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信息
范波:主任、黨組書記,省物價局長,省西部開發辦(省攀西開發辦)主任。
徐立:副主任(正廳)、黨組副書記。
雷開平:省經動辦主任兼委副主任、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
代永波 :副主任兼省鐵路機場建設辦專職副主任,委黨組成員。
劉津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掛職時間2年;
張書東 :省糧食局局長,委黨組成員。
張麗萍 :機關黨委書記、黨組成員。
鄧長金 :省西部開發辦(攀西開發辦)副主任、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李利華 :省紀委、省監察廳駐委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委黨組成員。
黃 河:副主任、黨組成員。
梁武湖 :副主任、黨組成員。
胡玉清 :省以工代賑辦主任,委黨組成員。
彭小菊 :省西部開發辦(省攀西開發辦)專職副主任。
馮永德 :副巡視員。
郭林華 :副巡視員。
田源:副巡視員。
黃正章:副巡視員。
喬虹:副巡視員。
機構信息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鐵路建設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物價局的職責劃入省發展改革委。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市(州)、縣(市、區)政府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據發展變化需要適時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必須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轉報國家審批(核准)的項目外,原則上由市(州)、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管理;備案管理的項目,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外,下放市(州)、縣(市、區)實行屬地化管理。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名管理的價格(收費)審批項目外,授權市(州)、縣(市、區)實行分級管理或由市場自主定價。
(四)將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省能源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研究提出最佳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五)將省金沙江水電開發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電開發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六)加強發展戰略規劃研究,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搞好政府投資綜合平衡,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加強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保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縮小地區發展差異;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加強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省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省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省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省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六)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
(七)負責全省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省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省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省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省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省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省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加快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十四)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省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與鐵道部等國家部委的工作銜接,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全省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省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承擔省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省攀西地區資源開發領導小組)、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承辦委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擬訂招標投標配套規定;按規定核准項目招標事項;協助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轉報及管理。
(三)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擬訂開發區發展規劃,牽頭提出省級以上開發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負責對省級以上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安排省預算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發展引導資金。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編制政法、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年度計畫的目標和措施;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意見;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承辦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工作;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工作,承擔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審核和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協調地區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九)農村經濟處。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承辦省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基礎產業處。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體系(含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能源、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提出省級財政性投資安排和建設資金平衡意見,申報中央財政性投資。
(十一)產業發展處(稀土辦公室)。
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承辦稀土和清潔汽車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方向,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轉報、安排國家和省的高技術產業化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辦省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社會發展處。
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參與社會發展相關法規的制定;統籌平衡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政、檔案、文物、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科學、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婦女兒童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項目並協調組織實施;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承辦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安排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六)經濟貿易處。
分析省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協調糧食、棉花、鹽業進出口計畫的實施;受理、上報和分配我省糧食、棉花進出口關稅配額;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等省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七)財政金融處。
研究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聯繫指導省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參與研究和指導全省性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十八)價格調控處。
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擬訂和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九)資源和環境價格處。
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擬訂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二十)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訂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二十一)鐵路建設綜合處。
負責與鐵道部等國家部委的工作銜接,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參與鐵路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承辦省鐵路建設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鐵路建設管理處。
承擔鐵路項目建設、運營管理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運營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參與爭取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督促建設資金的落實到位,保障鐵路項目順利實施。
(二十三)招標投標管理處(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活動。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統籌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管理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組織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相關中介諮詢機構的協調管理機制。
(二十四)項目管理協調處(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省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市(州)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承辦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五)民族地區經濟處。
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編制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相關處室審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項目,轉報民族地區國家政策性投資項目,安排民族地區省預算內投資資金。
(二十六)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系統業務培訓。
(二十七)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55名。其中:主任(兼省物價局局長)1名、副主任4名;省實施西部大開發辦公室(省攀西地區資源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掛委副主任,專職副主任1名,按省委規定配備);省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主任1名(兼委副主任);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主任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省以工代賑辦公室主任1名,按省委規定配備;省鐵路建設辦公室主任1名(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兼任),副主任2名(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另1名為專職副主任併兼委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省實施西部大開發辦公室綜合處處長1名,省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副主任1名,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副主任1名,省以工代賑辦公室副主任1名,省以工代賑辦公室綜合處處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1名(含省實施西部大開發辦公室綜合處副處長2名、省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副主任1名、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副主任2名、省以工代賑辦公室綜合處副處長1名、機關黨辦副主任1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2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3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7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監察室副主任1名。按《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4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四川省糧食局、四川省能源局。
(二)保留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的如下機構。
1.四川省實施西部大開發辦公室綜合處(四川省攀西地區資源開發辦公室綜合處)。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全省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攀西地區資源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建議,協調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編制西部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協調落實西部大開發和攀西資源開發重大政策。提出西部大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擬訂省預算內攀西地區資源開發資金年度安排計畫並協調實施;承辦省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攀西地區資源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四川省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法規、制度;制訂和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預案和實施演練;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潛力調查;協調組織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工作,協調組織軍民通用維修裝備、器材、保障設施及部分通用裝備徵集徵用等戰時裝備動員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國民經濟動員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轉報、安排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重大項目;安排戰備動員經費和省級財政性資金;組織協調全省“三線”、軍工企業調整、改造工作;組織協調軍民兼用技術產品和項目;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3.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領導,稽察特派員由省政府委派,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擬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國家和省安排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進行處理;承擔稽察工作的綜合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稽察報告的審核和稽察意見、信息的綜合處理;負責稽察特派員的工作聯絡、協調和服務。
稽察特派員的主要職責:對國家和省安排資金項目的審批程式、建設資金使用、工程招標投標、開工建設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稽察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稽察報告;協調、督促有關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4.四川省以工代賑辦公室及其綜合處。由省發展改革委管理,同時接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全省以工代賑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特殊類型地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編制以工代賑規劃,審核、轉報和下達以工代賑計畫,負責以工代賑部門協調、檢查督促和總結等工作。
5.四川省引進外資項目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省與港澳台地區經貿合作的思路、對策和措施,負責港澳台地區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轉報,協調推進港澳台地區投資我省合作項目;承辦我省與港澳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參與組織全省性投資合作促進活動,參與做好全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推介、協調、核准、備案工作;參與組織實施有關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優惠貸款項目;負責我省參與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具體工作。原核定事業編制10名維持不變,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將原省物價局直屬單位連人帶編整體劃給省發展改革委管理。
