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號

《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為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法治政府的創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建設領域行政許可、非許可類審批、非許可審批類備案(以下統稱行政審批)的運行機制和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總體思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結合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分為立項、規劃、用地、設計、驗收五大基本環節的實際情況,按照分類試點、先易後難、有序推進的原則,通過施行“五大環節有限並聯(合併)審批”、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強化審批責任等措施,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我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改革步驟

第一階段在市級有關部門進行“五大環節有限並聯(合併)審批”改革試點。試點期間,重點探索並聯審批的運行機制和“一站式辦公”的有效模式,檢驗統一辦理、限時審批等改革措施的實際效果。
試點期間,區縣(自治縣、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結合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工作機制,參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自主探索建設領域並聯審批改革(市規劃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實施並聯審批以及本方案對有關問題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階段試點的基礎上,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總結改革經驗,研究進一步推進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

三、試點範圍

(一)試點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試點的建設項目: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具體範圍由牽頭部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試點期間,下列建設項目暫不納入試點範圍:
1.交通(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管線)、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等工程;
2.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村村民和城鎮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適用簡易審批程式的建設工程。
(三)試點的環節: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用地、設計、驗收五大基本環節。
(四)試點涉及的行政審批:
1.牽頭部門實施的涉及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審批(其中部分行政審批雖無並聯項目,但為保證基本建設程式的完整性,仍一併納入試點範圍予以統籌考慮);
2.與上述行政審批相關聯的合法行政審批。
以上行政審批總計59項,涉及17個部門,具體項目見本方案附屬檔案1:《納入改革試點範圍的行政審批項目表》(以下簡稱《項目表》)。
為保證改革穩步推進,試點期間,下列行政審批暫不納入改革範圍,原則上仍按現行審批機制實施:
1.有關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審批;
2.有關建設領域企業、個人資質、資格類的行政審批(含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3.未列入《項目表》的建設領域其他合法行政審批。

四、試點內容

(一)實行“五大環節有限並聯(合併)審批”
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立項環節,市規劃局牽頭規劃環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用地環節,市建委牽頭設計和驗收環節,對列入《項目表》的行政審批實行“五大環節有限並聯(合併)審批”,具體方案如下。
1.立項環節
(1)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設項目)並聯:
①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設用地預審(已在選址階段取得用地預審手續和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項目除外)。
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方可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
建設項目依法不需要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申請人應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預審手續,但已在選址階段取得用地預審手續的除外。
(2)市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時,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
(3)總投資概算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無並聯項目,按現行審批機制實施。
2.規劃環節
(1)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審批並聯:
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限經批准的規劃中未作場地地質災害評估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和已作區域性評估中屬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②建設用地預審(限需新徵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
③消防安全審查(限經批准的規劃中未明確的易燃易爆項目);
④國家安全審查(限位於黨、政、軍重要機關和要害部門周邊的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並聯:
①建設項目涉及消防事項的審查;
②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地指標事項的審查;
③建設項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設定事項的審查(限民用建築,企業修建廠房等非民用建築不審批);
④建設項目涉及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事項的審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⑤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限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⑥建設項目涉及機場空域安全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機場規劃用地範圍、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內危及飛行安全的建設項目);
⑦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涉河工程建設方案);
⑧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審查(限需原址保護的建設項目和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項目);
⑨建設項目涉及無線電管理事項的審查(限總體規劃確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無線電收發信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塔等建設項目);
⑩建設項目涉及電力設施保護事項的審查(限在已建、在建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規規定與電力設施應保持足夠距離的範圍內建設易燃易爆、通訊設施、軍事設施、機場、領(導)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線審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
13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限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之外的建設項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部門審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設工程)。
