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840年,英國建立了一套面向公眾、統一收費的信函傳遞系統,並發行了世界上第一枚郵票——黑便士,開始發展現代意義上的公共郵政事業。當時,國與國之間的信函交換系統仍然混亂不一,與各國貿易往來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人們迫切希望能夠建立一套簡單方便的國際郵件交換系統,以保證郵件不受國界等因素的限制而自由流通,郵聯便應運而生。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德國、法國、英國、羅馬尼亞、瑞士、美國等22個國家的代表在瑞士伯爾尼舉行全權代表大會,簽署了第一個國際性的郵政公約,即《伯爾尼條約》,成立郵政總聯盟。1878年5月,由於加盟國家迅速增加,“郵政總聯盟”正式更名為“萬國郵政聯盟”,郵政總聯盟在巴黎舉行第二屆代表大會,修訂了《伯爾尼條約》,改名為《萬國郵政公約》。每年的10月9日由此被定為“世界郵政日”。
中華民國於1914年加入該聯盟,由於中華民國為會員國,中華人民共和國1953年與該聯盟斷絕往來。1972年4月在萬國郵政聯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該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後,與該組織關係開始正常。同年11月,中國作為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理事國,派代表參加了在伯爾尼舉行的該理事會的年會。從此,中國履行了接受郵聯有關法規的手續,參加了1974年至1994年曆屆郵聯大會,並4次當選為大會副主席和歷屆郵政經營理事會的理事國。中國在1994年8月22日至9月14日在漢城舉行的第21屆大會上當選為該組織行政理事會和經營理事會的理事國。1997年5月9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1999年8月23日至9月15日,萬國郵聯第22屆大會在北京舉行。
2004年9月,中國政府推薦的候選人黃國忠在羅馬尼亞首都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23屆萬國郵政聯盟大會上當選為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副總局長。這是中國乃至亞太地區候選人首次當選這一聯合國專門機構的高層領導職務。
2018年10月17日,美國白宮宣布,美國即日起啟動退出萬國郵政聯盟的程式;如未來一年未能與萬國郵政聯盟達成新協定,美國將會退出。
公約與法規
郵政公約
1874年10月9日,《伯爾尼條約》簽署,1878年5月,郵政總聯盟修訂了《伯爾尼條約》,改名為《萬國郵政公約》,萬國郵聯規定了國際郵件轉運自由的原則,統一了國際郵件處理手續和資費標準,簡化了國際郵政帳務結算辦法,確立了各國郵政部門爭訟的仲裁程式。
1964年萬國郵聯第十五屆代表大會按照組織條例與業務規定分開的原則,將原《萬國郵政公約》分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和《萬國郵政公約》(含實施細則)。
主要法規
法規概述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萬國郵聯的組織條例和萬國郵聯的法規的基本規定;《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是實施組織法和正常進行聯盟工作的各項具體規定;《萬國郵政公約》包括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有關函件業務的規定等。以上法規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但是,會員國有權對《萬國郵政公約》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項目列入《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
郵政業務協定
郵政業務協定現有七項:《郵政包裹協定》、《郵政匯票和郵政旅行支票協定》、《郵政支票業務協定》、《代收貨價郵件協定》、《托收票據協定》、《國際儲蓄業務協定》、《訂閱報紙和期刊協定》,每項協定均有實施細則。這些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參加國有權對協定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項目列入有關協定的最後議定書。
主要機構
萬國郵政聯盟由郵政聯盟大會、行政理事會、郵政經營理事會和國際局組成。
