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太平洋郵政公約

1.代表大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的代表組成。 10.各會員國應派有資格的郵政官員出席執行理事會的會議。 4.總部應編寫聯盟工作年度報告,送交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的組成和宗旨
1.本公約締約國以“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的名義(以下簡稱“聯盟”),組成一個郵政領域。
2.聯盟的宗旨在於發展、便利和改善各會員國之間的郵政關係,促進郵政業務上的合作。
第二條 聯盟的會員國
聯盟的會員國為:
(1)本公約生效之日即具有會員資格的國家;
(2)根據第三條規定被接納為會員的國家。
第三條 加入聯盟
1.任何一個萬國郵政聯盟的會員國、其整個領土位於亞洲、澳大利西亞、美拉尼西亞、密克羅尼西亞和玻里尼西亞的主權國家,均可加入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本條中“亞洲”一詞系指伊朗以東(包括伊朗在內)的亞洲國家。
2.加入聯盟應正式聲明加入聯盟的公約。此項聲明應通過外交途逕寄至總部所在國政府。
3.總部所在國政府應將接納會員的情況通知各會員國政府。會員資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4.具備入會資格,但不能遵守公約某項規定的國家,在各會員國可能接受的條件下,亦可加入公約。
5.自通知之日起,聯盟會員國在四個月內未作答覆,則被視為棄權。
第四條 退出聯盟
1.任何會員國都有權通過外交途徑通知總部所在國政府退出本公約,從而退出聯盟,再由總部所在國政府將此事告知其他會員國政府。
2.退出聯盟從總部所在國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後生效。
第五條 正式語文
英文為聯盟的正式語文。但不使用英文的會員國可以通過翻譯進行工作,費用自理。
第六條 特別協定
1.聯盟會員國或其郵政主管部門,如本國法律許可,可以相互簽訂關於國際郵政業務的特別協定。但其規定的條件,對公眾的便利來說,不得低於本公約規定的條件。
2.特別協定由總部根據情況通知各會員國或其郵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聯盟的機構
聯盟的機構有:代表大會、執行理事會、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總部和可能因需要而設立的其他機構。
第八條 代表大會
1.代表大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的代表組成。
2.在每屆萬國郵政大會召開後,最遲不超過兩年內舉行一次聯盟會員國的代表大會,以便對聯盟的公約作必要的修改,並對聯盟會員國認為有必要考慮的共同感興趣的其他郵政問題進行審議。
3.每個國家派一名或數名由其本國政府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席代表大會。
4.每個國家在表決時只有一票。
5.經與總部協商後,由東道國政府確定召開代表大會的日期和地點。原則上,在代表大會召開日期六個月之前由總部代表東道國政府向聯盟各會員國政府發出邀請。但是,如東道國政府表示願意,亦可由其發出邀請。
6.原則上,由每屆代表大會選定召開下屆代表大會的東道國。如此決定無法實現時,則由執行理事會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後,指定代表大會的東道國。
7.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其他與聯盟工作有關的任何國際組織、其他區域性郵聯和萬國郵政聯盟會員國的郵政主管部門均可派觀察員以顧問資格列席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此項邀請,根據代表大會或執行理事會的要求,由總部發出。但是,如東道國政府表示願意,亦可由其發出邀請。
第九條 非常大會
1.在至少三分之二會員國的要求下,或徵得他們的同意後,可以召開非常大會。
2.會議的地點和日期由執行理事會與倡議召開會議的會員國協商確定。
3.第八條第3、4和7款的規定適用於非常大會。
第十條 執行理事會
1.為保證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聯盟工作的繼續進行,除非大多數會員國另作決定外,執行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2.每次執行理事會應選定召開下次執行理事會的東道國。當執行理事會必須召開而無東道國時,會議應在總部所在地召開。
3.執行理事會由聯盟所有會員國組成,多數即為法定人數。
4.每屆代表大會的主席召集代表大會後的第一次執行理事會會議。會上,執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至下屆代表大會閉幕為止。
5.第一次會議以後的執行理事會各次年會由其主席召集。
6.經與執行理事會主席協商後,由東道國確定召開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日期和地點。會議邀請由執行理事會主席向每個會員國和觀察員發出,如執行理事會主席同意,亦可由總部發出。但是,如東道國表示願意,亦可由其發出邀請。
7.在正常年會之間,根據聯盟三分之二會員國的要求,通常可由其主席在總部所在地召集執行理事會會議。
8.執行理事會可以設立分委員會或工作組,以協助其工作或研究郵政專題。
9.執行理事會的辦公費用由聯盟承擔。執行理事會成員參加工作不領取報酬。
10.各會員國應派有資格的郵政官員出席執行理事會的會議。
11.執行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代表大會決議責成它的各項任務;
(2)為改善郵政業務與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保持聯繫;
(3)制定總部的行政管理條例,並對總部的工作進行監督;
(4)審查和批准兩屆代表大會之間由總部編造的年度預算和帳目;
(5)與萬國郵政聯盟各機構、區域性郵聯或對本地區有特別關係的聯合國其它專門機構進行有益的接觸,必要時,指派代表出席這些組織的會議;
(6)在每屆萬國郵政大會之前,根據本公約第18條第3款規定進行集會;
(7)經商得聯盟多數會員國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對本公約未明文規定而又不能等待下屆代表大會再行解決的問題進行臨時性的處理;
(8)代表聯盟與其他區域性郵聯締結技術合作協定,但至少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國的同意。
第十一條 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
1.該中心的宗旨是為改進亞洲太平洋地區的郵政業務而提供培訓上的便利。