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合格後,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依法需要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申請人應在取得審批、核准手續後,方可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3)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申請人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直接領取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仍應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其中建設項目依法需要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還應先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在上述過程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仍按規定實行並聯審批。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無並聯項目,由市規劃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條件接件、審批。
申請人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手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或土地權屬證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限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非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後,方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用地環節
(1)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以下統稱建設用地審批)合併壓覆礦產資源審查(限建設工廠、大型建築物或建築群)。
申請人在取得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手續(限依法需要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2)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非經營性用途的國有土地在供地計畫公布後同宗地有兩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採用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實施辦法、程式由市國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依法予以明確。
申請人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查。
(3)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無並聯項目,按現行審批機制實施。
申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等手續後,方可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但國家西部大開發確定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國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除外。
4.設計環節
(1)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非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大、中型建設工程)並聯:
①建設項目消防初步設計審查;
②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③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查(限符合國家氣象局令第11號第4條規定範圍的建設項目);
④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審查(限民用建築,企業修建廠房等非民用建築不審批);
⑤市政環境衛生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限市政環境衛生項目);
⑥建設項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與公路接口等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與公路接口的建設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的範圍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按照本方案的規定不需要辦理初步設計審批手續的,以上並聯的各項行政審批不再實施。
本階段,全市範圍內停止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初步設計審查、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
試點期間,全市範圍內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除政府投資項目仍實行審批外,其餘改為由申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按照本方案的規定不需要辦理初步設計審批、備案手續的,申請人可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方可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在初步設計審批階段,因情況特殊,需要調整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強制性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徵得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調整建議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回復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同意。
(2)申請人在取得初步設計審批手續後(限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非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項目施工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行政部門不再審批施工圖(建設項目消防施工圖審核、建設項目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等各種有關施工圖的行政審批不再實施)。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無並聯項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條件接件、審批。
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後,方可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5.驗收環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聯:
(1)建設項目規劃驗收;
(2)建設項目消防驗收;
(3)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或環保預驗收。
申請人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工程(含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和以上3項專項驗收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或以上3項專項驗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在本階段並聯環保預驗收的,申請人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保正式驗收。
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驗收(限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驗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驗收(限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防雷裝置驗收(限符合國家氣象局令第11號第4條規定範圍的建設項目)、市政環境衛生項目驗收(限市政環境衛生項目)、建設項目城建檔案驗收等6項專項驗收按有關規定單獨實施,不影響申請人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以上並聯項目後面括弧中的內容為協辦事項涉及的建設項目範圍(具體範圍由主辦部門商協辦部門予以事先明確,並作為主辦部門在主協辦工作中統一確定協辦部門的標準),未加注括弧的,協辦事項涉及的建設項目範圍與主辦事項相同。
按上述方案實行並聯後,建設領域行政審批的基本流程見本方案附屬檔案2:《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基本流程參考圖》。
(二)推行主協辦工作制度
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統一辦理的規定,以牽頭部門為主辦部門,以實施被並聯項目的相關部門為協辦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的原則,通過推行主協辦工作制度,保證並聯審批有效實施。基本規定如下:
1.主辦部門、協辦部門的職責分工
(1)主辦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協辦部門開展協辦工作,督促協辦部門貫徹落實主協辦工作制度,及時發現、解決主協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並聯審批的實施情況。
