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是由職工、單位和國家按一定的繳費比例三方共同出資而形成的。當參保職工因病就診時,可以從中獲得部分或全部的報銷額。它體現了個人權利與義務對待的原則。只有按時繳納足額的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報銷權利。

繳納

一、繳費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占所在單位職工比例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則按市里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含退休職工)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準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繳費方式
1、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於每月1至10日全額繳納。全縣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縣財政按月全額直接劃撥,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縣地稅部門根據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徵收計畫按月徵收。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用人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

三、欠費處理
用人單位和個人中途未申報或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從欠費的當月起暫停該單位全部參保職工醫療費的支付和個人賬戶的劃撥。同時,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暫停享受待遇期間的醫療費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恢復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首先應補清欠繳的保險費和滯納金,然後再恢復對該單位參保職工醫療費的支付。

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適當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

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的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個人繳費基數,應該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為基數,而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務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

一、會計處理問題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部分人士認為,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既然屬於"社會保險費"的範疇,屬於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障性繳款,是企業上繳社會的一種統籌費用,應象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一樣,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而不應擠占"應付福利費",因為從福利費的性質和開支範圍來看,應付福利費就不應列支社會統籌費用。

但是財政部如此規定是有一定道理的,這種規定是一種沿襲與過渡。

1、沿襲。基本醫療保險究其根本,仍屬於職工醫療福利方面的內容,與企業參加醫保前內部報銷醫藥費的性質相似,只是形式上發生了變化。而福利費的使用範圍本身就包括了為職工支付的醫療費用,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這種沿襲和傳統使財政部做出了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應付福利費的規定。

2、過渡。眾所周知,參加醫保前企業職工醫療費用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如果參加醫保後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則會因此而減少企業的利潤,因參加醫保而對企業損益產生影響,造成參加醫保前後損益不可比。為避免參加社會統籌對企業損益造成較大影響,也是財政部規定企業支付醫療保險費仍然列支應付福利費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雖然基本醫療保險費屬於社會統籌費用,但基於以上原因,財政部最終選擇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應付福利費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著一定道理的。

二、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很多人士對會計和稅法是否存在差異爭論不休。有人認為,"應付福利費"本身就來源於成本費用,將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列支,實際上也就相當於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因此會計與稅法上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不存在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辦法》的本意是允許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象基本養老保險費那樣進行稅前扣除,如要列支"應付福利費"科目,則允許作為永久性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1、由於長期以來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使會計處理規定變化很快,稅務規定以不變應萬變,造成稅務和會計之間存在著多方面永久性差異,使國家稅務總局並不十分關注稅務規定與企業賬務處理接口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起草《辦法》時,或許就沒有意識到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列支科目是不同的,這屬於會計專業方面的問題。因為《辦法》第十五條談到,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社會保障性繳款;同時第四十九條談到,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再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養老或補充保險、醫療和失業保險,可以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也就是說,國家稅務總局在起草《辦法》時,是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等一概而論的,並沒有進行有意識的嚴格區分。

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例如會計上盈餘公積包括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而財政部企業司每次發文在談到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時都說成"公益金、盈餘公積金",企業司所說的"盈餘公積金"單指"一般盈餘公積",是狹義的。

2、由於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檔案並不在意企業會計科目列支問題,因此會計處理如與其規定不一致就要進行納稅調整,而不能因為使用這個科目就可以稅前扣除,使用那個科目就不能稅前扣除。例如債務重組收益,會計處理上經歷了從"營業務收入"到"資本公積"科目的轉變,但是這兩種賬務處理並不會使企業多繳或少繳一分錢的所得稅。照此推理,如果基本醫療保險費直接列支"管理費用",那么企業(內資)14%的福利費和另外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額度都可以稅前扣除;如果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應付福利費",那么企業(內資)14%的福利費和另外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額度也應該可以稅前扣除,此時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一永久性差異必須作為納稅調減項目,這樣不同科目稅前扣除的金額才能一致。

3、從發文時間上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早於《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下發後,不能因為財政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會計處理科目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企業就能夠稅前扣除,財政部規定會計處理科目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企業就不能稅前扣除。否則豈不成了笑話。

4、民間如此爭議,國家稅務總局還不出來明確一下,這仍然可以證明國家稅務總局默認企業在14%福利費之外可以再稅前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為如果企業稅務政策掌握不好多繳稅,國家稅務總局一般是"歡迎"的,各地方稅務部門也是"一貫如此";而如果因為存在爭議而少收稅,國家稅務總局很快就會現身予以明確。這說明國家稅務總局的底線是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再作稅前扣除,因為以此為底線存在爭議時只能使企業多繳稅。