萬國郵政聯盟大會是郵聯的最高機構,每5年召開一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理事會作為郵聯的執行機構,由40個成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主要任務是修訂郵聯各項法規,審批工作計畫和預算,選舉執行理事會和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的理事國,選舉國際局正、副局長等。
執行理事會是大會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以便協調並監督郵聯的全部活動。 執行理事會(原稱執行和聯絡委員會)在兩屆代表大會之間根據郵聯法規的規定,主持郵聯的工作;現由40個理事國組成。
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有關郵政技術、經營管理、經濟和技術合作方面的課題。 現由35個理事國組成,一般每年舉行會議一次。
國際局是郵聯的辦事機構,由總局領導並受瑞士政府的監督。在對外關係中代表郵政聯盟,負責與各郵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情報和諮詢工作。國際局設總局長和副總局長各一人,由郵政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成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員國家
對聯合國的任何成員國可能會成為萬國郵政聯盟的成員。聯合國的任何非成員國可能會成為一個規定,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萬國郵聯成員國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的成員。截至2014年12月,萬國郵政聯盟有192成員國。
國家 | 加入時間 | 貢獻單位 | 國家 | 加入時間 | 貢獻單位 |
阿富汗 | 1928年4月1日 | 0.5 | 阿爾巴尼亞 | 1922年3月1日 | 1 |
阿爾及利亞 | 1907年10月1日 | 5 | 安哥拉 | 1977年3月3日 | 0.5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94年1月20日 | 1 | 阿根廷 | 1878年4月1日 | 3 |
亞美尼亞 | 1992年9月14日 | 1 | 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 | 1985年7月1日 | 1 |
澳大利亞 | 1907年10月1日 | 20 | 奧地利 | 1875年7月1日 | 5 |
亞塞拜然 | 1993年4月1日 | 1 | 巴哈馬 | 1974年4月24日 | 1 |
巴林 | 1973年12月21日 | 1 | 孟加拉國 | 1973年2月7日 | 3 |
巴貝多 | 1967年11月11日 | 1 | 白俄羅斯 | 1947年5月13日 | 1 |
比利時 | 1875年7月1日 | 15 | 貝里斯 | 1875年7月1日 | 1 |
貝寧 | 1961年4月27日 | 0.5 | 不丹 | 1969年3月7日 | 0.5 |
玻利維亞 | 1886年4月1日 | 1 |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納 | 1993年1月26日 | 1 |
波札那 | 1968年1月12日 | 1 | 巴西 | 1877年7月1日 | 20 |
汶萊達魯薩蘭國 | 1985年1月15日 | 1 | 保加利亞 | 1879年7月1日 | 3 |
布吉納法索 | 1963年3月29日 | 0.5 | 蒲隆地 | 1963年4月6日 | 0.5 |
高棉 | 1951年12月21日 | 1 | 喀麥隆 | 1960年7月26日 | 1 |
加拿大 | 1878年7月1日 | 40 | 維德角 | 1976年9月30日 | 0.5 |
中非 | 1961年6月28日 | 0.5 | 查德 | 1961年6月23日 | 0.5 |
智利 | 1881年4月1日 | 3 | 中國 | 1914年3月1日 | 25 |
哥倫比亞 | 1881年7月1日 | 3 | 葛摩 | 1976年7月29日 | 0.5 |
剛果 | 1961年5月23日 | 1 | 哥斯大黎加 | 1883年1月1日 | 1 |
象牙海岸 | 1961年5月23日 | 3 | 克羅地亞 | 1992年7月20日 | 1 |
古巴 | 1902年10月4日 | 1 | 賽普勒斯 | 1961年11月23日 | 1 |
捷克 | 1993年3月18日 | 5 | 朝鮮 | 1974年6月6日 | 1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1961年5月23日 | 3 | 丹麥 | 1875年7月1日 | 10 |
吉布地 | 1978年6月6日 | 0.5 | 多米尼加 | 1980年1月31日 | 1 |
多米尼加共和國 | 1880年10月1日 | 1 | 厄瓜多 | 1880年7月1日 | 1 |
埃及 | 1875年7月1日 | 5 | 薩爾瓦多 | 1879年4月1日 | 1 |