(2)協辦部門負責做好協辦材料的領取、移送工作,積極配合、協助主辦部門實施並聯審批,及時、準確地向主辦部門反饋協辦事項的審批信息,並確保協辦事項的審批工作按時完成。
2.主協辦工作的基本規則
(1)納入並聯審批的項目,主辦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到協辦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協辦部門不得在並聯審批之外另行單獨審批;協辦部門另行單獨審批的,不影響主辦部門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實施並聯審批。
(2)在接件階段,由主辦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統一確定協辦部門(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級協辦部門參與確定工作);因確定協辦部門失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主辦部門、參與確定工作的同級協辦部門承擔(申請材料不真實全面地反映情況的除外)。
(3)在受理階段,由主辦部門負責統一審查主辦部門、協辦部門所需全部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級協辦部門參與審查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辦部門應當在統一接件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後,由主辦部門作出統一受理的決定,同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受理的書面憑證(書面憑證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統一受理的日期)。
主辦部門應指派熟悉業務的人員審查申請材料,除以書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外,主辦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申請材料。
(4)主辦部門應在作出統一受理決定的當日或次個工作日通知同級協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同級協辦部門應在接到通知的當日派人到主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情況特殊的,也可派人於次個工作日領取審批材料),並按照主辦部門的規定辦理領取審批材料的有關手續。
主辦部門、同級協辦部門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相互之間的工作銜接。
同級協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後,應根據本系統上、下級的審批許可權,及時確定自己是否有審批權,如無審批權,應自領取審批材料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向有審批權的協辦部門(即本部門的上級或下級對口部門,但中央國家機關除外)移交審批材料並將有關情況告知主辦部門。(註:同級協辦部門、有審批權的協辦部門在本方案中統稱協辦部門)
在審批過程中,協辦部門不得中止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申請其他審批事項。
(5)協辦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選擇“同意”、“不同意”、“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批准”三種審批意見中的一種回復主辦部門(應同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公章)。
協辦部門回復“同意”的審批意見涉及繳費、領證的,可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體要求;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應附不同意的理由。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復規定的三種審批意見之外審批意見的,視為協辦部門未回複審批意見。
(6)在協辦部門的審批期限內(確定的協辦部門已全部回複審批意見的除外),主辦部門不得批准主辦事項。
在協辦部門回複審批意見前,主辦部門已決定不批准主辦事項的,應立即通知協辦部門終止審批。
(7)協辦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未回複審批意見的,主辦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繼續辦理或中止審批主辦事項,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決定中止審批的,主辦部門應立即催告協辦部門回複審批意見,經催告後超過10個工作日仍不回復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事項,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8)協辦部門回復“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繳費、領證的,主辦部門在批准主辦事項的同時,應轉告申請人按照協辦部門的規定繳費、領證。
主辦部門可會同協辦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製定統一的繳費、領證辦法,由主辦部門代協辦部門統一收費、頒證。
(9)立項、規劃、設計環節,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理由)的,主辦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審批主辦事項。
驗收環節,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理由)的,主辦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備案或者中止備案的決定,只有在協辦部門最終回復“同意”的審批意見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但協辦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未回複審批意見的除外。
立項、規劃、設計環節,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理由)但主辦部門認為可以批准主辦事項的,主辦部門應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公函方式向協辦部門說明理由,因不採納協辦部門的審批意見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主辦部門承擔。
立項、規劃、設計環節,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理由),主辦部門以此為由決定不批准或中止審批主辦事項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10)協辦部門回復“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批准”的審批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立即作出中止審批的決定,原則上應在中央國家機關完成審批後再決定是否批准主辦事項。
(三)加快“一站式辦公”
主辦部門可利用現有辦公條件(市規劃局各分局可利用所在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要求同級協辦部門派人進駐,負責接件、出件、收費、頒證以及工作銜接等事務,進一步提高主協辦工作的效率。
主辦部門提出要求的,同級協辦部門應從本部門選派熟悉業務的人員進駐,進駐人員應具有參與確定協辦部門以及審查本部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資格和能力。
同級協辦部門可定期輪換進駐人員,輪換的周期應不短於3個月。
進駐人員的工作由主辦部門負責統一管理,進駐人員應參加主辦部門組織的與並聯審批有關的業務學習和培訓。
(四)縮短審批時間
為縮短審批時間,對審批期限作如下規定:
1.並聯審批的期限
(1)主辦部門的審批期限
主辦部門應自統一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辦事項的審批、備案(協辦部門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延長5個工作日回複審批意見的,主辦部門的審批、備案時限相應順延);除竣工驗收備案不得延長備案期限外,因建設項目重大、複雜,難以在上述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主辦部門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在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過程中,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10個工作日的基礎上再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主辦部門就主辦事項作出不準予決定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在企業投資項目核准階段,申請人如把握不準核准條件,可先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供主辦部門預審(本階段的預審屬主辦部門提供的服務性措施,是否預審由申請人自主決定),由主辦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項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預審意見(需要修改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辦部門同時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可按照主辦部門的要求進行修改並達到預審合格的標準);預審合格後,再按照本方案的規定統一接件、統一受理。
