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財務再保險是新型的理財工具,是再保險的創新形式。財務再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再保險公司對新業務提供資金協助;改變險種利潤/損失的暴露方式及時間;降低股東的資本投入及提高資本的回報率。財務再保險的方式主要有財務成數比例再保險、追溯再保險、預期再保險等。財務再保險的目的是出自平衡利潤的考慮、稅務上的考慮、業務擴大的考慮、資金可流向投資回報較高的地區。可以預見,在保險實務中,財務再保險不可避免地會在我國出現,政府監管機關應制定相應的法規,使財務再保險納入正常發展的軌道。
關於定義
(一)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
本規則所稱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以契約形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險契約項下的重大保險風險轉移給另一個當事人(再保險分入人),再保險分入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契約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保險。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再保險業務,才能被認為是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
1.契約將重大保險風險從再保險分出人轉移到再保險分入人
對於再保險業務,既包括承保風險又包括時間風險才被認為是轉移了保險風險,其中,承保風險是指因按契約支付的保費、佣金或手續費、賠付支出以及理賠費用的最終淨現金流量的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時間風險是指因收取和支付上述現金流量的時間的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再保險分入人支付分保賠款的金額和時間應取決於原保險契約已決賠款的支付金額和支付時間,並且直接地隨著已決賠款金額和支付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如果某個再保險分入人支付分保賠款的金額或時間發生重大改變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那么就不應當認為這個再保險人根據再保險契約已經承擔了重大的保險風險。例如,某些再保險契約條款中包含有推遲支付分出公司分保賠款的規定,使再保險分入人支付分保賠款的時間不隨原保險契約已決賠款支付時間的變化而變化,這樣的契約就不滿足這個條件。
2.再保險分入人可能由於再保險交易而遭受重大損失
對於非壽險再保險契約,再保險分入人可能由於再保險交易而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再保險分出人所轉移的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較為顯著,而且按照契約可能從再保險分入人那裡獲得的現金流入與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現金流出相比也較為顯著。對於壽險再保險契約,是指再保險分入人所承擔的保險風險部分與分出人在該契約下分出的再保險業務總體相比較為明顯,可能因為死亡、疾病、殘疾等風險的賠付較為顯著而遭受重大損失。
判斷是否滿足這一條件,還要完整理解某項再保險契約和其他相關契約。例如,某項再保險契約可能表現出再保險分入人需要對分出人進行賠償,但同時,再保險分出人又通過另一個再保險契約直接或間接地、以其他形式賠償再保險分入人,那么這個再保險契約不滿足遭受重大損失的條件。因此,在確定再保險分入人是否可能由於再保險交易而遭受重大損失時,要理解這些契約的實質。
鑒於判斷再保險業務是否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過程較為複雜,因此在分析再保險業務是否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需要再保險分出人和分入人掌握相關業務資料,進行合理、謹慎的評估與專業判斷。
(二)應收分保準備金
本規則所稱應收分保準備金,是指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及應向再保險分入人攤回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即保險公司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中由於分出業務產生的應由分入人承擔的部分。應收分保準備金等於分保前責任準備金與分保後責任準備金的差額。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均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所定義的準備金。
(三)應收分保款項
本規則所稱應收分保款項,是指保險公司由於分保業務而形成的各種應收、預付等結算款項,包括應收分保費、應收分保攤回費用、應收攤回分保賠款、存出分保保證金、預付分保賠款等,但不包括對分出業務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四)應付分保款項
本規則所稱應付分保款項,是指保險公司由於分保業務而形成的各種應付、預收等結算款項,包括應付分保費、應付分保賠款支出、應付分保費用、存入分保保證金等,但不包括對分入業務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5)賬齡
本規則所稱賬齡,是指從契約約定的應收分保款項的結算日到償付能力報告日經過的時間,而不是應收分保款項的預估日到報告日經過的時間。如果契約沒有約定結算日,則以實際收到分保賬單日作為結算日。
關於再保險業務分類
(一)本規則第4條規定,以是否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為標準,再保險業務可以分為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和未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業務。
轉移重大保險風險的再保險可以分為預期再保險和追溯再保險。預期再保險是指再保險分入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未來發生的保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再保險。追溯再保險是指再保險分入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過去發生的保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再保險。預期再保險和追溯再保險的之間的區別是再保險人是否對過去或未來發生的保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例如,如果再保險契約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也負有賠償責任,該契約就是追溯再保險契約。
一個再保險契約可能既包括預期再保險條款,也包括追溯再保險條款。
(二)本規則第5條規定,以交易對手為標準,再保險業務可以分為境內再保險業務和境外再保險業務。境內再保險業務是境內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業務。境外再保險業務是境內保險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業務。通過經紀人完成的再保險業務,仍應以最終承接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來劃分境內或境外業務。
關於編報基礎
(一)本規則第6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再保險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對於再保險信息傳遞時滯導致的再保險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賬時間可能存在的延遲,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合理估計來報告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1.對再保險分出人來說,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契約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應向再保險分入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在提取原保險契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確認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入人攤回的賠付成本等。
2.對再保險分入人來說,應當在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原保險契約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支出,同時,評估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在再保險分出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預估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賠付成本等。
(二)本規則第7條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契約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契約形成的負債相互抵消。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契約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契約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消。對於再保險分出人,保險契約責任準備金不得以分保後的淨額列報,保險契約保費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費後的淨額列報,原保險契約費用不得以扣除攤回分保費用後的淨額列報,保險契約賠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攤回賠付成本後的淨額列報。即再保險契約形成的上述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應單獨列示。
(三)本規則第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分保準備金、應收分保款項等再保險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四)本規則第9條規定,對追溯再保險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應當按照不超過原保險契約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作為應收分保款項進行列報。如果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超過了相關的分保費,應同時增加應收分保款項和遞延收益。遞延收益應按照實際攤回分保賠款占預計攤回分保賠款總額的比例予以攤銷。如果追溯再保險契約的分保費超過了原保險契約相關的已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在再保險契約生效時,分出人應增加未決賠款準備金認可負債,並計入當期綜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