赤道幾內亞 | 1970年7月24日 | 0.5 | 厄利垂亞 | 1993年8月19日 | 0.5 |
愛沙尼亞 | 1992年4月30日 | 1 | 衣索比亞 | 1908年11月1日 | 0.5 |
斐濟 | 1971年6月18日 | 1 | 芬蘭(包括土地群島) | 1918年2月12日 | 10 |
法國 | 1876年1月1日 | 50 | 加彭 | 1961年7月17日 | 1 |
甘比亞 | 1974年10月9日 | 0.5 | 喬治亞 | 1993年4月1日 | 0.5 |
德國 | 1875年7月1日 | 45 | 加納 | 1957年10月10日 | 3 |
英國 | 1875年7月1日 | 50 | 希臘 | 1875年7月1日 | 3 |
格瑞那達 | 1959年5月6日 | 1 | 瓜地馬拉 | 1881年8月1日 | 1 |
幾內亞 | 1959年5月6日 | 0.5 | 幾內亞比索 | 1974年5月30日 | 0.5 |
蓋亞那 | 1967年3月22日 | 1 | 海地 | 1881年7月1日 | 0.5 |
宏都拉斯 | 1879年4月1日 | 1 | 匈牙利 | 1875年7月1日 | 5 |
冰島 | 1919年11月15日 | 1 | 印度 | 1876年7月1日 | 20 |
印度尼西亞 | 1877年5月1日 | 10 | 伊朗 | 1877年9月1日 | 5 |
伊拉克 | 1929年4月22日 | 3 | 愛爾蘭 | 1923年9月6日 | 5 |
以色列 | 1949年12月24日 | 3 | 義大利 | 1875年7月1日 | 25 |
牙買加 | 1963年8月29日 | 1 | 日本 | 1877年6月1日 | 50 |
約旦 | 1947年5月16日 | 1 | 哈薩克斯坦 | 1992年8月27日 | 1 |
肯亞 | 1964年10月27日 | 3 | 吉里巴斯 | 1984年8月14日 | 0.5 |
韓國 | 1900年1月1日 | 15 | 科威特 | 1960年2月16日 | 5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3年1月26日 | 1 | 寮國 | 1952年5月20日 | 0.5 |
拉脫維亞 | 1992年6月17日 | 1 | 黎巴嫩 | 1946年5月15日 | 1 |
賴索托 | 1967年9月6日 | 0.5 | 賴比瑞亞 | 1879年4月1日 | 1 |
利比亞 | 1952年6月4日 | 5 | 列支敦斯登 | 1962年4月13日 | 1 |
立陶宛 | 1992年1月10日 | 1 | 盧森堡 | 1875年7月1日 | 3 |
馬達加斯加 | 1961年11月2日 | 1 | 馬拉威 | 1966年10月25日 | 0.5 |
馬來西亞 | 1958年1月17日 | 3 | 馬爾地夫 | 1967年8月15日 | 1 |
馬里 | 1961年4月21日 | 0.5 | 馬爾他 | 1965年5月21日 | 1 |
茅利塔尼亞 | 1967年3月22日 | 1 | 模里西斯 | 1969年8月29日 | 1 |
墨西哥 | 1879年4月1日 | 10 | 摩爾多瓦 | 1992年11月16日 | 1 |
摩納哥 | 1955年10月12日 | 1 | 蒙古國 | 1963年8月24日 | 1 |
黑山 | 2006年7月26日 | 1 | 摩洛哥 | 1920年10月1日 | 5 |
莫三比克 | 1978年10月11日 | 0.5 | 緬甸 | 1949年10月4日 | 1 |
納米比亞 | 1992年4月30日 | 1 | 諾魯 | 1969年4月17日 | 1 |
尼泊爾 | 1956年10月11日 | 0.5 | 荷蘭 | 1875年7月1日 | 15 |
紐西蘭 | 1907年10月1日 | 5 | 尼加拉瓜 | 1882年5月1日 | 1 |
尼日 | 1961年6月12日 | 0.5 | 奈及利亞 | 1961年7月10日 | 10 |
挪威 | 1875年7月1日 | 10 | 阿曼 | 1971年8月17日 | 1 |
英國海外領土 | 1877年4月1日 | 4 | 巴基斯坦 | 1947年11月10日 | 10 |
巴拿馬 | 1904年6月11日 | 1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1976年6月4日 | 1 |
巴拉圭 | 1881年7月1日 | 1 | 秘魯 | 1879年4月1日 | 1 |
菲律賓 | 1922年1月1日 | 1 | 波蘭 | 1919年5月1日 | 5 |
葡萄牙 | 1875年7月1日 | 5 | 卡達 | 1969年1月31日 | 1 |
羅馬尼亞 | 1875年7月1日 | 3 | 俄羅斯 | 1875年7月1日 | 15 |
盧安達 | 1963年4月6日 | 0.5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1988年1月11日 | 1 |
聖露西亞 | 1980年7月10日 | 1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81年2月3日 | 1 |
