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分類
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繫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係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審批的分類
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準許。核准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檔案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要求特點
總體要求
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於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審批程式嚴密、審批程式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審批責任追究製得到嚴格執行。
行政審批的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託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於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審批種類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繫,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註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係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制度改革
國務院2011年11月14日召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一定要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溫家寶指出,十年來,各部門和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管理創新,大力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國務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2183項,占原有總數的60.6%,各地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占原有總數的一半以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明顯增強,法治國家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溫家寶指出,包括行政審批制度在內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還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行政審批設定管理不嚴,監督機制還不健全。要推動我國走上科學發展的軌道,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繼續深化改革,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全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要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一)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審批。突出三個重點領域:一是投資領域。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真正確立企業和公民個人的投資主體地位。二是社會事業領域。加大審批事項的清理、精減和調整力度,放寬限制,打破壟斷,擴大開放,公平準入,鼓勵競爭。三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清理一些部門和地方利用“紅頭檔案”等對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限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按法定程式設定的登記、年檢、監製、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要一律取消。
(二)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審批事項,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行政機關設定審批事項必須於法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
(三)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審批程式,創新服務方式,最佳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強政務中心建設。原則上實行一個部門、一級地方政府一個視窗對外。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公開,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諮詢和辦復,為民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和親切服務。
(四)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強化行政審批的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督權。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當事人合理賠償。
溫家寶強調,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有利於推進改革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改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履行職責和廉政建設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