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也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許可,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行政審批權是行政權的一種,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職權的具體體現。行政審批作為政府實施行政管理,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進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可以說,有政府就有行政審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為只要存在資源的稀缺性,行政審批就不可或缺;而且市場並非是萬能的,合法有效的行政審批行為,在客觀上有利於政府加強巨觀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公共利益。
現行審批制度弊端
中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是在高度集權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與國外市場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政府管理和行政審批有很大不同。在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中,政府按行政權力分條和分級“切塊”管理,根據計畫,搞項目審批、分錢分物,對社會其他方面的管理也通常採用審批制,大事小事都得審批。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以後,現行審批制度的弊端日益明顯。
審批行為不規範,自由裁量權過大,辦事不透明,搞“暗箱操作”所帶來的弊端和危害。在許多情況下,審批人員是根據經驗、習慣、感覺、關係好壞乃至領導的“招呼”來決定是否批准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這就導致手中握有審批權的部門,把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助長一些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利用手中權力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近年來人們反映強烈的“神仙(部門)打架,民眾遭殃”,即各部門為搶奪審批權、維護部門小團體利益而爭相出檔案立規章的現象,根源就在於有些政府部門為了既得利益,抓住權力不放,甚至使行政審批成了行業壟斷、部門壟斷、地方保護的工具。
改革歷程
從歷史上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改革開放以前的計畫經濟時期。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的一切經濟、文化、社會活動都實行審批制度,是一種典型的審批經濟,一切由政府說了算。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隨著改革的推進,國家相繼制定、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逐步取消了一系列生產經營計畫,政府審批的範圍大幅度縮減,進一道門辦事、行一站式服務開始推行。三是《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後的法治化時期。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式、費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改革的困境
從行政體制改革試驗田,到行政體制改革突破口,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為代表的地方行政審批改革已經走過了8年;當社會各界充分體驗和享受改革所帶來的巨大成效和改革成果的同時,改革一線的實踐者們卻在為其現實處境、定位歸屬以及未來方向而擔憂和焦慮。已經走過8個年頭的地方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目前正進入關鍵時期,甚至正面臨新的十字路口,因為當改革一線的實踐者發出上述呼聲的同時,社會各界對他們的議論和評價更是截然相反——讚揚聲餘音繞樑,質疑聲不絕於耳。
正反認為,行政審批改革對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服務型政府這一戰略目標帶來了革命性推動,它已經成為“行政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反方的說法也同樣直接和大膽:取消、關閉行政審批改革的操作平台——各地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服務大廳。
而處在改革實踐第一線的試點者們的看法和建議似乎更為現實和急迫:取消或關閉服務中心的說法和做法過於簡單粗暴,這是在迴避前進中的問題,“行政審批改革不能走回頭路”;但是,他們也承認,現在確實面臨諸多自身、甚至地方政府都無法解決的現實難題,如涉及行政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等。
因此,這些實踐者們認為,下一步的行政審批改革必須依賴行政體制的綜合改革和整體推進。
改革的關鍵
國務院對行政審批改革的實施意見特別提出了“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五大原則。有學者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怎樣才算改得合理,提出這樣一個形象的說法:“不要越位,不要缺位,不要擾民。”也就是說,該政府管的就一定要管好,該市場管的政府就一定要退出,行政審批的手續、程式越簡單越好。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努力突破制約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行為,促進經濟發展。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設定行政審批,應當遵循中國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同時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於政府實施有效管理。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放開和公平競爭原則,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去解決。對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也要簡化程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強化服務。建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管理制度。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行政審批的條件和程式,以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
行政審批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政府職能轉變,事關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事關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其重要意義不可低估。工作務必做實做細。
衡量這項改革效果如何,不能只看減少了多少審批項目,還要看應該減的是否都減下來了,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是否建立了後續管理制度;應該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加強了監督,在管理體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上是否有所創新。各級政府應該把主要精力用於搞好巨觀調控,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按照政府運作規律和經濟規律的要求,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審批制度。
改革的成效
從國務院到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如火如荼地展開,並取得了初步成果。到目前為止,全國絕大多數省(區、市)對省一級政府部門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一些地方已著手進行第二輪、第三輪改革,將改革延伸到了地(市)、縣一級。然而,在某些地方,儘管減少審批項目的“數字”驚人,但人們卻並沒有感受到辦事更加方便和透明,仍不時有一些“公章旅行”、權力部門利用審批權亂收費亂攤派的訊息見諸報端。原因何在?
有關部門曾在西部地區對此進行過調查,發現不少在改革中削減的審批項目,是做了表面文章。有的是數字含有“水分”:某省財政廳自報取消了14個審批事項,其中有企業申請用車、購車、購行動電話、購空調等7項,而這7項甚至更多項,卻合併成了“社會集團購買力”一項,數字少了,本質上卻審批得更多了。還有的是做“技術處理”、“舍卒保帥”:或把本不屬行政審批的管理事項拿來充數;或把一個大項分拆成幾個小項增加削減數目;或只取消一些吃力不討好的皮毛項目,而把與部門利益攸關的項目攥住不放;或取消不收費項目,力保收費項目;等等。
也有一些地方對削減審批項目動了真格的。但是因為目前有關設定行政審批的範圍、許可權、程式沒有界定,甚至一個鄉鎮政府就能發文設定行政審批,所以一方面在大張旗鼓地取消審批項目,另一方面卻有一些部門和地方利用“加強管理”的藉口在悄悄地增長新的審批項目……
改革的意義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本質上是政府機關的一場自我變革、自我完善,是為建立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而破舊立新的一項艱巨工程。這也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到公共權力的再分配,涉及到部門權力和利益的再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日本,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已經進行了9次審批制度改革,中央政府的審批事項才從18000項下降到目前的3000多項。這說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定要與市場發育程度和市場承受能力結合起來,按照市場規則來進行,走漸進式改革之路,一步一步紮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