薩摩亞 | 1989年8月9日 | 0.5 | 聖馬利諾 | 1915年7月1日 | 1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1977年8月22日 | 0.5 | 沙烏地阿拉伯 | 1927年1月1日 | 20 |
塞內加爾 | 1961年6月14日 | 1 | 塞爾維亞 | 2001年6月18日 | 1 |
塞席爾 | 1977年10月7日 | 1 | 獅子山 | 1962年1月29日 | 0.5 |
新加坡 | 1966年1月8日 | 1 | 斯洛伐克 | 1993年3月18日 | 3 |
斯洛維尼亞 | 1992年8月27日 | 1 | 索羅門群島 | 1984年5月4日 | 0.5 |
索馬里 | 1959年4月1日 | 0.5 | 南非 | 1994年8月22日 | 10 |
南蘇丹 | 2011年10月4日 | 0.5 | 西班牙 | 1875年7月1日 | 25 |
斯里蘭卡 | 1949年7月13日 | 3 | 蘇丹 | 1956年7月27日 | 0.5 |
蘇利南 | 1976年4月20日 | 1 | 史瓦濟蘭 | 1969年11月7日 | 1 |
瑞典 | 1875年7月1日 | 15 | 瑞士 | 1875年7月1日 | 15 |
敘利亞 | 1946年5月15日 | 1 | 塔吉克斯坦 | 1994年6月9日 | 1 |
坦尚尼亞 | 1963年3月29日 | 0.5 | 泰國 | 1885年7月1日 | 3 |
馬其頓 | 1993年7月12日 | 1 | 東帝汶 | 2003年11月28日 | 0.5 |
多哥 | 1962年3月21日 | 0.5 | 湯加 | 1972年1月26日 | 1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1963年6月15日 | 1 | 突尼西亞 | 1888年7月1日 | 5 |
土耳其 | 1875年7月1日 | 5 | 土庫曼斯坦 | 1993年1月26日 | 1 |
吐瓦魯 | 1981年2月3日 | 0.5 | 烏干達 | 1964年2月13日 | 0.5 |
烏克蘭 | 1947年5月13日 | 5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1973年3月30日 | 1 |
美國 | 1875年7月1日 | 50 | 烏拉圭 | 1880年7月1日 | 3 |
烏茲別克斯坦 | 1994年2月24日 | 1 | 萬那杜 | 1982年7月16日 | 1 |
梵蒂岡 | 1929年6月1日 | 1 | 委內瑞拉 | 1880年1月1日 | 1 |
越南 | 1951年10月20日 | 1 | 葉門 | 1930年1月1日 | 0.5 |
尚比亞 | 1967年3月22日 | 1 | 辛巴威 | 1981年7月31日 | 3 |
主要活動
金融服務
基本的郵政金融服務提供有利於全球經濟和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顯著起著重要的作用。根據萬國郵聯郵政運營商的研究,提供了全球1500000000人享有基本的金融服務(支付,轉賬,儲蓄)。
全球覆蓋
郵政網路,通過其全球範圍內的電子組合,金融和物理尺寸,確保全世界的公民獲得高效,可靠,安全和廉價的電子支付服務。
全球網路
這是萬國郵政聯盟的使命是幫助建立一個全球電子郵政支付網路。在這方面,它已經開發出了郵政支付服務協定和法規,形式的法律框架,通過郵政技術中心,國際金融系統(IFS),一個工具,允許郵政運營商提供匯款服務。
農發基金項目
最初的項目由萬國郵政聯盟共同資助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和法國,在西部非洲六個國家的355農村郵局被連線到萬國郵聯的電子支付網路和資金轉移量2009和2010之間翻了一番。
與世界銀行合作
由於來自非洲的匯款機構的財政支持,世界銀行的支付系統裝置已經可以融資數量的在非洲支持活動。這些包括整個匯款過程風險分析在四個指定的經營者,加強九大運營商的業務能力,並培養在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
一般政策
許多項目在萬國郵聯大會討論,包括議會會議的順利進行,國際局的運作,郵政當前世界戰略的實施和準備下一周期的新策略。這些一般的政策問題,由政府行政監督。
郵政包裹
國際包裹快遞市場正經歷著快速的增長。繼續擴展的潛力是優良的,可以提供給電子商務更好的發展機遇。在國際包裹產品需求的增加也被驅動通過減少貿易壁壘和業務的全球化。
技術合作
技術合作是實現萬國郵聯的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它有助於減少”郵政鴻溝”,使工業化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順利。
萬國郵政聯盟的發展合作理事會管理和實施技術合作和參與歐盟政策的設計與開發。在政府和郵政經營理事會萬國郵政聯盟理事會,聯合委員會認為,實現了國會決議有關技術合作。
郵政經濟學
