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費

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

基本信息

分類

1、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護理費 護理費

① 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② 是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③ 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註: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範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2、按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為三類:

① 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用;

② 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③ 是受害人僱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註:受害人的親屬和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支出費用,但是,這種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於親情的行為不能施惠於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費用。

計算標準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①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②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③ 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①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②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於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① 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②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③ 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於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於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4、護理級別

護理級別是確定護理費數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而護理級別又是由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情況決定的。

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① 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② 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③ 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

具體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製殘疾輔助器具後,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當配製了殘疾輔助器具後,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護理級別

依照衛生部頒布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的規定,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

計算公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

護理費 = 當地護工同等級勞務報酬標準 x 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x 護工人數(原則上1人,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相關法規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四)項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四)項

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併考慮。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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