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快推進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粵發〔2010〕10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0號)要求,切實加快推進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與意義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中央的明確要求,目的是實現憑證管地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對統籌城鄉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任務

加快推進我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遺漏。重點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務,同時,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記發證資料庫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統。對已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率,珠三角地區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區提高到85%以上。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三、工作主要內容

1、準備工作: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宣傳發動、編制經費預算、組織相關人員培訓、收集圖件資料等。

2、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況,核定所有權權屬界線界址。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大比例尺地籍測量。

3、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建設或完善土地登記資料庫,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統。

4、組織登記發證。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分別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即具有所有權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總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證發放到每個使用權者,對不符合確權登記政策規定的,只造冊備案,不確權登記。

5、成果檢查、總結。

四、職責分工

市、縣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法定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農業部門負責審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備獨立行使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資格。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的核定工作。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情況提出初步意見。

五、技術路線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形成的地類數據、權屬界線以及在行政村一級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中形成的檔案資料為基礎,採用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圖、放大航片或數字線劃圖為工作底圖,通過實地調查(包括村民指界)標定界址位置,或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拐點坐標,將權屬界線核定至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一級,並將標定的界址點位或實測坐標數據疊加到二次調查資料庫上,經室內比對地物影像,調整修正界址點位後,輸出界址、面積數據和宗地圖。已辦理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土地和國有獨立工礦用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和地類數據為依據,確認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的土地權屬界線和地類面積。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單位之間的權屬界線調查、核界簽界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部署,由鄉鎮政府負責實施,以行政村(經濟聯合社或股份經濟聯合社)為單位實地劃定落實權屬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專業技術隊伍實地標繪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或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拐點坐標,並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的有關工作。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由使用權人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等材料,國土部門審核確定。其中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由申請人委託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除土地證書工本費外,不得向農民收取其它費用,相關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六、工作步驟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具體工作,按照《關於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籍發[2009]176號)要求和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到最基層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2011年7月-8月)

1.市、縣設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制訂工作實施方案。

2.以縣級以上政府名義按實施土地總登記的要求發布通告;以縣(市、區)為單位召開動員大會,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籌措工作經費。

3.準備調查工作底圖: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圖或數字線劃圖及相應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4.購置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所必須的設備(GPS接收儀、電腦、印表機等),並印製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等。

5.結合試點開展業務培訓,包括權屬界線調查、簽界、界址標繪,土地利用調查資料庫有關登記發證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術操作等。

(二)實施階段(2011年9月-2012年9月)

1、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界址核定

鄉鎮政府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核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召集專題會議,研究核定權屬界線的辦法和措施,並具體負責落實。

村委會負責具體的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協調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範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並在界線拐點,實地打木樁或竹籤並編號(流水號),繪製界線走向草圖,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鄉鎮政府提供的經濟聯合總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村委會提供的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的界線走向草圖及界樁位置,組織調查人員或聘請專業隊伍利用調查工作底圖實地標定界址位置或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坐標。

2、界址點位數位化。將實地標定(工作底圖)的界址點錄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庫;以GPS測定的坐標數據,疊加到資料庫自動生成界址點位。當實測點的連線與相關地物影像比對出現不吻合時,以地物影像作參考,適當加密折點。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記發證資料庫,有條件的市、縣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統。

4、編繪宗地圖,生成權屬調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現狀圖編繪宗地圖,列印生成《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

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圖斑與地類編號、界址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廣東省農村土地登記規則》(粵國土資(地籍)字[2002]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申請確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行政村為單位組織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分別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在《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指界人欄目和宗地圖一側簽字蓋章確認,統一向縣級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濟聯合總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的土地登記,由各總社直接向縣級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6、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人員按規定完成對土地登記申請及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權屬審核後,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如實填寫初審意見,按土地總登記的要求將擬登記的宗地情況在所在區域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等按《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審核審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為登記發證審核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登記發證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式,完成簽字、蓋章後,才能辦理註冊登記。

8、證書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應當直接發給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總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現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由當地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暫時不符合持有土地證書的,證書可暫時委託鄉鎮政府保管。

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已登記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名下的,經申請,可以相應免費變更為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頒發給使用權人。

9、爭議地、插花地處理原則。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頒發土地證書。相互插花,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狀,但應統計造冊。

(三)總結檢查階段(2012年10月-12月)

1、成果資料管理、數據匯總、檢查。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登記成果資料的整理、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土地登記各環節及成果、資料的檢查,確保土地登記合法、準確、有效。

2、工作總結。對整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包括權屬界線核定、簽界、登記發證完成情況,主要做法、經驗、體會、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縣(市、區)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法定主體,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土地權屬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去認識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實工作責任。實施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作用。

(二)經費保障。落實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市縣政府要按照中央中發[2010]1號和粵發[2010]10號文要求,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將開展工作所必須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工作經費。工作經費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宣傳培訓、地籍測量、權屬調查、資料庫建設、糾紛調處、登記發證等。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經費預算,會同級財政部門協調後,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

(三)獎懲制度保障。對鄉鎮政府提前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核定和簽界手續的,由上級政府(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對不按時完成任務的,由上級政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八、成果資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資料:

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檔案、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

1.農村地籍圖接合圖,內容包括:圖名、圖幅號、各級行政界線(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區域名稱,其中行政界線用紅色表示,其餘用黑色標註。

2.與土地利用現狀圖相同比例尺的農村地籍圖(或稱權屬分布圖)及相應的資料庫,主要表示以下內容:

(1)各級行政界和權屬界線,包括鎮、村、村民小組(經濟聯合總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界線。

(2)主要鐵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稱。

(3)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線和宗地編號。

(4)各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名稱及宗地面積。

(5)二級地類的圖斑界線及圖斑號。

(6)圖廓線、圖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級行政界線、村和村民小組權屬界線、宗地編號用紅色表示,其他內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圖。(略)

(三)調查統計表冊

1.以農村地籍圖為統計單位的宗地面積匯總表(爭議地和國有土地單列)。

2.以行政村(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為統計單位的土地分類面積統計表(統計到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爭議地及國有土地單列),統計到二級類。

3.以村民小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濟社)為統計單位的宗地面積統計表(鄉鎮集體、行政村集體、爭議地和國有土地單列)。

4.以縣(市、區)為單位統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發放宗地數、面積,覆蓋面、發證率。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

1.土地登記申請表。

2.土地登記審批表。

3.土地權源檔案(含征地批文、紅線圖、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等)。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籤收簿等。

7.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

8.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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