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開發類主體功能區主體行為與發展機制研究

內容介紹2003年怒江幹流水電開發規劃經媒體引發爭論後,圍繞水電開發利弊與收益分配問題,各方以環境與發展關係中某類主體身份,陷入多方博弈局面,出現生態區外環境衍生主體主張的虛擬性環境非使用價值評估,壓制了生態區內環境自然主體開發具體環境使用價值以謀取發展的合理訴求,形成了環境剝奪。 2010年12月編制完成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將怒江州劃入限制開發類重點生態區,這對當地豐富的水電能源和礦產資源的開發提出新挑戰,也將問題推向其他重點生態區。 對此,《限制開發類主體功能區主體行為與發展機制研究(以雲南省怒江州為例)》提出,在限制開發類生態區規劃與建設中,不僅要關注供給生態服務產品的主體功能,還要關注促成生態區目標實現的各類社會經濟活動和環境保護的主體行為激勵與地區發展的經濟機制設計。

內容介紹

2003年怒江幹流水電開發規劃經媒體引發爭論後,圍繞水電開發利弊與收益分配問題,各方以環境與發展關係中某類主體身份,陷入多方博弈局面,出現生態區外環境衍生主體主張的虛擬性環境非使用價值評估,壓制了生態區內環境自然主體開發具體環境使用價值以謀取發展的合理訴求,形成了環境剝奪。2010年12月編制完成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將怒江州劃入限制開發類重點生態區,這對當地豐富的水電能源和礦產資源的開發提出新挑戰,也將問題推向其他重點生態區。對此,《限制開發類主體功能區主體行為與發展機制研究(以雲南省怒江州為例)》提出,在限制開發類生態區規劃與建設中,不僅要關注供給生態服務產品的主體功能,還要關注促成生態區目標實現的各類社會經濟活動和環境保護的主體行為激勵與地區發展的經濟機制設計。本研究以怒江州為例,一方面立足生態區內點狀、線狀富集的可再生或可循環利用資源和儲量巨大的礦產資源,發展規模產業,競爭生態區外市場經濟收益,實現生態區經濟發展模式轉變;另一方面區分生態區內外兩類行為主體群,賦予生態區內居民自然主體地位,立足各類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一俱樂部物品一私人物品的商品化屬性,建立居民外遷安居、森林生態效益公共償付體系、均等化公共服務財政投入制度、生態區居民環境與發展決策、限制開發性土地管理、非GDP指向的多重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等綜合的經濟發展機制。
《限制開發類主體功能區主體行為與發展機制研究(以雲南省怒江州為例)》由楊潤高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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