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修改後的第二十二條)
郵聯的法規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
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
3、萬國郵政公約、函件業務細則和郵政包裹業務細則中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以及關於函件業務和郵政包裹業務的各項規定。這些法規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
4、郵聯的各項協定及其細則,對參加這些協定的各會員國作出了除函件和郵政包裹以外的其他各項業務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
5、細則中包括為執行公約和各項協定所採取的必要措施,由郵政經營理事會根據大會所作的決定來制定。
6、對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列各項法規的保留,列入附在郵聯各項法規後面的最後議定書內。
第二條
(修改後的第二十五條)
郵聯法規的簽字、認證、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1、大會產生的郵聯法規由各會員國全權代表簽署。
2、細則由郵政經營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予以認證。
3、郵聯組織法由簽字國儘快予以批准。
4、郵聯組織法以外的其他法規的核准方式,按各簽字國的憲法規定辦理。
5、如果某一國家未批准組織法或未核准它已簽署的郵聯其他法規,組織法和其他法規對已批准或核准的各國仍屬有效。
第三條
(修改後的第二十九條)
提案的提出
1、在大會期間或在兩屆大會之間,每個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對它所參加的郵聯法規,有權提出提案。
2、但有關郵聯組織法或總規則的提案只能向大會提出。
3、有關細則的提案應直接向郵政經營理事會提出,但必須首先由國際局轉發所有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參加附加議定書和郵聯其他法規
1、未簽署本附加議定書的郵聯各會員國,可以隨時參加本附加議定書。
2、原參加各項法規、但未簽署經大會重訂的各項法規的各會員國,應儘快參加這些法規。
3、在第1款、第2款所指情況下參加各項法規的證書,應送交國際局總局長,由其轉交各會員國政府。
第五條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附加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議定書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制定了本附加議定書,其各條款與列入組織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價值,本附加議定書一份正本經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簽署,並交由國際局總局長存檔,以資信守。由大會所在國政府送交各締約國一份副本。
1999年9月15日在北京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