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FAL自動步槍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新的步槍研製計畫。最初FAL全自動原型槍設計使用德國StG44突擊步槍的7.92×33毫米中間型威力槍彈,根據英國的需求改成7毫米口徑(7×43毫米槍彈)。時逢北約為簡化後勤供應進行彈藥通用化選型,由於美國施加影響堅持推行大威力的7.62×51毫米T65槍彈,1953年北約選擇T65槍彈作為標準步槍彈。FAL最終確定使用7.62×51毫米NATO標準步槍彈。使用T65槍彈的FAL被命名為T48,參加了美國軍方的新步槍選型試驗,後來美軍選擇了斯普林菲爾德兵工廠的T44(定型命名為M14),T48落選。
FAL自動步槍採用導氣式工作原理,槍機偏移式閉鎖方式。導氣裝置位於槍管上方,導氣箍前端有可調整的螺鏇氣體調節器,可根據不同的環境狀況來調整槍彈發射時進入導氣裝置的火藥氣體壓力。帶保險裝置的快慢機柄可選擇單發和連發射擊模式,由20發彈匣供彈,帶空倉掛機機構,不隨槍機運動的拉機柄位於機匣左側,機匣上方裝有可摺疊的提把,槍口裝有消焰器,可選擇發射槍榴彈。FAL自動步槍工藝精良,可靠性好,易於分解,槍托接近槍管中心線,有效抑制槍口跳動,單發精度好。問題出在彈藥的選擇上,FAL自動步槍存在與美國裝備的M14自動步槍類似的彈藥威力大,射擊時後坐力大使連發射擊時難以控制,散布面較大的問題,如此大英國協國家制式FAL乾脆取消了連發射擊模式,只能單發射擊,作為半自動步槍使用。
1953年FAL自動步槍開始投入生產。包括特許生產與仿製,該槍曾被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軍隊採用,包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大英國協國家,以及比利時、德國(聯邦德國,即西德)、奧地利、以色列、印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國都裝備了FAL自動步槍系列。FN公司直到1980年代仍在生產。FAL自動步槍成為裝備國家最廣泛的軍用步槍之一。FAL具體產量無法準確統計,估計達到400萬支。 隨著小口徑步槍的興起,1980年代持續到1990年代,許多國家裝備的FAL都被小口徑步槍替換。
此外,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FAL自動步槍是西方僱傭兵愛用的武器之一,因此被美國的僱傭兵雜誌譽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僱傭兵武器之一”。
主要型號和性能數據
這裡主要是比利時FAL的性能數據
FAL50-00型:標準型,固定式槍托。FAL50-64型:摺疊槍托型;槍托摺疊長845毫米,重量3.9千克。
FAL50-63型:摺疊槍托、短槍管型;槍托摺疊長770毫米,槍管長458毫米,重量3.75千克。
FAL50-41型:班用自動步槍(班用機槍),採用重型槍管、配兩腳架、固定式槍托。全長1150毫米,重量6千克。
類型:半自動或自動步槍
槍機:導氣式,偏移式槍機
口徑:7.62 毫米
彈藥:7.62×51mm NATO標準步槍彈
彈匣容量:20發彈匣
全長:1090 毫米
槍管長度:533 毫米
重量:4.25 千克
射速:650~700發/分鐘
初速:840 米/秒
有效射程:650 米
變種:L1A1、C1、Stg58
FAL簡史
德國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研製出世界上第一種真正的突擊步槍MP43/44,突擊步槍的關鍵就在於採用了威力處於全威力步槍彈和手槍彈之間的中間威力型槍彈,為此德國的設計師設計了縮短尺寸的7.92×33mm短彈。蘇聯
人受到啟發,在戰後很快就定型了7.62×39mm的AK-47。其後,世界各國都競相研製中間型威力槍彈及相應的輕型全自動步槍。英國人也不例外,他們在1945年成立輕武器理想口徑評審組(Small Arms Ideal Caliber Panel——SAICP),負責領導研製一種在600米內仍然有效的最小的槍/彈組合。同時,又成立了武器設計組織(Armament Design Establishment——ADE)開始發展新的步槍概念。英國人很快就論證出“理想”口徑應該為是.276(也稱為.280或7×43mm),一個英軍小組到了華盛頓與美國人討論他們的成果,而當時美國人正在著手改進.30-06(7.62×63mm)口徑,由於對大威力的著迷,美國人的立場是“已經沒有改變步槍口徑和減小威力的必要了”。因此,美國最終決定只是縮短.30-06的彈殼和改進發射藥,由此推出了全威力的T65彈(7.62×51mm)。爭論激烈地持續了很長時間,英國人確信.280口徑是最佳答案,而美國人則相信T65彈才是正確的答案。
