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路易斯·布蘭代斯1856~1941年Brandeis, Louis (Dembitz)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猶太人,被稱為人民的律師。美國進步運動的主要推動人物。生平簡介
生於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維。路易斯·布蘭代斯的父母是波希米亞猶太人移民。他先在路易斯維和和德國的學校學習,1877年在哈佛大學法律學院取得學位。後在波士頓執律師業(1877~1916),在律師界,由於他代表那些通常得不到如此優異辯護的人們的權益,布 蘭戴斯被稱為“人民的律師”。他為數州規定 最高工時和最低工資的法令進行辯護,認為這些法令並不違反憲法;為勞工階級訂定儲蓄銀行的人壽保險計畫;還加強政府反托拉斯權力。他的工作促使1914年“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通過。他設計了一種至今仍被稱為“布蘭代斯辯護要點”的檔案,把經濟的和社會的資料、歷史的經驗和專家的意見整理編輯出來,以支持法律上的主張。1916年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以專注在言論自由的主張而著名。在大多數重要的有爭議的問題上,布蘭代斯都和他的同事小霍姆茲意見一致,並且常常是居於少數。但是在新政時期,他們的許多異議主張都被最高法院認可。他是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曾受到很多工商業利益集團和反猶分子的激烈反對。直到1939年他才退休。 布蘭代斯大學就是以他命名的。法學實踐
在20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問題觀察專家進行過一次投票,以評選出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偉大的大法官。在這次評選中,開創司法機關違憲審查實踐傳統的約翰·馬歇爾大法官獲得了所有專家的65票全票。僅次於馬歇爾的是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他獲得了62票,這甚至比奠定美國現代法理學基礎的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還要多上一票。如同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法治實踐中的一面“魔鏡”一樣,布蘭代斯個人經歷和他的“法社會學”,都從深層次上反映了一種社會劇烈轉型、變革時期中對司法功能的反思與實踐--布蘭代斯儘自己的所能以獲取更大的民主、社會公平和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同一時代的另外兩位大法官霍姆斯和卡多佐相比,布蘭代斯的法學理論特色與職業實踐風格都頗為鮮明。其原因,用William Hitz的話說:因為所有人都看得出來,與那些坐在這曾發誓保護人民的大法官們相比,布蘭代斯對於人民日常生活的關鍵性權利了解得更多,也關懷得更多。如果將之置於整個美國憲法發展歷程中來考察,布蘭代斯無疑開創了一種運用司法保障第二代人權的左派傳統。這種傳統在上個世紀60年代厄爾·沃倫法院時期被推到了極致。
如果說美國資本主義轉型過程中引發的若干危機最終是由“進步運動”予以解決的話,那么布蘭代斯無疑是這個運動中的關鍵人物。其言論和行動,大大推進了美國社會朝經濟平等、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方向發展。布蘭代斯整個人生的早期或者說前半部分時期,都是以執業律師的角色推動著“進步運動”自下而上的發展:在人權理論上,布蘭代斯最早提出了隱私權;在職業活動中,布蘭代斯最早無償代理公益訴訟案件;在法律推理理論上,布蘭代斯最早運用“社會學”推理法;在經濟領域中,布蘭代斯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預見到缺乏規制的投資銀行家將給金融市場造成巨大的隱患。在1915年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後,布蘭代斯開始了更為令人關注的大法官生涯。如果將布蘭代斯與聯邦最高法院同時期的諸位贊成進步運動大法官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其身上所體現出來的濃重進步色彩,這也引發了他與聯邦最高法院傳統的保守主義特質發生的劇烈衝突,並進而推動“進步運動”自上而下的進一步發展。
霍姆斯的懷疑主義與實用主義深受其個人內戰經歷和霍布斯理論的影響,使他的法理學在某種程度上支持社會正義與司法的分離,這導致了霍姆斯在若干案件審理中立場的不一致,也解釋了現實主義法學理論的缺陷和後人對他詬病的原因。而布蘭代斯則拒絕原子式的個人主義觀,用飽含社會良知的深邃眼光觀察到了民主制度在經濟和政治領域遭受的巨大威脅。他不僅僅達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捍衛公正的程度,甚至在此問題上使聯邦最高法院相形見絀。班傑明·內森·卡多佐與布蘭代斯具有更多的共同之處,譬如兩人都是猶太人,兩人在成為法官前作為律師都有非常輝煌的執業經歷等等。但是作為律師之時,卡多佐的稱號是“律師的律師”,而布蘭代斯則被稱作“人民的律師”。卡多佐在執業期間以在處理抗訴案件中富於技巧出名,其法律理論主要集中在司法推理的非形式化領域。他的一系列判決奠定了美國“非過失侵權責任”制度的發展,對於解決大工業生產中日益增加的勞動作業風險提供了有利於勞動者的法律保障。布蘭代斯則以無償代理涉及“進步運動”的公益訴訟案件出名。這其中,最為出名的是馬勒訴俄勒岡州一案。在該案中,布蘭代斯為證明俄勒岡州有權通過立法限制女工的工作最長時限,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辯護詞僅僅只有不到三頁是傳統的法律引證,而有超過一百頁以上的實證調研內容。就對美國下層人民的關切來說,布蘭代斯比卡多佐擁有更多的同情,這也促使他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鑄入進爭取人權的偉大曆程中。
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大法官期間,布蘭代斯不斷地運用其充滿力量、具有創造性的異議,與保守派大法官們進行對抗,努力鞏固“進步運動”在各州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他與霍姆斯對美國憲法中言論自由條款的進行了新的解釋和發展,他將言論自由視作一種公共討論的“絕對自由”原則。同時,布蘭代斯進一步將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適用於個人權利類案件中,既使第十四修正案還原其立法目的,又奠定了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中司法能動主義的憲法基礎,這深刻地影響美國憲政未來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