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比例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人進行分保.其再保險責任,再保險費,損失賠償的分擔,均以相應比例計算。詳細解釋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契約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係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契約確立的,再保險契約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契約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契約,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不能混淆。
分類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契約,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範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契約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定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1、成數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按約定的比例,將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向再保險人分保的方式。按照這種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額多少,只要是在契約規定的限額內,都按照雙方約定的固定比率進行保費分配和賠款分攤。
例如,某成數再保險契約規定,每一風險單位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自留30%,分出部分為70%。如果風險單位A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則保險費和今後的賠款按30%和70%的比例分攤;如果風險單位B的保險金額為250萬元時,由於250萬元超過了最高限額,所以自留部分30%為保險金額60萬元,成數再保險人的70%為140萬元,超過契約限額的50萬元應列入其他契約或安排臨時分保,否則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擔。
2、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規定一個最大保險金額(稱為1線)作為自留額。當任何一個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小於這一金額時,原保險人自留全部責任;當保險金額超過這一金額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照自留額和分出保額對總保額的比例來分攤賠款。一般再保險契約中還規定了以自留額的一定線數(如10線)作為再保險人的賠償限額。
例如,某溢額再保險契約,每一風險單位自留額為30萬元,溢額分保的限額計為10根線,即300萬元。當風險單位A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時,原保險人自留全部責任。當風險單位B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時,自留與溢額分保的責任比為3:7,即保費和賠付責任的分攤比例為3:7。當風險單位C的保險金額為400萬元時,則自留30萬元,溢額分保300萬元,超過總承保能力的70萬元列入其他契約。
在實務中,還可能會遇到所謂的成數溢額混合再保險形式(CombinedQs/SurplusTreaty)。即將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組合在一個契約里。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成數契約,規定契約的最高責任額,保額超過此限額時,再按另定的溢額契約辦理: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溢額契約,但其自留額按另定的成數契約處理。
和非比例再保險比較,非比例再保險是與比例再保險相對而言的。它是以賠款金額作為計算自留額和分保限額基礎的。也就是先規定一個由分出人自己負擔的賠款額度,對超過這一額度的賠款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二者無比例關係。因此,超額賠款的分保方式幾乎成了非比例再保險的代名詞。
費用期限
無論契約或臨分,分保條件可以續轉,一般只承保12個月,續轉時,條件重新商談。
以保險金額計算分保保障,以賠款金額計算保障。
保費是原始保單保費的一定比例,保費根據賠款的歷史記錄擬定。
賠款按照自留和分保比例分擔,一般賠款無須提前告知賠款按照超賠條件攤付,需攤付的賠款應提前通知。
除了現金賠款,保費和賠款是按照季度或規定的期間作賬並支付的,保費在契約起期時支付,年終可調整。
責任期較長,特別是契約業務一般在年度終了可以清楚計算分保責任。
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已開發國家中保險金額巨大和危險集中的業務增加,以及責任保險業務的大量開展,國際市場上呈現出對非比例再保險迫切需要,有“比例”向“非比例”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