在1940年代後期和1950年代早期,北約組織出於戰略和經濟目的,打算在成員國內實現軍用物資標準化,此時,幾乎每個北約國家都需要重建被戰爭摧毀的生產業,所以生產和裝備全新的軍用武器是一個快捷的途徑,而且如果能夠出口創匯就更好了。美國推出了發射T65彈的T44步槍(後來定型為M14),而英國則加緊研製.280口徑的無托步槍EM2。
在1946年,FN公司正在研製一種新的突擊步槍時,口徑為德國的7.92mm短彈,設計小組由迪厄多內·塞弗(Dieudonne Saive)領導,同時,他正在應英國人的要求研製一種發射全威力步槍彈的戰鬥步槍,一開始是採用德國7.92×57mm口徑,因為這是唯一曾在英國生產過的無突緣步槍彈(英國於二戰期間在BESA機槍上使用過),後來塞弗又把設計改為.30-06口徑,但由於彈藥問題因此測試不成功。此時英國人已經不打算採用全威力槍彈,於是FN公司趕緊在1949年定型了這個設計,命名為SAFN-49步槍並立即賣給比利時和其他國家的軍隊,其中比利時軍隊裝備的是.30-06口徑型,委內瑞拉裝備的是7×57mm口徑,而埃及軍隊裝備的是7.92×57mm口徑,此外還有印尼、巴西、盧森堡、阿根廷、剛果、哥倫比亞等其他一些國家使用。
早期發射7.92×33mm短彈的FAL原型當英國國防部決定採用.280口徑,塞弗立即把7.92mm短彈口徑的試驗步槍改成.280口徑。這種步槍用法語命名為“輕型自動步槍”(Fusil Automatique Leger),這是FAL這個名字的第一次出現。而相對應的英文名稱則是LAR(Light Automatic Rifle)。
美國和英國在1940年代後期和1950年代初期進行了廣泛的試驗。英國人試驗的是.280口徑的EM2和FAL,而美國人則頑固地堅持T44和T65的槍/彈組合。1950年在亞伯丁試驗場對美英的方案進行了第一次對抗性測試,但雙方人員對測試結果各執已見:美國人認為.280口徑威力不足及在寒冷條件下效果不佳,而且還說如此小的彈頭無法用作曳光彈和燃燒彈;此外EM2步槍本身拿起來也覺得不太牢固,無法改為較大的口徑。
而英國人那邊的意見則認為T44太重太笨拙,而且T65彈的後坐力太大,在全自動射擊時難以控制。
FAL的設計被認為是表現最好,由於美方人員對FAL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以及他們對T65彈的執著,塞弗立即著手設計發射T65彈的FAL樣槍。
這時英國人仍在努力讓.280口徑成為標準化,但在國內卻出現了爭論。1951年,一些專家在Pendine試驗靶場召開的會議上表示支持.280口徑和FAL步槍,但英國議會和國防部長(工黨堅定地支持EM2/.280組合)覺得無托步槍更好,因為EM2無托步槍更輕更短而槍管卻比FAL長了5英寸,而且還附帶有光學瞄準鏡。
爭論立刻在國會、政黨主導的新聞媒體中爆發。工黨努力嘗試讓美國人相信英國的設計是最好的,而且一定要讓英國的兵工廠為英國的士兵去生產英國的步槍。但溫斯頓·邱吉爾領導的保守黨則根據戰時經驗認為種類過多的輕武器和彈藥會給後勤保障帶來麻煩,有必要在北約內通用槍/彈組合,而且願意接受美國人的設計。
英國工黨政府在1951年7月3日正式宣布接受.280/EM2,這個時候,加拿大人也摻一隻腳進來了。加拿大政府宣布,如果北約採用什麼樣的口徑,他們就接受什麼樣的槍彈,在他們的要求下,英國、美國、法國和加拿大召開了一個會議來決定北約標準口徑。這個會議是失敗的,沒作出任何決定。
在1953年,北約各國派出代表齊集英國Pendine試驗場,對.280和T65兩種彈藥反覆測試,比較其各種性能:速度,膛壓,精度,兩千碼彈道性能,對鋼板,沙袋和磚頭的侵徹能力等。最終測試結果匯報上去:兩種武器系統基本上不相上下,但是美國T65彈遠距離性能稍好些。由於朝鮮戰場的影響,美軍始終對小威力槍彈(如M1卡賓彈)在寒冷戰場上威力不足,因此不希望新槍彈威力小於.30-06彈。這期間比利時和加拿大等國家還拿出了使用.280彈頭加T65彈殼的妥協彈,但最終還是美國人的強力政治獲勝,T65彈成為北約組織的標準彈。
