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業務

分保業務

分保業務是指再保險公司向各保險公司等開展的再保險業務,按規定其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分保業務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險費。

賬務處理

1.保險公司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分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貸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2.如果分保業務賬單中還同時標明了賠款、手續費(包括分保手續費、純益手續費)、稅款及雜項、準備金等項目金額,按分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由分保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由分保接受人負擔的手續費、稅款及雜項等費用金額,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應返還上年同期的準備金,借記“存人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分保業務賬單中標明的扣存本期的準備金,貸記“存入分保準備金”科目;按借貸方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分保業務往來”科目。

3.預收分保賠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發出分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上轉銷的賠款,借記“預收分保賠款”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賠款”科目。

營業稅的計算

【例】甲保險公司1997年2月份為一電廠承擔保險標的為50億元的工程責任保險,保費按1‰提取。為分擔風險,甲保險公司將這筆保險業務與乙保險公司按2:1的比例進行分保。計算甲、乙兩保險公司應各向國稅機關交納的營業稅款。

分保業務營業稅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納,分保人不再納稅;一種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別交納。

(1)集中交納。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費收入交納營業稅,分保人取得的保費收入後不再交納營業稅。營業額=500000×1‰=500(萬元)應交營業稅=500×3%=15(萬元)

(2)分別交納。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稅。

甲保險公司應交營業稅=500000×1‰×2÷3×3%=10(萬元)

乙保險公司應交營業稅=500000×1‰×1÷3×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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