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初步設計審批階段,申請人應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圖紙或初步設計圖紙供主辦部門預審,主辦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需要修改設計圖紙的,主辦部門應同時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按照主辦部門的要求進行修改並達到預審合格的標準);預審合格後,再按照本方案的規定統一接件、統一受理。
統一受理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辦部門作出中止審批的決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主辦事項的審批時限內,主辦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和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①審批主辦事項需要聽證、檢驗(含放線)、檢測(含技術經濟指標驗算)、鑑定、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評價、諮詢)、申請人修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設計圖紙、提請規劃委員會審議、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的;
②主辦事項、協辦事項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批准的;
③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附理由),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做有關協調工作或者需要申請人根據協辦部門提出的理由對申請事項作適當調整,以取得協辦部門同意的(在此種情形下中止審批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④協辦部門超過規定期限未回複審批意見,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中止審批的(在此種情形下中止審批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⑤在初步設計審批階段,因情況特殊,需要調整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強制性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的。
(2)協辦部門的審批期限
自與主辦部門同級的協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有審批權的協辦部門應向主辦部門回複審批意見,因情況特殊,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回複審批意見,但應在10個工作日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以書面方式(或其傳真件)告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的審批時限相應順延。
在審批過程中,協辦部門不得以主辦部門中止審批主辦事項為由延長自己的審批期限。
為保證審批意見回復的即時性,路途較遠的,有審批權的協辦部門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辦部門回複審批意見的傳真件,事後再補送原件。
2.合併審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與項目建議書審批合併的,合併審批的期限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期限。
(2)建設用地審批與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合併的,合併審批的期限為建設用地審批的期限。
3.單獨審批的期限
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未實行並聯的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實施審批,並儘可能提前完成審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權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規定,配套制定五大環節並聯(合併)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對本部門主辦事項的實施條件、涉及的建設項目範圍、主協辦工作的具體操作辦法等予以明確,於2005年12月2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級協辦部門應根據本方案和主辦部門制定的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配套制定本部門實施審批的具體辦法,對協辦事項的實施條件、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批准的建設項目範圍以及市、區縣(自治縣、市)的審批許可權等予以依法明確,於2005年12月20日前送主辦部門審查後出台。
上述配套制度中有關審批許可權、收費的規定,涉及北部新區的,仍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北部新區實施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改革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的規定執行。
試點期間,因法律、法規變動和工作實際,需要增加或者減少並聯項目的,由有關牽頭部門擬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核准;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涉及試點內容的,應充分徵求有關牽頭部門的意見。
(二)推進政務公開
各主辦部門應組織同級協辦部門,在2005年12月15日前對實施並聯審批所需的申請材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簡、規範、便民的原則,盡力簡化不必要的申請材料,並由各主辦部門在2005年12月20日前將並聯審批的實施條件、涉及的建設項目範圍、涉及的審批項目及附帶收費項目(包括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的項目)、所需的申請材料(包括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所需的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辦理期限等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統一公示,方便企業和民眾查詢,接受各界的監督。
在主協辦工作中,每一個協辦部門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審批材料不得超過一式兩份,設計圖紙等少數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請人附軟碟(光碟);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批准的,在主辦部門作出中止審批的決定後,有關協辦部門可要求申請人另行補充適當的申請材料。
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有固定格式的,應將格式文本批量存放於主辦部門的接件視窗,方便申請人領取和填寫。
在並聯審批中,主辦部門、協辦部門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實施條件;申請人要求主辦部門、協辦部門對審批事項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部門必須說明、解釋,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有關部門應在清理並聯審批相關事項的同時,對本部門未實行並聯的審批項目也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政務公開。
(三)探索網上審批
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由主辦部門會同市信息產業局等有關部門,在現有政府網路體系及各有關部門網路體系的基礎上,結合併聯審批改革試點,探索建立“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進一步創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網上審批系統可按照“中心辦件管理系統、部門審批系統、統一收費管理系統”三大版塊的模式建立,並逐步實現與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計算機網路系統和套用系統聯接。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牽頭根據需求組織制定網上審批系統及平台的總體規劃,組織建設方案評審,推進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體系設計,對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過程進行監督,保證儘快實現網上諮詢、表格下載、網上接件、網上受理、網上分件、網上審批等功能。
(四)控制審批項目
有關部門應在2005年12月20日前,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方案的規定,對本部門正在實施的審批項目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凡無合法依據、超範圍實施以及本方案決定停止實施的審批項目,必須立即停止實施並向社會統一公布。