此前,美國軍械理事會訂了三支T65口徑的FAL,並命名為T48。當T65口徑被採用後,又進行了比較T48和T44進一步的試驗。同時,加拿大給了EM2致命的一擊,他們對英國人說,只要美國人同意,他們就樂意接受.280口徑和EM2步槍。但美國人當然不同意加拿大採用另一種不通用的口徑,於是英國人只好勉強同意放棄EM2。此外,FN公司可以立即展開FAL的生產,而EM2的生產啟動至少還需要兩年的準備時間。於是在1953年12月,英國訂購了5000支FAL步槍。就這樣,FAL的時代在吵吵鬧鬧中開始了。
世界各國生產的FAL大致上可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制式,另一類是英制式。雖然FN公司最先設計的FAL是公制式,但首先裝備軍隊的卻是英制式的FAL。
英制式FAL主要是裝備大英國協國家。在1955年5月,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的軍工部門代表開會討論把FAL步槍標準化,要求所有的部件都可以互換,他們還希望美國和其他北約國家能採用FAL並同意這個標準。但美國最終採用的是M14,而其他北約國家都只採用公制式FAL,不過至少在大英國協國家中所使用的FAL都實現了標準化了。
標準化的過程先由製圖開始,首先由加拿大兵工廠有限公司(Canadian Arsenals Ltd.)負責把圖紙上的公制單位轉換成英制單位,槍機、刺刀、消焰器、背帶環、瞄具、氣體調整器、彈匣、彈匣卡筍、拉機柄、膛線、機匣組、拋殼挺和提把等等部件的尺寸和公差都以英寸為量度單位,因此英制式FAL的上的大多數部件都不能與公制式FAL互換。
除了測量單位的不同外,英制式FAL還有其他一些改變,其中一項受到批評的更改就是取消了空倉掛機功能,這是因為在1950年代大英國協國家試用FAL時,英軍正在中東地區作戰,戰場經驗表明FAL的槍機系統在沙漠環境中不太可靠,沙粒容易卡在機框與機匣壁之間。於是制訂英制式FAL標準時,在機框兩側壓出Z形排沙槽,使滲進機匣的沙粒容易排出。據說取消空倉掛機柄就是為了提高排沙能力而作出的犧牲,這個解釋實在莫明奇妙,因為排沙槽是壓在機框兩側的,擊發機座前方的槍機阻鐵並沒有取消,取消空倉掛機功能的方式僅僅是修改了彈匣內的托彈板,使其不能頂起槍機阻鐵進而掛住槍機而矣,但仍然可以利用槍機阻鐵實現手動掛機(在輕機槍型上這個功能比較有用)。匪疑所思的是,加拿大的槍型卻居然保留了空倉掛機功能,也就是說,加拿大生產的彈匣托彈板是能夠頂起槍機阻鐵的。
英制式FAL步槍的另一個更改就是取消了全自動射擊的功能,步槍只能單發。英國當初反對7.62mm北約標準彈的其中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它很難控制全自動射擊,有人為了驗證FAL的後坐力影響而作過這樣的試驗:用一支公制式FAL步槍抵肩進行全自動射擊,用FN生產的北約標準彈射擊25米人像靶,第一發擊中腹部位置,第二發擊中右肩部位,而第三發就脫靶打到右上方。試驗重複了五次,沒有一次能夠讓第三發彈命中目標。當改為半自動模式中在兩秒內連續發射3發子彈時,這3發彈都命中在軀體範圍內。如果以跪姿方式射擊200米或更遠距離時,第二發和第三發會至少在第一發彈著點上方10米處。其實7.62mm北約標準口徑的步槍都有這樣的缺點,美軍也因為這個理由而給大部分的M14步槍裝上了快慢機鎖,使其只能半自動射擊。但在各國的FAL中,只有英制式FAL步槍取消了全自動功能,而其他國家的公制式FAL步槍大多數都保留了全自動功能。另外,英制式FAL的拉機柄是設計成摺疊式的,而公制式的FAL只有少數傘兵型才採用摺疊式機柄。
除了上述的共通點外,在不影響步槍的正常性能及零部件通用性的前提下,英制式標準的協定還允許這三個國家在各自的範圍內作較小的改變。例如,加拿大用轉盤式表尺,澳大利亞和英國用斜板表尺,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人用木製槍托、護木,英國用尼龍槍托和護木。英制式FAL除了半自動步槍外,還有充當班用輕機槍角色的重型槍管自動步槍,主要是代替原服役的布倫機槍。
接下來說說公制式FAL。公制式FAL的生產圖紙和工藝檔案上的尺寸標註都採用公制單位。雖然大多數國家生產的FAL都是公制式,但不同國家的型號在一些細節上稍有區別,此外配用的附屬檔案如刺刀、背帶、維護工具等都略有不同。公制式FAL的槍型較多,主要有標準步槍型、重型槍管自動步槍型(班用輕機槍)、短槍管摺疊槍托的傘兵型和標準槍管摺疊槍托的傘兵型。另外早期型的公制式FAL採用瞄準基線較高的機械瞄具,在1956年所有的公制式FAL都採用降低瞄準基線的型號,這是從西德型FAL上得到的啟發。
