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介紹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
建立“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是其中相輔相成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的指導原則。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外,均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範圍包括:
1.199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社會養老金中基礎養老金(即退休時上年省和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20%~25%)部分;
2.1995年年底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後退休的職工,按1995年年底前推算儲存額計算的養老金部分;
3.1995年年底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4.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完後繼續支付的養老金;
5.退休人員的洗理費、房貼,離休人員的交通費、房貼等;
6.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
7.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1998年7月1日後死亡人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餘額)支付完後繼續列支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途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藥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