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2015年3月起,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可到國土資源局更換不動產證。

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土地登記辦法

具體實施請看《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廣大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部決定在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開展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提高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重要地位的認識

(一)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相對滯後,農民對自身的權利不清,義務模糊,不能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抵制亂占濫用耕地等違法行為,同時,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係,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繫起來,就會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從而在機制上將保護耕地變成農民的自覺行動。

(二)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的重要財產權。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農民集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及其範圍,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同時,通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法對存在爭議的土地進行調解、確權,將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消除影響農村穩定的消極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有效措施。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係,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過儘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國家、集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明確集體土地的權利義務,將有助於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證各項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實。

(四)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相對滯後,影響了土地統一登記的進行,也造成了土地統一管理的困難。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儘快開展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納入到統一的登記體系中,避免各類用地的權屬糾紛,保證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將為全國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全面落實《土地管理法》和宣傳有關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須依靠以土地為生存之本的農民,通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土地基本國策的落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土地證書發放到農民集體手中,是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必將使農民更加重視自身權利,增強其學習、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識的積極性,從而在廣大農村掀起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關土地政策規定的熱潮。

為此,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站在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建立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從國土資源管理長遠發展的戰略出發,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二、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具體確權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契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直接發放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並註明土地所有權分別由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換髮到組。

對於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二)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

(三)不能證明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以“хх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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