追加法。總之,商鞅以六法治秦收到了顯著的功效。《新論·隨時》說:“行之三年,人富兵強,國以大治,威服諸侯。”但是,商鞅以後的秦統治者過於迷信法治,施行嚴刑峻法,特別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為所欲為,橫徵暴斂,人民陷入了苦難的深淵。刑罰苛刻,人民稍有觸及,就遭到殘酷的鎮壓,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違法,鄰里連坐,造成了如《史記·李斯列傳》所說的:“刑者相伴於道,而死人日成積於市”的慘狀。人民忍無可忍,終於爆發了秦末農民大起義,並最終推翻了殘暴的秦政權。

在反秦戰爭中劉邦首先率軍攻入鹹陽,秦王子嬰投降,秦朝滅亡。劉邦軍進入鹹陽後,諸將皆爭奪金帛財物,惟獨蕭何“收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對於蕭何此舉的作用,史書多強調劉邦因此得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史記·蕭相國世家》),其實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為蕭何定律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劉邦集團中,知道重視法制建設的惟有蕭何。劉邦入關後,在蕭何的幫助下制定了“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書·刑法志》)得到了人民的擁護,對穩定當時的混亂局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約法三章”是臨時性的“約法”,不可能保證漢政權的長治久安,有鑒於此,蕭何就在楚漢戰爭時,利用留守關中的機會,“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史記•蕭相國世家》),這可以說是蕭何定律的準備工作。劉邦滅項羽,國家重新統一。蕭何為適應國家長期法制建設的需要,於是“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說:“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這段話的中心意思是說:蕭何定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興》、《廄》、《戶》三律,形成漢的《九章律》。這就是保證社會穩定,使各項事業走上正常的基本大法。儘管在漢武帝及其以後又頒布了很多新的律令,但多數屬於補助法,或只適用於某種情況下的特定法,《九章律》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東漢也沒有改變。

以上是講蕭何的《九章律》通用於西漢東漢四百餘年,對兩漢的社會穩定,政治、經濟、文化的正常發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僅如此,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講,蕭何定律還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所謂“承上”,即上承李悝的《法經》和《秦六經》;所謂“啟下”,就是下啟魏晉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設,對中國律令法制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圖)《津關令》《津關令》

在中國歷史上,每個朝代新政權的建立,都要進行法制建設和改革,魏晉南北朝隋唐當然也不例外。如曹魏篡漢後,就命陳群、劉劭等“旁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據《晉書·刑法志》記載,繼曹魏之後的西晉政權也進行了法制改革,“就漢九章,增十一篇”,合為二十篇。東晉沿用西晉律制,沒有什麼變動。其後劉宋、蕭齊王朝,除了頒布過一些補助律令外,沒有什麼大的舉措。至梁朝,武帝蕭衍曾“命沈約、范雲定律二十篇”(《隋書·刑法志》)。在陳朝,武帝陳霸先命范泉“參定律令”,“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自余篇目綱,輕重繁簡,一用梁法”,說明陳律基本沿用梁律,兩者區別不大。在北方,北魏、北齊、北周都有法制建設。北魏以落後的鮮卑族入主中原,經過從無律到有律的過程,孝文帝以前法多而刑重。孝文改制,留心刑法,力主寬刑,然不見具體完整的律制建設,但《魏書·刑法志》記有《盜律》、《賊律》、《法例律》、《赦律》、《斗律》等律名,並依律斷獄,說明北魏已經建立起一套法律制度。北周“定大律凡二十五篇”,北齊“建新律十二篇”(《隋書·刑法志》),說明北方政權的法制建設也沒有中斷。隋統一全國後,對法制建設尤為重視,先後三次頒布律法。楊堅建隋之初,頒律十篇,“多采後齊之制,頗有損益”,很顯然這是過渡性措施。不久就命蘇威、牛弘制定新律十二篇,“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至大業三年又定新律十八篇,總的精神是刑罰“並輕於舊”(《隋書·刑法志》)。由此可知,自秦漢至隋的法制建設和改革,都是以蕭何《九章律》為基礎進行的,故《舊唐書·刑法志》說:“自漢迄隋,世有損益。”這就充分說明蕭何《九章律》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中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在唐代,《律》、《令》、《格》、《式》的新法制已經形成,中國的律令體系已進入發達的新階段,儘管如此,在唐律中仍保留了《九章律》的主要內容。然而《九章律》的影響不延及隋唐以後,宋代學者王應麟的《漢制考》,漢律就是其主要內容之一。在清末康有為變法前後,也曾一度掀起漢律研究熱潮,如杜貴墀的《漢律輯證》、程樹德的《漢律考》、沈家本的《漢律摭遺》等漢律研究專著,都是這次熱潮中的產物。清末漢律研究熱潮的出現,一方面說明漢律,主要是《九章律》,在中國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為清末變法製造輿論氛圍。在方興未艾的兩漢文化研究中,對以蕭何《九章律》為代表的漢代法律文化,確實不應忽視,有予以重視的必要。

作者簡介

(圖)蕭何蕭何

蕭何(公元前257年6月15日-公元前193年7月8日),漢族,西漢初期政治家,漢初三傑之一,沛(今屬江蘇沛縣)人。漢代建立後,以他功最高封為“酇侯”,位次第一,食邑八千戶。蕭何採摭秦六法,重新制定律令制度,作為《就章律》(《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在法律思想上,主張“無為”,喜好"黃老之術"。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協助高祖消滅韓信、英布等異姓諸侯王,被拜為相國。而他未能象張良那樣及時地“假託神道明哲保身”,於是為了避免高祖的誅殺,他便以“自毀其名”的方法,以逃避被殺的危機。高祖死後,他輔佐惠帝。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卒,諡號“文終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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