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11年第15號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遊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遊艇監管,促進遊艇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經核准從海南省進出境的遊艇及其所載物品的監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遊艇應當通過設立海關的港口或者經批准的遊艇監管碼頭進境或者出境。
遊艇監管碼頭屬於海關監管場所,有關設定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第四條 進境遊艇在進境以後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遊艇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後實際出境以前,應當按照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航線行駛;交通主管機關沒有規定的,由海關指定。
第五條 在境外註冊的遊艇(以下簡稱境外遊艇)自進境時起至實際出境時止,在境內註冊的遊艇(以下簡稱境內遊艇)在進出境時,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海關對遊艇進行檢查時,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到場,並予以配合。
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遊艇監管,遊艇所有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六條 進境遊艇在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遊艇在辦結出境申報手續以後實際出境以前,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員及物品。
進出境遊艇不得承載進出口貨物。
第七條 遊艇服務企業在開辦業務前應當向經營業務所在地的海關申請備案,並提交《遊艇服務企業備案表》(式樣見附表1)及隨附單證。
第二章 進出境監管
第八條 遊艇進境時或者實際出境2小時前,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採用電子數據和紙質申報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境手續,並提交下列單證:
(一)海事管理機構核准遊艇進境的檔案或者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遊艇進出境申報單(式樣見附表2);
(三)遊艇所載人員名單及個人物品清單;
(四)遊艇所載物料清單;
(五)國籍證書和所有權證書;
(六)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九條 經核准進境的境外遊艇,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向進境地海關繳納相當於遊艇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經海關總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為其提供總擔保。
第十條 海關對進境遊艇按照船舶噸稅有關規定徵收船舶噸稅,填發噸稅執照。
第十一條 海關對遊艇所載物料按照遊艇航行所需數量核准。
超出遊艇航行所需的物料,海關予以加封。遊艇所有人應當保護海關封志完整。
第十二條 海關對遊艇所載人員(包括船長、船員等遊艇服務人員)的個人物品按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關規定監管。
第十三條 境外遊艇復出境時,境內遊艇復進境時,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向出境、進境地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制發《進出境遊艇結關通知書》(式樣見附表3)。
第十四條 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自遊艇結關之日起10日內,持《進出境遊艇結關通知書》向遊艇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遊艇擔保核銷等手續。
第三章 境內及在境外期間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境內遊艇應當自進、出境之日起30日內復出境、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向進境、出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
境外遊艇每一公曆年度在海南省內的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83天。
第十六條 境外遊艇在境內期間如需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員及物品的,遊艇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遊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境外遊艇進境後,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轉為進口的,遊艇所有人應當於進境期限屆滿15日前向進境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境內遊艇出境後如需轉為出口的,參照上款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遊艇服務企業,是指從事為進出境遊艇提供停靠、管護、維修、補給、氣象水文信息和代辦安全航行相關手續(包括進出境申報手續)等服務的境內企業。
遊艇物料,是指保障遊艇安全航行所需的燃料、油料、零配(備)件和保障遊艇承載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用品等。
第二十條 因航行安全需要,經停境內其他口岸後進入海南省的進境遊艇,以及駛離海南省經停境內其他口岸後出境的遊艇,經停地海關參照國際航行船舶進行監管。
上述遊艇進出海南省,海關參照本暫行辦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以租賃貿易、暫時進出貨物、展覽品等監管方式進出境的遊艇,海關另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遊艇服務企業備案表(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遊艇進出境申報單(略)
3.進出境遊艇結關通知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