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展覽品

進出境展覽品是指境外為來華或我國為到境外舉辦經濟、文化、科技、武器裝備展覽或參加博覽會而進口的展覽品及與展覽會有關的其他物品。

概念內涵

包括:

1、在展覽會中展出的或示範用的貨物、物品;

2、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覽者設定展台的建築、裝飾材料;

4、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適用範圍

1.展覽品是指:

(l)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為了示範展覽會展出的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3)設定臨時展台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4)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材等。

(5)其他用於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是指:

(1)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及交易會、博覽會;

(2)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3)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遊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4)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5)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

管理規定

1.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者批准檔案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

2.展覽會進出境展品.應由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展覽會為單元一次性向主管海關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及展覽品清單等單證。

3.暫時進出境展覽品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展覽會需要延期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原批准部門同意延期的批准檔案向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4辦展人、參展人應當於進出境展覽品辦結海關手續30日內向備案地海關申請展覽會結案。

5.下列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的用品,可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範圍內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製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上述樣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a.參展人免費提供並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b.單價較低,做廣告樣品用的;

c.不適用於商業用途,並且單位容量明顯小於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d.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小於最小零售包裝分發,但卻是在活動中被消,

(2)為展出的機器或者部件進行操作示範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3)布置、裝飾臨時展台消耗的低值貨物。

(4)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5)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檔案。

6.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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