除了卡拉斯尼柯夫的AK槍族外,也許再沒有其他步槍像FAL這樣被如此多國家的政府軍隊採用了。它的成功主要是由於美國堅持要北約採用7.62×51mm口徑,而FAL很適合發射這種口徑。自1953年正式推出市場後,FAL被超過90個國家使用,至於在10個國家中生產,沒有辦法能準確統計出全球一共生產了多少支FAL,有一個比較接近的猜測是超過300萬支,可能達400萬支。由於產量極大,又曾是西方國家的主力戰鬥步槍,在1960~70年代更被西方僱傭兵帶到世界各地征戰,因此FAL被稱為“自由世界的右手”(right arm of the free world),也被美國的著名的僱傭兵雜誌《Soldier of Fortune》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僱傭兵之一”(原文:one of the 20th-century's grandest dogs of war,“dog of war”指僱傭兵)。隨著小口徑步槍的興起,許多國家都採用5.56mm口徑步槍代替FAL,但這個撤換過程一直持續到1990年代初。雖然目前大多數的FAL步槍都已經退役,但現在在許多戰亂地區仍然能看得到FAL的身影,而且在民間市場上,仍然有大批FAL的擁護者。有意思的是,FN FAL和FN LAR雖然是同一支槍的法文和英文名稱,但槍身上打上了兩種不同的口徑標示:FN FAL上的標記是“F.A.L. cal. 7.62”,而FN LAR上的標記是“.308 MATCH”。有一些國家不允許民間擁有軍用口徑的步槍,例如7.62mm NATO,但.308溫徹斯特彈卻是完全合法的比賽彈,所以這些國家的民間可以讓私人合法擁有FN LAR,卻不能擁有FN FAL。“官僚主義的意識癌症是世界性的傳染病”(The cancer of bureaucratic mentality is a worldwide infection)。
結構特點
FAL採用活塞短行程導氣系統,導氣裝置在槍管上方,其結構類似於美國的白朗寧自動步槍。活塞筒的前端置於導氣箍內,和氣體調節器相連線。氣體調節器通過改變排出氣量的多少來控制作用於活塞頭上氣體能量,射手根據不同氣候環境或槍的污染狀況來調整合適的氣量,也可關閉導氣孔以便發射槍榴彈。
環繞在氣室外的氣體調節器上打上1~7的數字,代表不同的排氣量。當標記為“1”時,氣室上方的排氣孔完全關閉,作用於導氣活塞的氣體壓力增大;當標記為“2”時,排氣孔打開,射擊時從導氣孔進入氣室的部分會通過排氣孔排出外面,從而減少氣室內的氣體壓力;標記數字越大,排氣孔的截面越大,排氣量越大,氣室內的氣體壓力就越小。用數字標記來表示排氣量是很方便使用者的,不幸的是,為了降低成本,後來生產的FAL上的調節器取消了這些數字標記。氣室前方還有一個氣體調節頭,鏇轉調節頭,當見到字母“A”時,為自動裝填,當見到字母“Gr”時,氣體調節頭會關閉活塞筒,此時只能手動單發。
閉鎖機構取自SAFN-49的偏移式槍機,與前蘇聯SVT38/40托卡列夫自動步槍的槍機系統極為相似。機框位於槍機上方,機框連桿用鉸鏈結合於機框後端。機框后座時,通過連桿壓縮槍托中的復進簧,復進簧伸張,又通過連桿推機框復進。機框內有開、閉鎖斜面,在自動循環過程中與槍機上對應的開、閉鎖斜面相互作用,使槍機後端上抬或下落,完成開、閉鎖。槍機後端下方有閉鎖支承面,當它抵在機匣中的閉鎖支承面上時,即實現閉鎖。在機框底部有一個凸筍,當機框復進到位時,該凸筍便壓下不到位保險阻鐵。拋殼挺槽在的槍機側下方。另外英制式FAL的機框兩側鍛壓有Z字形的排沙槽,而公制式則沒有排沙槽。
FAL的機匣最初是鍛壓的,在1973年FN公司把機匣生產工藝改為包埋鑄造法(investment-cast),目的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但其他國家生產的FAL大多仍採用機加工藝。據說鍛壓機匣的壽命有8萬發,而鑄造機匣的壽命降低了一半。機匣前端和槍管相連線,上方裝有可摺疊的提把,下方為彈匣插座和彈匣卡筍,彈匣卡筍的後面是發射機座和機匣的連線銷軸。閉鎖鑲塊、拋殼挺及空倉掛機機構均置於機匣內。機匣左側有機柄和拉桿,射擊時不隨槍機運動。在不同的型號上,拉機柄有摺疊式和非摺疊式兩種。
發射機座位於機匣後下方、彈匣座後面,下面有扳機護圈和握把。發射機座內裝有機匣卡筍、扳機、擊發阻鐵、擊錘和不到位保險阻鐵。發射機座在鉸接在機匣底部,可撅開來維護。保險/快慢操作柄在扳機護圈上方。FAL的板機機構設計得很好,既簡單又容易操作,很靈敏。扳機和擊發阻鐵共用一個軸,半自動或全自動模式時都共用一個阻鐵。
