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分出人
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對應。例如有人在a買了一個巨額的保險,a覺得萬一出了風險自己無力獨自承擔。於是a找到b,在b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險,與b共同承擔責任。 a就是再保險分出人,b就是再保險接受人。
再保險(reinsurance)
保險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其不願意承擔或超過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或保險集團承保的行為。又稱分保。因這種辦理保險業務的方法有再一次進行保險的性質,故稱再保險。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上通行的業務。它可以使保險人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支付賠款義務,對經營保險業務起了穩定作用。再保險業務基本可以分為兩類:①以保險金額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比例再保險。②以賠款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超額再保險,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賠付率計算再保險責任的再保險等。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契約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係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契約確立的,再保險契約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契約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契約,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不能混淆。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契約,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範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契約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定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假如,有人在a買了一個巨額的保險,a覺得萬一出了風險自己無力獨自承擔。於是a找到b,在b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險,與b共同承擔責任。 這就是再保險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繫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繫表現在:(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是再保險存在的前提,再保險契約不以離開原保險契約而單獨存在。同時,原保險承擔的風險與責任也要依賴再保險才能進一步分散。(2)再保險人的責任、再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險契約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為限。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是利益共享、損失共擔的合作關係。(3)作為保險的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同樣適用於再保險都是一種以法律為依據的經濟契約行為,都是以大數法則為依據實現分散風險的。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於:(1)原保險標的是物、責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2)再保險契約是以原保險契約為基礎的契約,但它又是脫離原保險契約的獨立契約。主要表現在:再保險契約有自己獨立的當事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再保險人不得請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論再保險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險賠償義務,原保險人都應對原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當原保險人因破產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賠償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時,再保險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對原保險人履行的再保險賠償義務。(3)原保險契約分為補償性契約和給付性契約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