醫療保險費支出的核算

各地醫療費用的結算程式不同 ,結算標準和辦法不同,付費方法不同,但歸納起來無外乎兩種結算方式,一是採用預付制,二是採用後付制。預付制是指在醫療服務發生之前,醫療保險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或用人單位按一定的標準預先支付費用。採用預付制結算辦法的,醫療保險機構根據與定點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簽訂的職工醫療保險契約或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通過“暫付款”科目將所需款項付給醫療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支出戶”科目。定期報銷時,按照規定的醫療保險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審核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和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報銷數額,借記“社會統籌醫療
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後付制是指醫療服務發生以後,根據服務發生的費用或者服
務發生的量進行付費的方式。採用後付制結算辦法的,先由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墊付,報銷時,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將款項付給定點醫
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例1】某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對某醫療機構的醫療費支付實行預付制,預付醫療費70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暫付款——×醫院70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70000
【例2】承上例,當月參加保險的職工在醫院就醫的醫療費中,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負擔的金額為43000元,應由個人帳戶負擔的部分為12000元,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審查予以報銷,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43000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12000
貸:暫付款——×醫院55000
【例3】某用人單位持參保職工醫療費收據及明細表前來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報銷醫療費。經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審查,應由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
的部分為50000元,另有職工王立因自負醫療費比例超過規定限額,按照規定報銷比例,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報銷醫療費24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依據
有關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2400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52400
【例4】某企業離休人員張林報銷醫療費8000元,經查,該企業的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支相抵僅餘5000元,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分割報銷憑證,以現金支付應報的部分,其餘部分回企業報銷。醫療保險機構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企業5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5000

德、日在降低醫療保險費用支出上的中觀措施

1.重視政府責任,發揮第三部門作用

德國受社會市場經濟理論的影響,政府僅負擔監督和仲裁的角色,依法執政,政事分開,各行其職;但在公法管轄下允許經辦和充分發揮基金會、醫師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德國的基金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私人保險基金組織,具有企業化管理體制特點———最高決策機構為董事會,代表參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日本受到儒家思想和孝道文化的影響而家庭觀念根深蒂固,並形成“國家父愛主義”———國家在醫療保障制度運行的過程中擁有絕對的權威,並充當醫療保障的第一保險人,具體來說,日本厚生省專事年金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職能,無論是在整個醫療系統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方面,還是在醫療服務類型提供的指導方面,日本政府的作用都無處不在。

2.實行醫藥分開,控制藥品價格

德國是最早實行醫藥分開制度的國家之一。在德國,84%的藥品由藥店出售,其中70%為處方藥和可報銷的非處方藥,14%為不可報銷的非處方藥,另外16%的藥品由超市銷售。門診藥房從醫院中分離,開業醫師不能賣藥,醫院與藥品之間的利益鏈被徹底切斷,降低了醫療保險費用支出。

日本“醫藥分業”起始於明治維新時期,在提高醫生診療報酬並導入新的藥價算定標準後,於20世紀90年代被醫療機構和國民普遍接受。實行醫藥分開,不僅促進了藥品行業的快速發展,更重要的是使藥費占比下降,抑制了“以藥養醫”。

3.推行轉診制度,最佳化醫療資源利用

在德國,參保人員可以自由選擇一家或轉換到另一家開業醫生以獲得基本診療服務。一般情況下,患者首先要到選擇的開業診所首診,開業醫生根據病情需要決定是否向醫院轉診。

日本的醫療圈共分為三個等級:一次(初期)醫療圈是提供門診服務的醫療機構;二次醫療圈是提供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三次醫療圈是為發生頻率低的疾病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患者首選一次醫療圈,再根據一次醫療圈開具的轉診文書進行轉診;除了急診外,如果患者跳過一次醫療圈而直接選擇二、三次醫療圈治療,則需繳納額外的一筆費用。因此,通過嚴格的轉診制度,並利用價格槓桿,一方面使初級衛生服務得到合理利用,另一方面減少患者蜂擁大醫院而造成的高額費用支付。

4.實施全科醫生制度,實現疾病就近治療

德國重視全科(家庭)醫生的作用,自1998年起,經專科化培訓後的全科醫生應掌握6種核心技能———初級衛生保健管理、以人為中心的保健、解決問題的能力、綜合的方法、社區定量及整體醫學的診療模式;重視對全科醫生的繼續教育,每月有17.6小時用於繼續教育,因此專業化的全科醫生能及時發現疾病並就近治療。

日本於1986年4月正式推行家庭醫生制度,形成了一個從預防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和康復在內的醫療保健體系,對居民的日常健康進行管理。日本的家庭醫生具備基本臨床能力、指導家屬護理,與各個系統的專科醫生密切協作,必要時還會要求家庭醫生進行適當的會診。

家庭醫生制度的推行,不僅能實現疾病的早發現、早治療,而且能減少去大醫院就醫導致的高昂醫保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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