電子和金融進行每天通過郵政網路世界事務,構成交流和經濟發展的傳播媒介。郵政經濟學研究與這些市場的經濟問題,分析了供給和需求和趨勢,比較了在不同國家實施部門政策。
可持續發展
突出部分
可持續發展已成為郵政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它有助於改善客戶關係,開拓市場,滿足客戶的期望,在這方面開展活動的地區,促進員工的個人發展,提高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公眾意識。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組的工作是支持郵政運營商在他們的努力將可持續發展納入其活動。
三大支柱
項目組的作用,注重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
經濟:實施道德採購政策,發展社會責任的金融產品,如小額信貸和安全,高效和負擔得起的農民工和他們的家人的匯款服務。
環境:監督和激勵經營者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他們的活動有關,並告知他們的碳抵消,促進自然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社會發展和社會:全球愛滋病的宣傳活動,有助於對排斥和歧視的鬥爭,促進多樣性和職業性別平等、促進社會對話。
最佳實踐
經濟行為人注意它的環境,它的資源和其合作夥伴,郵政部門致力於可持續發展。
運作方式
主要機構
郵聯大會
自上屆大會所訂法規實施之日起,郵聯各會員國代表至遲應在五年內舉行一次大會,每個會員國派出由本國政府授予必要權力的全權代表一名或數名出席大會,每個會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原則上,每屆大會應確定舉行下屆大會的所在地國家。邀請國政府在商得國際局同意後,決定大會召開的確切日期和地點。在沒有邀請國政府而又必須召開大會時,則由國際局在取得執行理事會同意並與瑞士聯邦政府商妥後,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郵聯總部所在國召開和組織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局行使邀請國政府的職能,非常大會舉行的地點,由發起召開這次大會的會員國與國際局協商同意後確定。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國和三十九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後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大會東道國為當然主席,理事國由大會按區域合理分配的原則選出,每屆大會至少更換理事國中的半數,不得由大會連選三次。執行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執行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的第一次會議上,從理事中選出副主席四名,並制定議事規則。執行理事會由主席召集,原則上每年在郵聯所在地開會一次。
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
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由三十五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後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咨理會理事國由大會選出,儘可能廣泛地按照地區分配的原則進行。.諮詢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諮詢理事會的活動經費由郵聯負擔。諮詢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開幕的第一次會議上,應從理事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諮詢理事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諮詢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在郵聯總部舉行會議。會議地點和日期,由主席商得執行理事會主席和國際局總局長同意後決定。諮詢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組成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負責籌備和領導每次諮詢理事會會議的工作,並承擔諮詢理事會決定委託它的一切工作。
國際局
總局長