槍管配有長形消焰器,也兼作槍榴彈發射器。不同國家採用不同設計的消焰器,前護木的設計也不盡相同,有木製也有塑膠或金屬制。輕機槍型配有獨特的消焰/制退器而抑制全自動射擊時的後坐力。
固定槍托型上的復進簧收容在槍托內,而摺疊槍托型的復進簧則固定在機匣中,因此摺疊槍托型的機框、機匣蓋和復進簧都稍有不同。傘兵型上的管狀鋁製摺疊槍托是一個複雜的裝置,要打開或摺疊時要用力向下壓,操作不方便,相比之下伽利爾和AK-74S或中國的81-1上的摺疊槍托要容易操作得多。
瞄準具通常是帶護翼的準星和可調整的覘孔式照門,但不同槍型的射程標定不一樣。大多數的FAL配有刺刀凸筍。有些傘兵型上採用翻轉式的固定照門,兩個射程位置分別裝定為150米和250米。據說照門容易鬆動,但只要墊一張紙片就能解決問題,而且覘孔照門靠近眼睛,容易瞄準。彈匣座內有前後兩個卡筍,後卡筍是活動的,扳動後釋放彈匣,而前卡筍只是在機匣內的一個凸出物,用於卡住彈匣體上衝出來的一個小孔。但容易磨損,所以要定期檢查前卡筍。加拿大人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改裝一個可更換的前卡筍。結果所有的其他類型的FAL彈匣都能在加拿大的FAL上使用,而加拿大的FAL彈匣則不能用在其他FAL上。另外英國L4A2布倫機槍的30發彈匣也能用在FAL上。
FAL在射擊和操作上還算舒適,而且槍管軸線對準槍托抵肩點,使武器能進行半自動速射。但是這種發射全威力步槍彈的輕型步槍在全自動射擊時的操控能力是令人失望的,點射散布面非常大。英制式FAL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而乾脆取消了全自動功能。
當槍彈擊發,彈頭通過導氣孔時,部分火藥氣體進入活塞筒中,作用於活塞頭,推活塞向後並帶動工作部件(機框和槍機)完成后座和拋殼動作,多餘的氣體則由排氣孔泄出。活塞P在向後運動過程中撞擊機框B的前端,推動機框后座,活塞簧同時被壓縮。當活塞的后座能量消失後,活塞簧就驅使活塞獨自回到前方位置。
機框的自由后座行程為6.4mm,經過這段空載運動(通稱“擊發後的機械保險”),機框上的開鎖斜面與槍機上對應的斜面貼合。於是,機框後座就使槍機後端上抬,槍機後下端的閉鎖支承面與機匣E中的閉鎖支承面解脫,槍機開鎖。
此後,機框上的斜肩與槍機上斜肩銜合,機框帶動槍機一起后座,並藉助於鉸鏈結合的機框連桿壓縮位於槍托中的復進簧。在此過程中,拉殼鉤將膛內彈殼抽出,並將其定位於槍機彈底窩中。擊針簧則使擊針復位。當槍機彈底窩平面后座至拋殼孔後端面時,彈殼碰及拋殼挺(拋殼挺伸入彈底窩中)面向右拋出。拋殼後,工作部件繼續后座,當它們與發射機座相碰時,后座終止。
機框開始后座時,便解除對不到位保險阻鐵的壓力。保險阻鐵在其彈簧作用下,前端稍向上抬,尾端則與向後鏇轉的擊錘軸相摩擦。當擊錘完全被壓倒時,保險阻鐵尾端就與擊錘軸的前卡槽扣合。此時,保險阻鐵的前端上抬至最上方位置,擊錘則為保險阻鐵限定在待發位置上。隨後,復進簧伸張,通過機框連桿推機框向前復進,槍機上的斜面與機框上的,機框帶動槍機向前。
在復進過程中,槍機前下端與彈匣中最上面一發彈的彈底的上端銜合,推彈向前。槍彈脫離彈匣的抱彈口並沿飛彈斜面進入彈膛。槍機繼續復進,拉殼鉤卡入彈底環槽,當槍機抵住槍管尾端面時,復進停止,但並未閉鎖。此時機框的閉鎖斜面和槍機閉鎖斜面貼合,迫使槍機後端下降(在槍機停止復進瞬間,由於斜面和的作用,槍機後端已開始下降),槍機的閉鎖支承面最終抵在機匣的閉鎖支承面上。於是,槍機再次閉鎖。閉鎖後,機框繼續復進,走完閉鎖後的自由行程。機框上的支撐面壓住槍機上的支撐面,防止槍機上抬或誤開鎖。
在上述過程中,保險阻鐵的前端被機框底部的凸筍壓下,使其尾端與擊錘軸的前卡槽解脫。同時,由於機框復進到位,擊針尾端得以露出。此時擊錘方可打擊到擊針。
當快慢機裝定於“A(全自動)”位置時,快慢機軸上的大缺口對正扳機尾部,扳機可在最大範圍內轉動。當扣壓扳機時,扳機尾部上抬同時頂起擊發阻鐵尾端,使擊發阻鐵前端下降,與擊錘軸的後卡槽解脫。同時擊錘向前轉一小角度,被保險阻鐵卡住,於是,擊發阻鐵在自身簧力作用下移至橢圓形軸孔的前端,其尾端從扳機頂面凸肩上滑下。槍機閉鎖後,機框仍要向前繼續復進一小段自由行程才到位。在此過程中,擊針尾再次突出於機框之外。機框底部的凸筍將保險阻鐵的前端壓下,並且克服保險阻鐵的簧力,推保險阻鐵向前鏇轉,保險阻鐵尾端與擊錘軸的前卡槽解脫。這時,擊錘向前迴轉,借擊錘簧的簧力猛擊擊針,擊針打擊底火,槍彈擊發。
