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及日本國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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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解釋

《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及日本國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當然,法律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六法全書》

歷史時期

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最早的六法

見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一至七類(1-16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後法律規範近3000個,按照近代國家行政機關順序排序,既包括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日本《六法》,還包括官制、官規、財政、警察、衛生、交通、監獄等等,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錢恂、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後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法規解子》。

近代六法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主要法規彙編。"六法"一詞,是從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的“五法典”發展而來。當時,法國陸續頒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刑法典》,總稱為“五法典”。其後又頒布了憲法,但“五法典”的名稱沿用不改。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把法國法典譯成日文,總其名為《法蘭西法律書》,並把法國憲法列於首位,成為六法。自此,“六法”之稱在日本廣為流行。

《六法全書》《六法全書》

國民黨政府輯的《六法全書》開始時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項法律。後來將商法拆散,分別納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為六法之一。但是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除上述六項法律外,還包括與之有關的各種單行條例,其具體內容是:憲法及關係法規;民法及關係法規;民事訴訟法及關係法規;刑法及關係法規;刑事訴訟法及關係法規;行政法規。行政法又包括內政、軍政、地政、財政、經濟、人事、律師、會計師、行政救濟及司法服務等門類,每一門類又包括許多單行條例。國民黨政府的單行法規,一部分是國民黨政府立法院依立法程式議決頒行,有的是由國民黨政府各院、部、會逕行公布的,有的是以“總統令”的形式下達實施的。其中不少是反對共產黨的特別法令。此外,國民黨政府還沿襲中國封建時代法律制度上的比附、類推、律例並行原則,在繼承北洋政府大理院遺產的基礎上,由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頒行了大量判例和解釋例,所以內容比較龐雜。

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主要仿效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也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傳統。國民黨政府建立之初,曾經通令宣布:“一應法律,在未制定頒行以前,凡從前施行之各種實體法、訴訟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或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各條外,一律暫準援用。”事實上,清王朝及北洋政府的許多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規定,以及判例和解釋例,都被國民黨政府的法律所吸收,在司法實踐中繼續適用。此外,國民黨政府還搬用20~30年代德國義大利日本法西斯國家的某些法律原則和規定。因此,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是封建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體。它假託以“三民主義”為宗旨,標榜“法律維護公正”,然而在本質上,它不過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民眾的武器。

隨著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1949年 2月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 4月,華北人民政府根據這一指示,向所屬各級人民政府發布了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六法全書》自此在中國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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