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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世界法律有兩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六法"均屬之;兩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響,大致各占一半。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的名稱,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國家,甚至蘇聯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內。在日本,關於"六法全書"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種說法是: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順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法蘭西五法略》公開出版,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但是並沒有六法這一詞.‘六法全書'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東亞自古以來‘六'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議》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經六篇》就分為六部分,《周禮》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
最早的日本《六法全書》的譯本是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該書是日本《六法全書》的全譯本,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錢恂、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後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日本六法全書》,《六法全書》的說法自此開始.
中國近代的"六法全書"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六法全書》,原指“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六法。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實行案例法體例,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區分,稱民商合一體例。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一般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不過“大陸法系”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辦法是將“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公司法》併入統一的《民法典》。
當年,《六法全書》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時,中國的法學家對中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合一體例,曾有過許多討論,也有一些爭論。主張實行民商合一的學者,提出過有力的論據。但最終的民事立法,還是基本依照“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制訂,雖然也參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
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中,其中“憲法”的來歷有點麻煩,需要單獨作點交待。這部“憲法”,是1947年召開“國民大會”時制訂通過的。但是,由於國民黨破壞“雙十協定”、撕毀“政協決議”、挑起內戰、取締中共和民主黨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開“一黨國大”,而被中共和民主黨派稱為“偽國大”;由於“偽國大”的召開違反民主原則和程式,因而其通過的“憲法”,也就被稱為“偽憲法”。而且時隔不久,國民黨政權就被推翻了。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共合作破裂,三年內戰,國民黨政權傾覆,敗走台灣。毛主席宣布“廢除偽法統”,《六法全書》在新中國建立時被廢除了。但國民黨政府卻把他的“法統”——《六法全書》帶到了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