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戰犯

甲級戰犯

甲級戰犯,一般而言,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A級戰犯。他們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的第五條的(甲)定義了"對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戰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畫,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畫又對共謀參加。",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 所謂A級的A,是在同條(イ)變成在同條例的英文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中(a)的事裡來歷的單純的分類,並不是象屢次被誤解一樣地指向罪的輕重。為了在太平洋戰爭中裁判完成了軍事作戰和國家政策的指導的作用的人物,製作罪狀裁判了的時候的徹底也是分類上的。 同時,象同樣一樣的法理被做的審判,在紐倫堡審判德國的重大戰爭犯罪人,符合所謂A級戰犯的被告,與主要戰爭犯罪人(major war criminals,Hauptkriegsverbrecher)。

基本信息

解釋

東條英機東條英機

甲級戰犯,一般而言,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A

級戰犯。他們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的第五條的(甲)定義了“對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戰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畫,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畫又對共謀參加。”,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

所謂A級的A,是在同條例的英文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中(a)的事裡來歷的單純的分類,並不是象屢次被誤解一樣地指向罪的輕重。

為了在太平洋戰爭中裁判完成了軍事作戰和國家政策的指導的作用的人物,製作罪狀裁判了的時候的徹底也是分類上的。

同時,象同樣一樣的法理被做的審判,在紐倫堡審判德國的重大戰爭犯罪人,符合所謂A級戰犯的被告,與主要戰爭犯罪人(major war criminals,Hauptkriegsverbrecher)。是與在日本作為重大戰爭犯罪人的A級戰犯專門被追究了“對和平的罪”的人對於,是在德國與主要戰爭犯罪人專門被追究了“對人道的罪”的人。沒有在德國與A級戰犯稱做紐倫堡審判的被告的習慣。

戰犯分類

土肥原賢二土肥原賢二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

“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畫或秘密計畫;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準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丙級戰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戰犯名單

四次提名

第一次戰犯提名
1945年9月11日逮捕命令(40名)。主要東條內閣閣僚被逮捕。
東條英機 東鄉茂德 島田繁太郎 賀屋興宣 小泉親彥(1945年9月13日自殺)
井野碩哉 村田省藏 寺島健 太田清一 橋田邦彥 (1945年9月14日自殺)
飛田時雄 長內茂 三浦宗一 竹內寬 本間雅晴 (馬尼拉軍事法庭死刑判決)
岸信介 鈴木薰二 岩村通世 德田久吉 黑田重德 (馬尼拉軍事法庭終身刑罰判決)
佐佐木薰一 上田良武 鈴木貞一
長濱彰(馬尼拉的軍事法庭死刑判決)
1945年9月21日逮捕命令(2名): 土肥原賢二 阿部信行
1945年10月22日逮捕命令(1名): 安倍源基
第二次戰犯提名
1945年11月19日逮捕命令(11名)
荒木貞夫 小磯國昭 松岡洋右 松井石根 南次郎 真崎甚三郎
白鳥敏夫 鹿子木員信 久原房之助 葛生能久 本庄繁 (1945年11月20日自殺)
第三次戰犯提名
1945年12月2日逮捕命令(59名)
畑俊六 平沼騏一郎 廣田弘毅 星野直樹 大川周明 佐藤賢了
鮎川義介 天羽英二 安藤紀三郎 青木一男 有馬賴寧 藤原銀次郎
鄉古潔 後藤文夫 秦彥三郎 本多熊太郎 古野伊之助 井田磐楠
池田成彬 池崎忠孝 石田乙五郎 石原廣一郎 上砂勝七 河邊正三
菊池武夫 木下榮市 小林順一郎 小林躋造 兒玉譽士夫 松阪廣政
水野煉太郎 長友次男 中島知久平 中村明人 牟田口廉也 梨本宮守正王
西尾壽造 岡部長景 大倉邦彥 大野廣一 太田耕造 太田正孝
櫻井兵五郎 笹川良一 下村宏 進藤一馬 鹽野季彥 高橋三吉
四王天延孝 多田駿 高地茂都 谷正之 德富蘇峰 正力松太郎
豐田副武 津田信吾 後宮淳 橫山雄偉 納見敏郎
第四次戰犯提名:1945年12月6日逮捕命令(9名)。國際檢察局(IPS)追加逮捕。
木戶幸一 大島浩 酒井忠正 大河內正敏 近衛文麿 (1945年12月16日自殺)
緒方竹虎 大達茂雄 伍堂卓雄 須磨彌吉郎
1946年3月16日逮捕命令(1名): 永野修身 1946年4月7日逮捕命令(1名): 岡敬純 1946年4月29日逮捕命令(2名): 梅津美治郎 , 重光葵

其他: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章在外地逮捕。橋本欣五郎在國內單獨逮捕。

外國名單

1945年9月11日に逮捕命令(15名)

テイ・モン(日本占領中的駐日緬甸國大使)、昂山(緬甸大使館陸軍武官,緬甸獨立軍組織者)、何塞·帕西亞諾·勞雷爾(日本占領中菲律賓總統)、貝尼尼奧·阿基諾一世(菲律賓國民會議議長,現菲律賓總統貝尼尼奧·阿基諾三世的祖父)、ホルゲ・ヴァルガス(駐日菲律賓大使)、ワカタン・ウィチット(駐日並列大使)、錢德拉·鮑斯(印度獨立運動家,亞里安人義勇軍領導人)。

阿爾弗雷德·馮·克雷奇默爾(駐日德國國大使)、 阿爾弗雷德·馮·克雷奇默爾(德國大使館武官・陸軍中將)、ヨーゼフ・マイジンガー(德國大使館付警察武官)ジョシアス・パンディユンスト(東京無線電荷蘭語廣播員)、リリー・アベック(東京無線電德語廣播員)、チャールズ・H・クーサンス(東京無線電・澳大利亞人廣播員・少校,戰俘)、ジョン・ポーランド(上海無線電・澳大利亞人廣播員) 東京玫瑰·戶栗郁子(東京無線電廣播原稿員・美國人)

最終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名單荒木貞夫、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大川周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磯國昭、佐藤賢了、重光葵、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永野修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松井石根、松岡洋右、南次郎、武藤章上述的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

終審結果

供奉于靖國神社中的日本戰犯們供奉于靖國神社中的日本戰犯們

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終審判決。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執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

終身監禁:

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東鄉茂德(20年);

判決前病死:

靖國神社靖國神社

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松岡洋右(1946年6月27日);

免除追訴:

大川周明(梅毒引起的精神異常而被免除追訴)

合祀于靖國神社者:

1978年,靖國神社將以下14 人作為“昭和時代的殉難者”合祀: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木村兵太郎、 小磯國昭、白鳥敏夫、土肥原賢二、東鄉茂德、東條英機、永野修身、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松岡洋右、武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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