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根據《中共酒泉市委辦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酒辦發〔2010〕101號)和《中共金塔縣委、金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金髮〔2010〕68號)精神,設立金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塔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劃入原縣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
2、劃入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劃給金塔縣交通運輸局。
(四)增加的職責
1、全縣建築節能管理職責。
2、全縣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職責。
3、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責。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職責。
5、村鎮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建設指導管理職責。
6、城市環衛保潔行政管理職責。
7、城市亮化、路燈、廣場建設職責。
8、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9、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
10、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的職責
1、全縣城鄉規劃設計、審批及管理職責。
2、全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職責。
4、全縣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5、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6、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7、重點區域、流域和飲用水源保護的環境管理。
8、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
9、農村環境保護。
10、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11、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
主要職責
(一)金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築業、保障性住房、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性意見和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2、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行使局系統內的行政處罰職能,實行局系統內的行政綜合執法;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行政執法監察。
3、負責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指導鄉鎮村規劃的編制,審核全縣鄉鎮、村規劃;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行業隊伍、資質管理;負責對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檢查、監督,依法查處縣內各種違法、違規、違章建築案件。負責縣轄區內建設工程規劃的落實監督。
4、負責全縣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規劃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鄉鎮規劃建設隊伍和資質,承擔城鄉規劃區內測繪管理。
5、負責全縣建築業管理,包括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築行業隊伍、資質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建築節能項目審查審批及實施管理,建築定額、材料價格、建築材料檢測、施工契約、重點工程施工動態、施工隊伍管理等。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的歸口管理。負責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城區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和房屋裝修管理;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
7、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
8、負責城市綠化、景點、重要公共場所設施詳細規劃和管理。負責城區主次幹道行道樹、綠化帶、沿街花壇、廣場綠化、公園景點管理。
9、負責編制市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鄉鎮村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建設項目的審核、預決算審查、質量監督驗收工作;負責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修護和管理;負責全縣市政工程企業的資質管理;具體負責城區供水排水、供熱、燃氣、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綜合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10、負責市政廣場、道路、道路景觀、橋涵、路燈及道路照明線路等附屬設施的監督維修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動遷管理,臨時占道及挖掘道路的審批管理。
11、負責城區道路、綠化帶、公共場坪等公共地段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和公廁清掃保潔工作;負責城區公廁、垃圾收集點、果皮箱、垃圾填埋場等環衛設施的管護、維修。
12、指導集鎮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落實農村住宅改造政策,督促鄉鎮農村住宅建設改造規劃的完成。
13、負責城市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參與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評審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和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檔案管理。
14、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監督和培訓工作,具體負責縣內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徵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15、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管理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職工培訓工作。
16、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金塔縣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2、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和執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和環境監察工作。
3、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4、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參與審核轄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提出初審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5、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6、經授權,指導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環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環境監察工作。
7、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8、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示範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9、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制訂核與輻射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檢查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負責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監督管理。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和對下屬單位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信訪、會議組織、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建設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騁工作。
(二)執法監察室
在縣監察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的行政領導下,負責開展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監察、檢查局系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情況;負責受理來信、來訪;根據縣監察局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的安排,調查處理所屬單位、監察對象及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案件;負責受理局系統所屬單位、監察對象及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對局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行為進行綜合性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局系統所屬單位行業不正之風糾風工作、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工作及規範整頓建築市場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全縣建築業管理,包括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築行業隊伍、資質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建築節能項目審查審批及實施管理,建築定額、材料價格、建築材料檢測、施工契約、重點工程施工動態、施工隊伍管理等;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市政公用管理股
負責編制全縣市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綜合協調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供熱、燃氣、城市雕塑、市容環衛行業管理;參與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供熱、燃氣、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批、檢查落實、質量監督驗收等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負責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的檢查、修護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動遷管理,臨時占道及挖掘道路的審批管理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市政工程企業的資質備案管理;負責市政廣場、道路、道路景觀、橋涵、路燈及道路照明線路等附屬設施的監督維修管理,以及戶外廣告規劃方案的審批管理工作。
(五)計畫財務股
負責建設局財務、資產管理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融資和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檔案、工資晉級調整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監管和財務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法規宣傳教育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方針、政策,組織擬定環境保護地方性管理辦法、規定;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政策性檔案,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環保文明創建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職責。
(七)污染控制股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參與審核轄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提出初審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縣政府與各部門、各鄉鎮簽訂的環保目標責任書的擬訂、考核、管理工作;承擔落實國家、省市減排目標任務工作職責;承擔環境統計工作職責。
(八)農村環境監督管理股
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濕地、礦區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監管鄉(鎮)及鄉(鎮)以下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農村環保創建、生態示範創建和指導生態農業建設;負責農村環保項目的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保護工作職責。
其它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級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兩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協商一致。(二)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