總局長作為國際局的法定代表,組織、管理和領導該機構的工作。他有權安排G1至D1級的職位並任命和晉升這些等級中的官員。他在任命P1到D1級官員時,應審查各會員國郵政所推薦的具有推薦國國籍的候選人業務專長證書,同時要考慮地區的合理分配、語言和一切其他有關因素並尊重國際局內部的晉級制度。他還要考慮到原則上擔任D2、D1和P5級職位的人員應來自郵聯各不同的會員國。他每年一次在郵聯工作報告中將P4至D1級的任命和晉級情況告知執理會。
總局長應按郵聯所需經費的最低水平,編制郵聯的年度預算草案,及時並同時提交執行理事會和監督當局審查。在得到執行理事會批准後,即將預算通知郵聯各會員國。總局長擔任郵聯各機構秘書長的職務。他以這一名義並考慮到現行的總規則的專門規定,應特別照管:郵聯各機構會議的籌備和組織,檔案、報告和記錄的草擬、印製和分發,在郵聯各機構會議期間秘書處的工作。總局長參加郵聯各機構的會議並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也可以派代表參加。
秘書處
郵聯各機構的秘書處工作由國際局承擔並由總局長負責。秘書處將每次會議所發表的檔案寄送給各機構的成員國郵政,協助進行研究的非成員國郵政、區域郵聯以及向它提出這方面要求的其它會員國郵政。
其他
國際局負責編制郵聯會員國名冊並隨時加以修訂,名冊內應註明各會員國會費分攤的等級,它們所屬的地區組以及它們參加萬國郵聯各項法規的情況。國際局根據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和各郵政主管部門的需要,隨時提供有關郵政業務問題的各種必要資料。國際局在國際技術合作範圍內,負責開展各種形式的郵政技術援助。國際局負責印製用郵身份證、國際回信券、郵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並按成本供應給需求的各郵政主管部門。國際局利用其占有的資料,編輯一種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國際局應就郵聯的各項工作,作成年度報告,經執行理事會批准後,分送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區域性郵聯和聯合國組織。
提案程式
提出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向大會提出的任何性質的提案,除第3項指出的情況外,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最遲在大會召開六個月以前送至國際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會召開前六個月以內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會召開前四至六個月以內送至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兩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4)大會召開前四個月以內到達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八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5)附議的聲明,應該和有關提案在同一期限內送至國際局。
審議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對於國際局用通函分發的提案,應在兩個月內加以審議,如有意見應在同一期限內向國際局提出,但不能提出修正案。國際局將收到的答覆匯總後通知各郵政主管部門並請它們對提案表示贊同或反對。凡在兩個月期限內不作表示者,即以棄權論。上述期限從國際局通函上註明的日期算起。
決定通知
對公約、各項協定和它們的最後議定書所作的修改,應由瑞士聯邦政府根據國際局的請求,擬就外交聲明並轉達各會員國政府。
仲裁程式
.需要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時,當事郵政主管部門應各推舉一個同爭議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為仲裁人。如幾個郵政主管部門同為當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項規定時,只算作一個郵政主管部門。.如果當事郵政主管部門中的某一方對進行仲裁的建議在六個月內不予答覆,國際局接到請求後應催促該郵政主管部門指定仲裁人或由國際局自行指定。當事郵政主管部門雙方可以協商公推一個仲裁人,這個仲裁人可以由國際局充任。仲裁人的裁決,須經他們中多數票同意。同意票和反對票票數相等時,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選另外一個同爭議無關的郵政主管部門參加仲裁,以便解決爭議。如對仲裁人的人選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國際局在未經仲裁人提名的各郵政主管部門中指定一個郵政主管部門擔任。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某項協定,沒有參加該項協定的郵政主管部門,不得被推舉為仲裁人。
