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簡介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轄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發放的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特點和經營管理水平,採取“宜社則社,宜戶則戶”的辦貸方式。
二、合作社向信用社貸款的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 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 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鑑的貸款卡;
☆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合作社社員貸款的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
☆ 戶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經營場所)必須在信用社的服務轄區內;
☆ 有合法穩定的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 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 信用等級A級(含)以上;
☆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和擔保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貸款額度分別根據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情況、綜合還款能力和經營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的7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年;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具體優惠幅度由縣(市、區)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政策及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經營項目超出其所屬農民展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的,不享受規定的優惠利率;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採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貸款採取“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戶聯保+農民展業合作社擔保”、“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或其他擔保方式。
五、應注意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由全人大十屆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自2007年7月1日才開始起施行。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生事物,農民合作社作為對提高農民發家致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並已成為一種新型的農村生產經營方式,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扶持這一新生事物過程中發揮了主力軍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進了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對有貸款的農民合作社走訪調查中,我們發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給各種農民合作社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認識和操作方面誤區,亟待引起改進和關注。
1、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謹防“空殼社”
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有名無實的合作社實際上等同與“空殼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獲取國家優惠政策補貼,套取項目資金和銀行貸款,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到其他正規合作社的誠信經營和健康發展,威脅到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安全,因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密切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在積極支持正規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同時,要堅決將披著合法外衣的“空殼社”阻隔在銀行信貸資金支持體系之外。
2、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有效性,慎防問題嚴重無發展前景的合作社
儘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等必要機構,但由於成立時間晚,經驗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體運作和發揮效能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合作意識薄弱,缺乏為社員服務精神。
②缺乏實質性的民主管理。
③內控制度不完善。
④盈利模式和盈餘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亂,股金分紅和利潤返隨意性大,不能按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進行盈餘分配。
⑤抗風險能力弱。主要表現為:經營規模小,註冊資金不足;會員以個人身份接觸市場,市場適應能力弱,經營風險大;內部合作不緊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體;資金缺乏, 項目資金及優惠補助不能及時到位;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各種風險保障措施(如農業保險)不能及時跟上,阻礙了合作社發展壯大。
3、防止農民專業合作社擠占挪用會員貸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
如某養牛合作社所轄牧業園,銀行承諾向牧業園內每個農戶貸款30萬元,貸款取得後作為進入園區的條件,農戶要將其中的 10萬元貸款交給園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其餘20萬元農戶才能用於買牛及在園區內養牛的費用支出;又如某養鹿合作社,前身是以養鴨為主的村集體組織,在前些年套取某銀行貸款後,養鴨產業化為烏有,銀行的養鴨貸款成了呆死帳,現在搖身一變又成了養鹿合作社,該合作社現已取得部分貸款,並還要銀行增加信貸支持。
4、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審慎發放農民合作社貸款
面對眾多合作社的發展現狀,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在積極扶持的同時,採取多種措施審慎發放貸款:
一要嚴格做好貸前調查工作,對農民合作社合法合規性及運作的有效性進行嚴格貸前調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機構場所、會員構成、章程、營業執照情況)、運作的合規性(入社退社情況、民主管理情況、為社員服務情況、盈餘分配方式等)、發展前景、誠信狀況、市場風險等進行詳細的貸前摸底調查,形成詳盡的貸前調查報告,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空殼社”、有嚴重問題的合作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的合作社要堅決排除在外;
二要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成立或聘請相應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貸前信用和市場風險評估,對不具備實力、不誠信的高風險合作社要審慎貸款;
三要嚴格把好審核關,成立專門的合作社貸款審核機構對合作社貸款進行多方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農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運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及是否存在變相套取銀行貸款和擠占挪用會員貸款的問題等等;
四是做好貸後檢查和後期幫扶工作,積極防範貸後資金風險;
五是樹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發展的典型,對有一定實力、合法合規經營、內部管理完善、運行良好、有發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貸資金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並以點帶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