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餘慶縣人民法院始於1927年(民國16年),始設一名承審員。1937年(民國26年)設立縣司法處,專門負責審判業務。1949年建國後餘慶縣人民政府設立司法科,接管舊的司法處,負責承辦刑、民案件。1951年由司法科改建擴建為餘慶縣人民法院,由縣長兼任院長。 1953年設立白泥、龍溪、太平三個人民法庭。 1956年將第三巡迴法庭改為人民法庭,審理敖溪、松煙轄區內輕微刑事、民事案件。 1956年8月1日餘慶縣由鎮遠專區劃歸遵義地區中級法院管轄。1958年12月29日餘慶、湄潭、鳳崗三縣合併為湄潭縣,餘慶縣法院並湄潭法院。1961年8月18日,湄潭縣又分為餘慶、湄潭、鳳崗三縣,餘慶法院隨之恢復。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縣人民法院受到衝擊,審判工作處於癱瘓狀態。1968年縣法院與縣公安局、縣檢察院三機關實行軍事管制。 1973年縣人民法院又恢復建制。 1974年設立中共餘慶縣人民法院黨支部。1979年12月26日成立餘慶縣人民法院黨組。 1981年餘慶縣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 1982年設立餘慶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原刑事審判庭為刑一庭。 1986年設立餘慶法院執行庭。 1987年1月,設立餘慶法院行政審判庭。同年1月,設立白泥鎮人民法庭,4月改為城關人民法庭。1990年新修建的敖溪、松煙人民法庭竣工投入使用。 1992年縣人民法院撤銷城關人民法庭,合併到白泥人民法庭。 1994年8月25日餘慶法院成立法警隊。1995年餘慶法院《調查與研究》正式出刊。 1999年新建的餘慶法院太平人民法庭竣工投入使用。1999年7月26日餘慶縣人民法院撤銷告訴申訴庭,建立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2000年1月1日司法統計工作開始使用微機操作。 2002年縣法院成立執行工作局與執行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2002年8月撤銷經濟庭,人員合併到民事審判庭。 2003年4月撤銷白泥人民法庭,人員合併到民事審判庭。 2003年8月成立慶縣法院研究室。
法院概況
餘慶縣人民法院新審判大樓位於縣城方竹路,在上級法院和縣委、縣政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下,於2005年12月10日動工興建,2008年7月28日投入使用,大樓建設占地4154平方米,5層框架結構,總建築面積4020平方米,總投資500餘萬元。內設審判庭3個、立案大廳1個、辦公室30間。調解室1間,羈押室1間、會議室3個,黨員活動室1間,最大的審判庭建築面積208平方米,可容納300人旁聽開庭,院內建立電腦化網路,配置了信息資料傳輸系統。法院現有幹警68人,其中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8人,書記員、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員30人。設刑庭、民庭、行政庭、立案庭、審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辦公室、研究室、政工科、監察室等11個內設機構和敖溪、構皮灘、龍溪3個人民法庭,年均審(執)結各內案件2300餘件,2008年審結3287件,審(執)結率達98.36%以上,踐行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工作業績
法院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法院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發展和進步。法院共榮獲省、市、縣集體表彰獎勵30多項,40人次獲縣級以上個人表彰獎勵。先後榮獲全省優秀法院三次,集體三等功一次,獲全市優秀法院四次,連續十年被評為崗位責任制考核先進單位,黨風廉政、行政審判、審判監督、執行、法警等單項工作多次被省市縣院評為先進,市級先進黨組織,縣級計畫生育、社會治安先進單位。
機構設定
餘慶縣人民法院下設政工科、辦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庭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隊、監察室等11個內設機構和敖溪、構皮灘、龍溪3個人民法庭。
(一)政工科:負責本院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辦理本院向縣人大提請任免的有關事項;負責本院黨組決定的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項;承辦本院幹部人事、出國出境政審等工作;負責本院錄用、調配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本院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本院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規、條例和規章的實施;承辦法官協會工作事項;負責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其他有關法官管理的事項。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本院隊伍的表彰獎勵工作;研究制定本院的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審定年度培訓計畫;辦理上級人民法院等單位下達的各類培訓任務;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二)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文秘、機要、保密、司法統計、檔案。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和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訴訟費管理使用和人民法庭及審判法庭的建設工作。 管理本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機關有關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務;辦理本院外事工作事務。
(三)、研究室: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法制宣傳、新聞發布、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起草司法解釋建議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會辦綜合性審判業務檔案、報告;參與規章制度起草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辦公自動化建設及各項專題活動。
(四)立案庭: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負責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工作;負責訴前財產保全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
(五)刑事審判庭: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審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審判少年刑事犯罪第一審案件;審判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審判共同犯罪案件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案件;貫徹對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幫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做好對少年犯的考察、回訪等審判延伸工作;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與少年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工作。
(六)民事審判庭:審判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智慧財產權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七)行政審判庭: 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八)審判監督庭: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上級法院交辦的再審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九)執行局(執行庭):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執行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重大緊急事件的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執行庭等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辦理其他有關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十一)監察室: 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制訂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十二)敖溪人民法庭:法院派出機構,負責轄區敖溪、松煙、龍家、關興及大烏江的箐口、銀壩等地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構皮灘人民法庭:法院派出機構,負責轄區構皮灘、花山內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龍溪人民法庭
法院派出機構,負責轄區龍溪、大烏江除箐口、銀壩外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