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等規定,制定《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2月21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9號印發。《規定》分總則、房屋登記管理、房屋產籍管理、附則4章3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試行)的通知》(慶政發〔2008〕16號)予以廢止。

大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的通知
慶政發〔201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規範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和《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1991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登記應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市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及產權產籍管理的監督指導,其設立或指定、委託的房屋登記機構具體負責市區內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登記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是產權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登記簿和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統一印製。
第六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 房屋登記管理

第七條 房屋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准機關批准的名稱;成年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所載姓名;未成年人應當使用戶籍所載姓名,並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依據本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檔案、證件。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應當出具受理檔案收據。
第十條 2個或者2個以上權利人共同建設的房屋,在協定中已明確各自產權部分的,應分別申報登記;沒有明確的,應補簽產權析產協定。凡未補簽或不能區分產權的,按共有房產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房屋產權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程式為:
(一)申請人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受理材料進行核實後,報市、縣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證。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辦理房屋登記工作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房屋所有權證:
(一)未如實申報房屋產權真實情況,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偽造房屋登記資料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撤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應當在做出撤銷房屋權屬證書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送達當事人,限期上繳房屋權屬證書;逾期未上繳的,登記機關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補發新的房屋權屬證,並在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上進行註記。
第十五條 新建房屋的權利人應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需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證件和戶口本;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等證明單位資格的證書、檔案;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
(三)規劃證明檔案:申請登記房屋符合村鎮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案:宅基地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件;
(五)房屋情況證明檔案: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房屋還要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初始登記所需的各項檔案,根據不同時期行政管理的不同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十七條 房屋實測面積與規劃批准面積不一致的,在不違反規劃的前提下,以實測面積為準。
第十八條 房屋發生改建、擴建、合併、分割、產權人更名或者房屋坐落髮生變更等,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並換髮新證。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供原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外,還需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改建、擴建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交證件;
(二)合併、分割的,提交書面協定書或法律文書;
(三)產權人更名或者房屋坐落變更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後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證明發生過變更事宜的材料。
第十九條 集體土地房屋由於買賣、調換、贈與、判決、繼承、作價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轉移的,轉移雙方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 申請房屋轉移登記需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申請表;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四)集體土地房屋轉移契約、協定及有關材料和票據;
(五)轉移雙方身份證件;轉移雙方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件。
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出具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集體土地上合法的房屋所有權,以不轉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時,須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抵押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三)宅基地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四)抵押契約及抵押物清單;
(五)抵押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明和法人資格證明。
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房屋;
(二)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屋,宗教及列入文物保護範圍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房屋;
(三)位於已依法公告拆遷範圍內的房屋;
(四)代管、撥用房產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設定限制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滅失,其產權即行終止,產權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在辦理房屋註銷登記時應收回並銷毀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房屋登記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辦理完,抵押登記10個工作日辦理完。

第三章 房屋產籍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籍是指記載房屋權屬關係,包括房屋戶權性質、權源、產權取得方式、界址,以及房屋使用狀況等為主要內容的各種專用圖、簿、冊資料的總稱。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過程中,應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房屋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房屋產權的圖、檔、卡、冊等資料要準確、完整、系統。建立規範的村鎮集體土地房屋產籍檔案,並根據產權的轉移、變更等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九條 房屋產籍檔案按下列範圍歸檔:
(一)房屋登記提交的檔案和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二)房屋登記辦理過程中形成的表格和資料;
(三)房屋分幅、分層、分戶平面圖及房屋位置示意圖;
(四)地形圖、地籍圖、現場勘察和核查材料;
(五)卡片、表格、台賬;
(六)其他檔案材料。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集體土地房屋產籍檔案,設定專用檔案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房屋產籍檔案以所有權人為宗立卷;查閱房屋產籍檔案需持經辦人身份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大慶市轄區內農、林、牧、漁場房屋登記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規定(試行)的通知》(慶政發〔2008〕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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