鬆開扳機後,在扳機簧的作用下,扳機向前轉動恢復原位。擊發阻鐵前端上抬並與擊錘軸相摩擦。當扳機完全復位後,擊發阻鐵的尾端置於扳機後部頂面的凸肩上。由於工作部件后座,壓倒擊錘,擊錘軸的前後卡槽分別為保險阻鐵尾端和擊發阻鐵的前端所卡住,但保險阻鐵的尾端卡合得稍遲一點。隨後,機框和槍機向前復進到位,保險阻鐵前端被壓下,其尾端又與擊錘軸前卡槽分離。此時,擊錘僅被擊發阻鐵前端卡住。由於擊錘軸前卡槽解脫,擊錘軸便稍稍向前轉動一點,於是迫使擊發阻鐵在其橢圓形軸孔中向後移動,並壓縮阻鐵簧。至此,擊發阻鐵尾端被扳機頂面的凸肩制約,擊錘處於待髮狀態。
當快慢機裝定於“R(半自動)”位置時,快慢機軸上的小缺口對正扳機尾部,由此限制扳機的行程。扣壓扳機,扳機尾部上抬並壓縮扳機簧,同時頂起擊發阻鐵尾端。擊發阻鐵鏇轉,其前端與擊錘軸的後卡槽解脫。擊錘向前迴轉,撞擊擊針,擊針打擊底火,擊發槍彈。當擊發阻鐵前端脫離擊錘軸的後卡槽時,它即在簧力作用下被推向前,其尾端從扳機頂面的凸肩上滑下。
在自動機的后座運動中,擊錘被壓倒,擊發阻鐵的前端與保險阻鐵的尾端分別卡入擊錘軸對應的卡槽中。此時,擊發阻鐵的尾端置於扳機頂面的凸肩上。處於待髮狀態的擊錘的簧力則由保險阻鐵所承受。當機框和槍機的復進運動結束時,保險阻鐵的前端被壓下,其尾端與擊錘軸的前卡槽分離。此時,擊錘會略微向前轉動,但隨即被擊發阻鐵抵住。擊發阻鐵向後的衝力由扳機上的凸肩承受。
在上述整個過程中,扳機一直處於被扣壓的狀態。要發射下一發槍彈則必須先鬆開扳機。因為當扳機上的壓力解除時,扳機簧就迫使扳機向前復位。另一方面,由於擊發阻鐵的前端卡在擊錘軸的後卡槽中,所以擊發阻鐵不能鏇轉。於是,扳機尾部頂上的凸肩脫離擊發阻鐵尾端,但由於擊錘簧力大於擊發阻鐵簧力,故迫使擊發阻鐵在其橢圓軸孔中向後移動。擊發阻鐵尾端仍置於扳機凸肩上。此時再次扣壓扳機,才能解脫擊錘,發射出次一發槍彈。
當快慢機裝定於“S(保險)”位置時,快慢機軸圓柱面壓住扳機尾部頂面,扳機無法轉動。
當彈匣中的最後一發彈發射出去之後,空倉掛機即開始動作。空倉掛機是一個與槍管軸線垂直的槍機阻鐵,位於機匣中,其上有一個水平凸起向後伸入彈匣插座內。平時,槍機阻鐵被一個小彈簧限定在下方。當彈匣中的彈打完之後,托彈板上抬至最高位置,將位於槍機下面的槍機阻鐵向上抬起。於是,槍機在后座過程中一旦通過槍機阻鐵,槍機阻鐵便完全伸出,將槍機掛在後方位置。
槍械組裝
FAL的分解過程如下:
①使槍處於保險狀態,卸下彈匣,檢查膛內有無彈
②把槍尾連線銷向後轉動,用手握住護木並向下翻開發射機座
③從上機匣內向後拉出槍機框
④將機匣蓋從機匣上向後拉出
⑤用拇指按壓擊針尾部,把槍機體從槍機框內翻出
⑥繼續壓按擊發尾部,同時利用槍彈的彈尖從槍機體內推出固定銷釘
⑦把擊針從槍機體內抽出
⑧用彈尖推出氣體調節頭內的螺釘,再用彈底的凸緣將氣體調節頭順時針方向鏇轉90°
⑨將調節頭從導氣裝置上卸下⑩從活塞筒里取出活塞桿和活塞簧,再將活塞簧取出
不過,以上只是簡單的野戰分解步驟,要分解成下面這個樣子就要費一番功夫了。
各國FAL了解
澳大利亞的英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澳大利亞的英制式FAL也像英國人一樣命名為L1A1 SLR,但採用本地產的角瓣木製作槍托和護木,外表類似於直線木紋的樺木。澳大利亞型L1A1由利特高公司生產,除了本國裝備,也為新
許多澳軍士兵在越戰當中使用SLR步槍,即使它又長又重不太適合叢林近戰。但事實上,許多澳軍士兵喜歡SLR甚於美國的M16,因為他們深信7.62×51mm彈一槍就能幹倒一個敵人——澳軍士兵不太信賴5.56mm彈,尤其當目標距離較遠時。澳大利亞的特別空勤團(SASR)在越南戰場上使用自己改裝的L1A1和L2A1,並為這些改裝槍起了諢號叫“the Bitch”(不懂英語的請自己翻翻字典吧)。“the Bitch”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把全自動的L2A1的槍管“切短”15厘米左右;另一種是把半自動的L1A1改裝成可以全自動射擊,同樣也截短了槍管。有些“the Bitch”加上了M16的消焰器,還有些“the Bitch”掛裝上從美軍那裡拿到的XM148 40mm榴彈發射器。
澳大利亞的FAL在1988年初停產,到1990年代開始澳軍的L1A1被F88(澳大利亞生產的AUG)代替,而L2A1則被F89(澳大利亞生產的FN MINIMI機槍)代替。
