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

公職

公職,指在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的職位,由政府支付工資,辦理政府事務,為公共利益的職責。通常也指公務員,即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其中行政編制是相對於事業編制、企業編制和軍事編制而言的。

基本信息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public office] 官吏、議員和其他公務人員的職位。現多指在黨政機關和各種企事業單位中所任之職

引證解釋

公務;公事。現多指在黨政機關和各種企業事業單位中所任之職。

漢· 桓寬 《鹽鐵論·取下》:“‘浚發爾私’,上讓下也。‘遂及我私’,先公職也。”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制陶是在這方面有經驗的婦女的公職。”

宗教含義

廣義概念

公職( 英語:office),或譯職位,內容包含 服務、 責任、 儀式。該名稱來自 拉丁文名詞officium,據信是由兩個名詞“工作”(opus)以及“使做”(facere)合成而來。在 天主教、 東正教等較為傳統的 基督教 宗派內,公職通常意指基於特殊的、官方的指定而做的一切服務或工作;也指代教會內官方正式指定的職務、地位或身分。

狹義概念

天主教會中有兩種公職:①以聖職聖事為基礎的公職;②基於官方指定非聖職聖事的公職。因為第二種公職事實上與未祝聖職務相同,所以狹義上 教會的公職即聖職聖事的公職,歷來分為三個層次: 主教、 司鐸與 執事。

職權沿革

中世紀,聖職聖事的公職的作用相當狹窄,僅限於 敬禮與 聖事。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形容其角色是“在教會內為生者亡者獻祭的權柄”。

宗教改革強調宣講 福音是聖職聖事的公職主要的功能。出於教理,不太重視聖職聖事,嚴格來說不再講聖職聖事的公職。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1962-1965)在《教會》教義憲章(簡稱LG)第三章中明確 天主教聖職聖事的公職劃分為三級:主教、司鐸與執事 ;在《教會》教義憲章、《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簡稱PO)、《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簡稱CD)中接受 耶穌身懷三種公職( 先知、 君王與司祭)的教理 ,強調三者彼此依賴,未指定任何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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