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新設外,我市政府立法(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原則上不再新設建設領域行政審批項目;確有必要新設的,實施部門在向市人民政府申報年度立法計畫項目時,應同時向市政府法制辦附送審批項目設定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法制辦通過公開聽證、專家評審、網上投票等方式對審批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審查,未經專題審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設。
(五)加強監督檢查
試點期間,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要對並聯審批的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本方案的規定致使並聯審批不能有效實施的,以及違反本方案的規定擅自增加並聯項目和公示以外的實施條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行政首長的工作責任;對審批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本方案規定的行為,由市人民政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按照《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監察局關於行政審批中違紀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主辦部門、協辦部門要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監督,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民眾的監督,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試點期間,因實施並聯審批和推行主協辦工作制度產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問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試點期間,我市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納入改革試點範圍的行政審批項目表
序號
審批(備案)項目
改革措施
部門
1
項目建議書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
合併審批或單獨實施
投資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
牽頭並聯審批
3
總投資概算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
單獨實施
4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設項目)
牽頭並聯審批
5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限依法不需要辦理審批、核准手續的建設項目)
單獨實施
6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通知書
牽頭並聯審批
規劃
7
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牽頭並聯審批
8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單獨實施
9
建設項目規劃驗收
驗收環節並聯審批
10
建設用地預審
立項、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土地
11
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合併審批
12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
合併審批
13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
合併審批
14
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
單獨實施
15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
單獨實施
16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17
壓覆礦產資源審查
用地環節合併審批
18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
單獨實施
19
初步設計審批(限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非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大、中型建設工程)
牽頭並聯審批
建設
20
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部門審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設工程)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21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審批
單獨實施
22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單獨實施
23
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建備案
單獨實施
24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單獨實施
25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審批
單獨實施
26
建設項目城建檔案驗收
單獨實施
27
竣工驗收備案
牽頭並聯辦理
28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立項、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環保
29
環保預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30
建設項目環保初步設計審查
停止實施
31
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或環保預驗收
驗收環節並聯審批
32
水土保持方案審查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依法統籌解決
水利
33
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涉河工程建設方案)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34
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
停止實施
35
建設項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驗收
單獨實施
36
建設項目涉及消防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消防
37
選址消防安全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38
建設項目消防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39
建設項目消防驗收
驗收環節並聯審批
40
建設項目涉及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市政
41
市政環境衛生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42
市政環境衛生項目驗收
單獨實施
43
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地指標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園林
44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45
建設項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設定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人防
46
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47
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驗收
單獨實施
48
建設項目選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國家安全
49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50
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驗收
單獨實施
51
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
停止實施
52
建設項目涉及機場空域安全管理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機場
53
建設項目涉及無線電管理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信息產業
54
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文物
55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氣象
56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驗收
單獨實施
57
建設項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與公路接口等事項的初步設計審查
設計環節並聯審批
交通
58
使用港口岸線審批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59
建設項目涉及電力設施保護事項的審查
規劃環節並聯審批
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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