比利時的公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雖然比利時是FAL步槍的娘家,但比利時軍隊在1956年才正式採用FAL,而FN公司也吸收了此前其他國家對FAL的一些改進經驗,從這一年開始定下FAL生產型的最終形式(例如降低了瞄準基線)。FN公司除了為本國軍隊生產FAL外,也為其他幾十個國家生產公制式FAL,但一些國家的訂單會根據各自需要在諸如快慢機、瞄具、消焰器、兩腳架、刺刀座等方面提出小範圍的更改。FN公司的公制式FAL主要有以下幾種型號:
FAL 50.00 —— 標準步槍型,一般只稱作FAL。槍管長533mm,固定式尼龍槍托和護木,槍托底板上有橡膠緩衝墊。FAL 50.41 —— 重型槍管的輕機槍型,採用塑膠槍托。槍管重量是標準型槍管的兩倍,並配有兩腳架,但不能裝刺刀和發射槍榴彈。
FAL 50.42 —— 重型槍管的輕機槍型,採用木製槍托。槍管重量是標準型槍管的兩倍,並配有兩腳架,但不能裝刺刀和發射槍榴彈。50.41與50.42被統稱為FALO(“重型FAL”的法語縮寫)或FAL HBAR(重型槍管自動步槍的英語縮寫)。
FAL 50.61 —— 標準長度(533mm)的槍管,配摺疊槍托的傘兵型。採用翻轉式簡單照門。
FAL 50.63 —— 短槍管,配摺疊槍托的傘兵型,一般稱為FAL Para(傘兵的縮寫)。該槍有兩種不同長度的槍管:436mm和458mm,其中較短的槍型被比利時傘兵採用,以便他們能夠把摺疊槍托後步槍橫跨在胸前躍出直升機的艙門。此外50.63型是唯一採用摺疊式拉機柄的公制式FN FAL。採用300m單一分劃的照門。
FAL 50.64 —— 是摺疊槍托和標準槍管的傘兵型,與50.61相似,但採用被稱為“Hiduminium”的鋁合金下機匣以減輕重量。
英國的英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為了報答英國人在初期階段協助的設計工作,FN公司特別允許英國不需要交納費用就可生產FAL。後來印度也生產和使用FAL,由他們自己的伊莎波爾兵工廠生產,命名為1A SL,該槍型是模仿英國的L1A1,而且沒有向FN公司購買生產許可證。
加拿大的英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加拿大是第一個採用FAL的國家,最初的槍型被命名為C1,在1955年6月定型,由國營的加拿大兵工有限公司生產,加拿大型與其他英制式FAL的區別在於C1的槍托和護木採用實心胡桃木。加拿大在1959年採用了改進後的C1A1,主要的改進包括兩件式的擊針和增加了一個塑膠提把,此外還增加了一種輕機槍型C2A1,具有全自動射擊能力,且採用較重較長的槍管,有一個摺疊式兩腳架,
此外加拿大型是英制式FAL中唯一保留有空倉掛機功能的。有意思的是加拿大皇家海軍裝備的C1式和C1A1是具有全自動射擊功能的,並分別命名為C1D和C1A1D。到了1984年,加拿大開始用5.56mm口徑的C7步槍(M16A2)代替C1A1,並用C9輕機槍(Minimi機槍)代替C2A1。
德國的公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FN公司接到第一份來自德國的FAL訂單是裝備邊境保全警察的,是採用美國設計的五叉式消焰器和鍍鉻擊鍾/阻鐵的“加
奧地利的公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奧地利陸軍採用FAL並在1958年命名為Stg.58,最初奧地利也是購買FN公司生產的步槍,稍後該槍就由斯太爾公司特許生產。Stg.58的外觀與德國的G1非常相似,例如金屬護木上的縱向凸筋,在護木下面整合有輕型兩腳架。但Stg.58的消焰器非常特別,除了能兼作槍榴彈發射器外,還整合了鐵絲剪功能。
巴西的公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美國生產的FAL
口徑: 7.62×51mm NATO
美國在1950年代後期測試了名為T48的FAL,雖然他們最終選擇了M14,但正是由於當初美國人表現出對FAL的興趣才促使FN公司把FAL原來的.280口徑改變為7.62×51mm口徑。除了FN公司提供的樣槍外,哈林頓-理查森武器公司(Harrington & Richardson)生產了500支T48步槍,而高標公司(High Standard) 生產了13支。此外美國也接收了一些FAL HBAR(50.41)進行測試,命名為T48E1。T48現在非常罕見,在民間市場賣得很貴,由於T48雖然是半自動步槍,但像所有的軍用型FAL一樣有保險阻鐵,菸酒稅管理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縮寫ATT,為現今BATF的前身)認為其擊發機構很容易改造成全自動,因此定義為機槍級別。後來在1960年代初期有一些被稱之為“G”系列的民用型半自動FAL進口到美國,這種G系列FAL專門取消了保險阻鐵來避開機槍的定義。
