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境貨物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其用品;

定義

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

適用範圍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上述l-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其用品;
12.海關批准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哲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本款第11項所述“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如為對外付匯即有償使用的租賃貨物,則不屬於暫時進出境貨物範圍。

管理規定

l.貨物暫時進出境應當向申報地直屬海關或者向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契約或者協定。
2.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3.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限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可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4.除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免於提交許可證件。
5.暫時進出境貨物填制一式三份報關單,其中一份由企業留存,用作暫時進出境貨物復運出進境時的隨附單證。
暫時進出境貨物復運出進境,出口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應填報原進出口報關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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