重大事件
1874年10月9日,《伯爾尼條約》簽署,萬國郵政聯盟成立。當時稱“郵政總聯盟”,1878年5月改現名,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
1914年3月1日,中國加入郵聯。
1948年7月1日,郵聯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53年由於台灣占據席位,中國與郵聯斷絕往來。
1957年成立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
1972年4月在萬國郵政聯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該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1994年英語成為郵聯的工作語言。官方語言仍為法語。
1999年8月23日-9月15日,萬國郵聯第22屆大會在北京舉行。
定期刊物
萬國郵聯的定期刊物為《郵聯》雙月刊,用法、德、英、阿拉伯、中、西、俄七種文字出版。
為了磋商解決涉及國際郵政業務和技術方面的問題,萬國郵聯同其他政府間或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以及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等區域性郵政聯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
同中國關係
中華民國於1914年3月1日加入萬國郵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曾派代表出席了萬國郵聯召開的 有關會議。1951年5月21日萬國郵聯的合法席位為“中華民國”。聯合國第26屆大會通過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萬國郵聯於1972年4月13日通過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萬國郵聯取得合法席位。
1972年4月13日,萬國郵聯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萬國郵聯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5月8日,大陸政府通知萬國郵聯,決定參加萬國郵聯的一切活動。從80年代初起,中國成為萬國郵聯執行理事會和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的理事國。為了更廣泛地宣傳郵政在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及其在各國人民友好聯繫中的紐帶作用,介紹萬國郵聯的發展史和成就,1969年萬國郵聯第16屆代表大會一致決定把萬國郵聯成立的日子10月9日定為世界郵政日,並要求各會員國從1970年起,在每年的世界郵政日組織各種紀念、宣傳活動。
2016年10月6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舉行的第26屆萬國郵聯大會上,
我國成功當選新一屆萬國郵聯行政理事會和郵政經營理事會理事國,這對於推動我國郵政深度參與國際郵政事務,擴大我國在郵政領域影響,推動我國郵政業發展走出去戰略實施和加強我國“一路一帶”建設、“中歐班列”實施,將具有重要的作用。
萬國郵聯行政理事會理事國當選兩屆之後必須休一屆,方能繼續競選。這次高票當選之後,我國再次獲得“雙料”理事國地位,將大大提高中國在國際郵政合作事務中的話語權。
經費來源
萬國郵聯的經費,包括各機構的活動經費和國際局官員的報酬,由會員國以交納會費的方式分攤。
執理會每年有權根據瑞士消費價格指數調整除有關人員以外的經費數額。執行理事會,或在非常緊急時,總局長可批准超過所確定的經費限額,以便對國際局大廈進行在預料之外需要進行的規模較大的修理,但此項超支款額每年不得超過65,000瑞士法郎。如果經費不足以保證郵聯工作的順利進行,經郵聯會員國多數同意,可超過限額。加入或準予參加郵聯的國家以及退出郵聯的國家,應該支付它們實際參加或退出郵聯那一年全年所應分攤的經費。各會員國根據執理會決定的預算預交會費以分攤郵聯的年度經費。為彌補郵聯資金的不足,設立儲備金,其數額由執理會規定。在資金暫時不足時,瑞士聯邦政府按共同商定的條件提供必要的短期墊款。該政府無償地監督財務帳冊的編造,並根據大會所確定的經費限額監督國際局的帳務。
各會員國根據其所屬分攤等級分攤郵聯的經費。詳見會員國家貢獻單位。
分攤等級如下:50個單位的等級,25個單位的等級,20個單位的等級,15個單位的等級,10個單位的等級,5個單位的等級,3個單位的等級,1個單位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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