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貸款

鄉鎮企業貸款是指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對鄉鎮企業發放的貸款。貸款對象主要有: (1) 鄉鎮所辦的企業;(2) 鄉鎮間聯辦的企業;(3) 個人聯辦並註冊的企業;(4) 縣鄉之間、工農之間聯辦的企業;(5) 為鄉鎮企業服務的供銷企業;(6) 鄉鎮所辦的拖拉機站、排灌站、科技推廣站和小水電站。貸款條件是: 領有營業執照,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有較為健全的領導和組織機構,在銀行開戶並接受銀行的監督。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金。

貸款對象

鄉鎮企業貸款包括:鄉鎮輕紡、食品、礦業、建材工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鄉鎮冶金機械化工和交通運輸建築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鄉鎮商業服務等企業貸款,農村電力工業固定資產貸款,鄉鎮企業供銷公司貸款,城鎮集體工業貸款,城鎮集體工業固定貸款,集體商業貸款等。

鄉鎮企業貸款的條件

鄉鎮企業申請貸款應具有以下四個條件:

1.持有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批准的檔案或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

2.實行獨立經營和獨立經濟核算;

3.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必須有30%一50%的自有資金,申請固定資產貸款的則必須有50%以上的自有資金;

4.生產經營能實現可靠的收入和利潤,能預期還本付息。

鄉鎮企業貸款的種類

鄉鎮企業貸款按照資金性質和貸款不同用途有以下三種:

1.生產周轉貸款。屬於短期生產周轉性質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解決鄉鎮企業因購買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原材料、燃料、種子、飼料、化肥等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此種貸款要按物資儲備和產品銷售情況掌握髮放,並確定期限,訂立借貸契約,要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保證。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2.生產設備貸款。屬於短期性質的固定資金貸款。重點是支持鄉鎮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項目,用於購置機器設備或種畜、苗木等,也可適當解決土建工程和服務性設施的資金需要。生產設備貸款的期限,根據企業利潤、折舊基金提存等還款來源來確定,一般可定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此項貸款由於是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的貸款,銀行必須搞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還款來源。按照批准的信貸計畫,在充分運用企業自籌資金的基礎上,嚴格掌握貸款發放,凡超過審批許可權的大額貸款,要報告上一級銀行審批。

3.專項貸款。這是銀行根據各時期農業生產建設的需要,為了資助某一項目而發放的專門用途的貸款。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從投產之時起,分年歸還。通運農村主要導和潤分營范管理應外。

鄉鎮企業貸款的原則

(1)貫徹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企業要積極生產社會所需要的產品,主要是為農業、為人民生活、為大工業和為出口服務;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不搞“無米之炊”,不搞生產能力過剩的加工業,不與先進大工業企業競爭原料和動力,不破壞國家資源。

(2)鄉鎮企業貸款要堅持“積極扶植,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銀行根據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從整個國民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巨觀管理出發,確定支持待業的重點,並以投資少、見效快、效果好為標準,擇優扶植重點企業的發展。在貸款上圍繞農產晶加工、儲藏、運輸、供銷等產前產後服務,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

(3)對不同類型、不同待業貸款區別對待:

以經營種植和養殖業的農業生產性鄉鎮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與外單位往來不多,為簡化貸款了放和收回手續,可按信貸農業貸款辦法掌握。有的規模較大,與外單位往頻繁,則可按國有農業企業貸款辦法掌握。

對經營工業生產的鄉鎮企業,其貸款可按聲調集體工業貸款辦法管理。按年、季編報借款計畫,借款時逐筆申請,逐筆核貸。

對經營商業、服務業等類型的鄉鎮企業,其貸款可按城市集體商業貸款辦法或個體商業貸款辦法掌握。這種企業主要用於季節性收購和儲備的一次性借款,可以臨時申請,逐筆申請,逐筆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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