目前美國仍有一些私人公司在生產FAL式步槍,主要有春田輕武器公司和DSA公司(DS-Arms),還有一些公司專門進口國外成槍或半成品,或用其他公司的零件組裝FAL式步槍。
以色列的公制式FAL
口徑: 7.62×51mm NATO
其他的FAL
口徑: 7.62×51mm NATO
阿根廷在1955年選擇了FAL步槍代替原裝備的毛瑟M1909步槍,阿根廷軍隊裝備的第一批FAL是在比利時生產的,其後阿根廷政府就購買了FAL的生產權,並由阿根挺國營兵工廠(Direccion General de Fabricaciones Militares——DGFM)負責生產。阿根廷生產的FAL主要有以下幾種型號:仿50.00的標準型FALM IV(Fusil Automatico Liviano Modelo IV);仿50.64的傘兵型FALMP III(Fusil Automatico Liviano Modelo Para III,該型有7.62和5.56兩種口徑),仿50.41的輕機槍型FAPM II(Fusil Automatico Pesado Modelo II),和半自動式標準型的FSL(Fusil Semiautomatico Liviano)。阿根廷的FAL步槍採用最初的設計,並沒有採用1956年後的改進項目。直到現在,FAL仍然是阿根廷軍隊的主戰步槍,此外,DGFM還為玻利維亞、巴拉圭和盧森堡生產FAL。
各式各樣的FAL |
委內瑞拉在1954年11月購買了5000支改為7×49mm Optimum 2口徑的FAL步槍,然而這批步槍最後還是要由委內瑞拉國內的生產商改為7.62mm北約標準口徑。委內瑞拉是FN公司的常客,不僅是少數幾個採用SAFN-49步槍的國家,也是大英國協國家以外第一個採購FAL的國家。
另外,墨西哥裝備的FAL是由墨西哥市的國營兵工廠用FN生產的部件裝配成完整的步槍。除了上述的國家外,還有許多國家沒有生產但裝備過FAL,且大多數是裝備公制式。
南非軍隊原先購買了一批FN生產的FAL,後來獲得許可在本國生產FAL。南非生產的FAL共有三種型號,一種是模仿英制式的標準步槍,命名為R1,由比勒陀利亞的利特爾頓兵工廠(ARMSCOR Lyttelton Engineering Works——LEW)生產;一種是命名為R2的輕型步槍,由利特爾頓兵工廠和兵工研製與生產公司(Armaments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ARMSCOR)生產;還有一種仿製FAL 50.63的型號被命名為R3。ARMSCOR是南非的國營兵工廠,後來被私有化和解散成許多小公司時就停止生產R2。R1系列步槍在1980年代中期被南非生產的R4突擊步槍代替,R4是以色列伽利爾步槍的仿製品。
自1953年正式推出市場後,FAL被超過90個國家使用,除了前面提到過的外,裝備過FAL的國家還包括有:阿布達比、巴拿馬、印尼、巴拉圭、愛爾蘭、秘魯、葡萄牙、巴林、牙買加、卡達、孟加拉、約旦、巴貝多、肯亞、羅德西亞、盧安達、科威特、波札那、聖露西亞、賴比瑞亞、蘇丹、蒲隆地、馬達加斯加、獅子山、智利、剛果、多米尼加、摩洛哥、坦尚尼亞、莫三比克、厄瓜多、阿曼、甘比亞、尼泊爾、烏姆蓋萬、玻利維亞、黎馬嫩、賴索托、聖文森特、利比亞、沙烏地阿拉伯、高棉、盧森堡、喀麥隆、馬拉威、新加坡、馬來西亞、毛利塔尼亞、古巴、墨西哥、敘利亞、泰國、突尼斯、希臘、紐西蘭、蓋亞那、尼日、委內瑞拉、海地、奈及利亞、宏都拉斯、巴基斯坦、聖基茨(St. Kitts)、沙迦(Sharjah)、上沃爾特(Upper Volta)、Ras Al Kahimah(阿聯中的一個國家,不知道譯名)、Ummal Qiwain、Sultanate de Raas、Dubal(後三個小國也不知道譯名)
自動步槍導航
自動步槍指自動進彈、連續擊發、具備全自動射擊能力的步槍。利用推進彈頭的部分氣體或后座力進行退彈殼、裝彈並再次射擊的步槍,也就是說,只要扣住扳機不放,就能連續射擊,直到槍內子彈用盡。自動步槍包括突擊步槍、重管自動步槍及選射步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