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該規定適用對象為鄉鎮企業,目的為防治鄉鎮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安全新聞 安全法規 安全管理 安全技術 事故案例 操作規程 安全標準

安全教育 安全文化 應急預案 安全評價 工傷保險 職

業衛生 安全常識

管理體系 文檔|論文 環境保護 工 程 師 安全文藝 培訓課件 管理資料 煤礦 化工 建築

機械 電力 冶金

消防 交通 特種  論壇 部落格 家園

問答 考試 MSDS

培訓 網址 招聘

發 文 號:環然[1997]142號

發布單位:環然[1997]142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點 擊 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切實

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大幅度提高鄉鎮企業污染防治能力,根本扭轉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狀況,實現鄉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縣長、鄉(鎮)長要對本地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縣、鄉(鎮)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以縣為單位,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把鄉鎮企業的排污量納入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鄉鎮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削減計畫並落實到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治鄉鎮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到2000年,所有鄉鎮工業企業必須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鄉鎮企業環境管理,組織制定鄉鎮環境保護規劃,對鄉鎮企業統籌安排,分類指導,合理布局。

東部沿海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應逐年削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新建鄉鎮企業要采

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的產業和產品。

中西部經濟欠發達的鄉鎮企業,要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嚴禁引進和新建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加快企業的技術改造,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二、對鄉鎮企業從事的下列生產項目,堅決予以取締或關閉:對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和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饅頭焦、堆式焦)和萍鄉爐煉焦、天地罐和敞開式煉硫、馬槽爐(馬鞍爐)煉鉛鋅、混汞法(汞碾法和汞板法)和土氰化(小氰化池、氰化堆浸)法及溜槽選金、馬蹄窯燒磚、土(蛋)窯燒水泥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鍊汞、煉油、漂染、電鍍以及土法生產農藥、土法生產石棉製品、開採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類生產製品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不按規定取締或關閉的,要追究有關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嚴禁非法進口、加工、利用境外固體廢物。

三、禁止鄉鎮企業新建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必須取締或關閉的生產項目。

在國家規定的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點區域,禁止鄉鎮企業新建化學製漿造紙和小型製革、印染、釀造、電鍍和重污染化工項目;符合國家規定上述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必須符合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當地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經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後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運行。企業建成後必須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

在水污染重點控制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符合國家規定的上述生產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由審批機關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覆核,未經核准的,不得施工。

四、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要求,公布鄉鎮企業污染控制的重點行業和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上述重點行業的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和重點地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鄉鎮企業,必須

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在經濟或技術上不具備治理條件的要限期關停或轉產。

五、發展鄉鎮企業要和小城鎮建設相結合,使鄉鎮企業在地域上逐步實現相對集中,有計畫地建設鄉鎮工業小區。在村、鎮居民區內不得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鄉鎮企業,已建成的,要堅決採取關、停、禁、改、轉措施。

建設鄉鎮工業小區必須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要採取分散處理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的措施,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在編制城鎮規劃時要考慮集中治理鄉鎮企業污染的設施建設和布局。

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鄉鎮企業建設項目要嚴格把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單位不得批准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用地,礦產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採礦許可證,工商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金融部門不得發放貸款;對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準予投產使用,電力管理部門停止供電,金融部門停止貸款。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加強縣、鄉(鎮)兩級環境執法隊伍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決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者要依法予以處罰。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建立鄉鎮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統計制度,加強對鄉鎮企業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測和監理,做好鄉鎮企業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應對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幫助鄉鎮企業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金融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信貸政策,對鄉鎮企業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有關部門在制訂利用外資計畫時,應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幫助鄉鎮企業提高環境保護的技術水平。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技術服務機構要面向鄉鎮企業,通過星火計畫等形式,幫助鄉鎮企業解決污染防治中的技術難題。

九、鄉鎮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必須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特別要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源和灌溉、養殖等水域的保護,不得破壞自然保護區和文物古蹟。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要限期進行治理和恢復,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堅決停產或關閉。

鄉鎮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保護計畫,建立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把環境保護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貫徹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推行清潔生產,建設和完善環境保護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

十、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民眾的環境意識。建立、健全人民民眾對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機制,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地方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附:

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3年10月14日,農業部、國家環保局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鄉鎮企業局、環境保護局:

國家對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極為重視。近幾年來許多省、自治區的鄉鎮企業為了解決土法煉硫磺回收率低、資源浪費大、環境污染嚴重的問題,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地方制定了環境管理辦法和技術改造措施,積極開展了技術改造工作。經過努力,土法煉硫磺的污染防治取得了顯著成績。進行技術改造後的煉磺爐投資少,操作簡單,硫磺回收率較高,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這些措施和新技術在一些硫磺產區推廣後,不僅解決了環境污染問題,而且企業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當地的環境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植被得到恢復,農業得到發展,為了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推動鄉鎮企業硫磺工業持續健康地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土法煉硫磺污染的嚴重性,切實加強土法煉硫磺企業的環境管理和技術改造工作

土法煉硫磺是一種非常落後的生產方式,資源利用率很低,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十分嚴重。要站在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硫磺產區人民身體健康和有利於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高度,提高對鄉鎮硫磺企業環境管理和技術改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如果不下決心加強對鄉鎮硫磺企業的環境管理和進行技術改造,鄉鎮硫磺企業就沒有出路,這些地區的經濟也不能得到發展。因此,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要統一認識,按照積極引導、加強管理、改造提高、全面發展的思路,認真做好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要密切配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對鄉鎮硫磺企業進行整頓

一是關、停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人口稠密區附近的以及零星分散的硫磺廠;二是對磺區內沒有達到技術改造要求的企業,要限期達標,到期仍達不到標準的企業,要停止其生產;三是對公路幹線、道路兩旁以及環境敏感區的煉磺廠,要先進行整頓,從嚴要求。要把硫磺企業控制在比較集中的老煉磺區內進行技術改造和發展生產,各地一般不得再新建硫磺企業。對確有硫鐵礦和煤礦資源的中西部貧困山區,需要新建企業的,必須按照技術改造的要求選用技改爐。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並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驗收合格後才能投產。

三、因地制宜地制定土法煉硫磺的環境管理和技術改造政策

鄉鎮硫磺企業地處我國貧困邊遠山區,它的發展有其特殊性。從社會生產發展的角度看,鄉鎮硫磺工業在國家不投資的情況下,要實現現代化的生產,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在制定有關政策的時候應充分考慮鄉鎮企業硫磺工業發展的特點,把敞開式煉磺爐與技改爐分別開來,區別對待。組織推廣技改爐,嚴禁新建敞開爐,使鄉鎮企業的硫磺生產從技術改造中找出路,在保護環境中求發展。各地應採取得力措施,制定計畫,有步驟地把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抓出成效。要求到1998年年底,鄉鎮硫磺企業基本取消敞開爐生產方式。

四、硫磺產區有關的省、地、縣要加強合作,協同工作

對相鄰地區硫磺企業的污染防治問題,要在有關地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協商達到協調一致開展工作。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比較慢的地方,要加快工作進程,對其硫磺企業,應限期達到鄉鎮硫磺廠的技術改造要求。

五、依靠科技進步,推動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技改爐進行引進和開發。對確有"三個效益"的技改爐要先建立示範工程,及時總結經驗,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再組織推廣。

對鄉鎮硫磺廠技術改造的要求是:煉磺爐為密閉生產、煙氣集中處理後由高空排放;硫磺的回收率達到60%以上;硫化氫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爐台二氧化硫和硫化氫的濃度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硫磺廠區大氣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大氣環境質量三級標準;煉磺廢渣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合理處置。

六、多渠道解決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的技術改造資金

(1)企業自籌,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企業利潤留作擴大再生產的部分;

(2)通過股份合作形式籌措資金;

(3)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轉作為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基金,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後,可用於土法煉硫磺的污染治理和技術改造;

(4)國家的扶貧資金、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發展的貸款和用作鄉鎮企業發展的財政周轉金,可部分用於土法煉硫磺的技術改造;

(5)各地應努力開闢新的資金渠道和在信貸上給予扶持。

七、做好土法煉硫磺技術改造的宣傳和服務工作

要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硫磺產區廣大農民對土法煉硫磺技術改造的認識,調動其積極性。並爭取科研技術單位和金融部門對土法煉硫磺技術改造和環境整治的積極支持。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好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幫助鄉鎮硫磺企業落實技術改造項目。

八、做好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工作

硫鐵礦產區的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創造條件,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調整硫鐵礦生產及其加工產品的結構,做好硫鐵礦石的深加工,積極開發新產品,代替硫磺生產。對硫磺廠的工業廢渣要努力開發綜合利用。硫磺產區不僅要做好硫磺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而且應該加強生態農業建設,使農業、畜牧業、採礦業、冶煉業得到全面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