1.將原四川省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更名為四川省價格監督檢查局(正處級),保留原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價格執法制度,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工作;開展價格服務、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指導各地開展價格檢查工作。
2.將原四川省成本調查隊更名為四川省成本調查監審局(正處級),保留原行政編制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擬訂成本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3.將原四川省價格監測中心更名為四川省價格監測局(正處級),核定行政編制11名,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主要職責是:監測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負責全省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基層價格監測業務工作。
(四)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省能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或審核後報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其中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的,由省能源局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
(3)能源項目申請省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的,由省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後下達。省能源局提出申請中央資金支持的能源項目按要求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轉報。
(4)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工作,省能源局負責加氣站天然氣用氣指標平衡。
(5)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社會節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發展改革委指導下負責能源行業節能管理。
(6)省發展改革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意見。
2.與省糧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糧食局提出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政府。
(2)省糧食局擬訂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動用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
3.與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交通運輸、民航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省發展改革委為主,住房城鄉建設廳參加。
4.與商務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商務廳負責在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外商投資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廳等部門擬訂上報《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調整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商務廳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契約、章程等進行核准。
(3)境外投資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商務廳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進行核准。
(4)併購安全審查。省發展改革委和商務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做好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的相關工作。
執法項目
行政許可
(共11項)
1、轉報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3)
2、轉報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5)
3、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核(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6)
4、轉報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及進口許可證核發(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9)
5、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10)
6、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目錄序列號11)
7、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核准、初審、備案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8、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9、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10、電力建設工程土建實驗室資質認定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電力建設工程金屬實驗室資質認定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共32項)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2、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3、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5、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6、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尚未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8、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9、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10、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11、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12、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布的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一條
13、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准採用邀請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採用自行招標的;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二條
14、因第2項所列情形導致招標無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二條
15、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檔案後終止招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三條
16、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資格預審或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不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的;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四條
17、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本條例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材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以及拒不改正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六條
18、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檔案內容要求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七條
19、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的,以及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者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八條
20、收到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的通知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六條
21、招投標活動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22、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不比選等行為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四條
23、電源開發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源開發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已騙取電源開發權的,許可機關有權撤銷許可)
法律依據:
《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24、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而不比選的,將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比選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一條
25、比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定發布比選公告的;不按備案的比選方案進行比選的;不按強制性規範進行比選的;不按規定選擇比選被邀請人的;比選人逾期不發出中選通知書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二條
26、中選人不履行與比選人訂立的契約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取消2年至5年內參加必須進行比選項目的申請資格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三條
27、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備案材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四條
28、比選人或者比選申請人在比選過程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比選、歧視排斥比選申請人、騙取中選、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五條
29、在受理投訴或者查處比選違法違規行為時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八條
30、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凡違反規定進行投融資建設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第十八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40號)
31、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省發改委相應處理省內項目)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暫停有關地區(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令2000年第6號)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川辦發〔2001〕74號)第二十五條
32、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國家計委視情節依法給予處罰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時期參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投標、評標資格;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或暫停審批有關地區(部門)建設項目
法律依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2002年第18號)第十三條在招標投標活動稽察中,發現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省發展計畫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視情節依法給予處理或者處罰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取消或者限制違法行為人參加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投標、評標、代理的資格
法律依據: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投標稽察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第十四條
行政確認
(共8項)
1、因招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2、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4、因招投標法第五十五條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6、對招標評標無效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四條
7、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資格預審或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不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的;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四條
8、外商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其他行政行為
(共17項)
1、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的審批
法律依據:
《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182號令)第十條
2、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事項核准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六條
3、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檔案審查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九條
4、省級開發區(除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設立審核
法律依據:
《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
5、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投標配套規範
法律依據: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五條
6、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比選的配套規定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八條
7、指定本省招標公告發布媒介
法律依據: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原國家計令2000年第4號)第二十條
8、凡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5〕138號)
9、由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比選人進行比選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比選過程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比選、歧視排斥比選申請人、騙取中選、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第二十七條
10、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領導,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省計委(省發改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法律依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令2000年第6號)第二條、第三條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川辦發〔2001〕74號)第二條
11、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2002年第18號)第二條;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投標稽察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第二條
12、省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核准)及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1〕65號)第五條
13、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貸款申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初審,資金申請報告上報
法律依據: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8號)14、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15、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審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16、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徵關稅申請的審核上報(國家審批項目)和確認(省審批項目)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項
17、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屬檔案 3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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