2.管理培訓中心的責任委託給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除另作決定外,會議應在曼谷舉行。
第十二條 總 部
1.總部所在國原則上應由代表大會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執行理事會決定。原則上,被決定為總部所在地的國家應保持五年不變。
2.總部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聯盟可能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員組成。
3.總部主任出席聯盟各種會議並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4.總部會同會議所在國郵政主管部門承擔聯盟會議的秘書處工作,並負責聯盟會員國之間的聯絡、情況交流和諮詢工作。
5.總部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大會從有資格的郵政官員中推選,或在必要時,由執行理事會推選。任職期限,由執行理事會確定。
6.雖有上述第5款規定,副主任的任期在通常情況下不得少於三年,但不得超過五年。
7.主任和副主任應儘可能屬於不同國籍。
8.總部受執行理事會的全面監督,其財務帳目由總部所在國有關當局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向代表大會提交提案
1.任何會員國的郵政主管部門均有權向代表大會提交提案,提案最遲須在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寄到總部。
2.對於提出的提案,可在代表大會召開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提出修正案。
3.但是,在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之內寄到總部的提案,仍可由代表大會酌情予以考慮。
4.總部儘快地公布這些提案,並寄發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聯盟會議的決定
1.本公約第一章的修改,須經至少三分之二的聯盟會員國同意。對於不涉及本公約第一章的修改,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會員國的多數就可在聯盟的會議上作出決定。
2.一國可委託另一國代表其出席根據本公約規定召開的聯盟會議,但是,一個代表團除代表本國外,只能兼代一個國家並代其投票。
第十五條 關於保留的程式
1.對本公約和實施細則的保留,應根據代表大會通過的某一提案列入本公約和實施細則的最後議定書內。
2.關於向代表大會提交提案的第十三條,不適用於有關保留的提案。
3.提交代表大會的各項保留,須經第十四條規定的多數通過,方能接受。
4.受益於某項保留的任何會員國,可在任何時候放棄該項保留。此項放棄應通過總部通知各會員國。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每屆代表大會制定其本身的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被通過之前,上屆代表大會制定的議事規則中關於討論方面的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七條 聯盟的經費
1.每屆代表大會根據總部主任的建議,決定聯盟年度經費的最高限額。此項經費由聯盟全體會員國分攤。
2.會員國分成三組分攤聯盟的經費。向萬國郵政聯盟交納五十、二十五和二十個單位會費的會員國承擔五個單位;交納十五、十和五個單位的會員國承擔三個單位;交納三和一個單位的會員國承擔兩個單位。但是,任何會員國均可承擔更多單位的會費。
3.參加或退出聯盟的國家,需承擔它們參加或退出聯盟生效那一年全年應付的會費。
第十八條 在萬國郵政大會中的合作
1.聯盟各會員國在萬國郵政大會中,儘可能就一切將予審議的、關係到它們共同利益的提案或事宜予以合作。
2.所有會員國的郵政主管部門在將其向萬國郵政大會提出的提案告知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的同時,亦應告知其他會員國和總部。提案可以不按第五條規定而用法文撰寫。
3.各會員國在每屆萬國郵政大會之前或大會期間可以召開會議,以便就大會將要討論的提案或其他重要事項交換看法和協調意見。
第十九條 郵政官員的交流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之間可達成協定,互派或單方面派遣郵政官員就發展和改善郵政業務進行考察學習。各郵政主管部門應為他們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和方便。
第二十條 仲 裁
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糾紛,按照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規定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實施細則
聯盟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通過相互協商,在實施細則中制定為實施本公約所必須的實施程式和細則。
第二章 關於函件業務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函 件
1.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讀物和小包。
2.寄遞裝有易腐爛生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需特別投遞物品的函件,只能在同意辦理這些業務的國家之間雙邊或單方面進行。
第二十三條 郵資費率
在聯盟各郵政主管部門的郵政往來中,其互寄的水陸路信函和明信片應實行減低的郵資費率。此項費率應在其國內函件費率與國際函件費率的85%之間選定一個數額。此外,其他函件和航空函件亦可實行減低的郵資費率。
第二十四條 免費經轉
作為一般原則,聯盟各會員國之間互寄的函件陸運、河運或海運過境時均不收費。但是,當會員國認為不能給予免費過境時,亦可收費,其費用可以低於萬國郵政公約準許或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郵政公事函件免收郵費
1.對下列各部門互寄的公事函件,免收一切郵費:
(1)聯盟各機構和各郵政主管部門之間;
(2)聯盟各機構和萬國郵政聯盟各機構之間;
(3)聯盟各機構和其他區域性郵聯之間。
2.上述免收郵費範圍不包括聯盟各機構寄發的航空函件。
第二十六條 萬國郵政聯盟各項法規的適用
1.聯盟各會員國之間互寄函件的業務和事項,應按照本公約各項規定辦理。
2.本公約中未規定的有關聯盟會員國之間互寄函件的一切事項,按照萬國郵政聯盟各項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約的批准
1.本公約由各會員國授權的代表在代表大會閉幕時簽字。
2.本公約應由簽字國儘快地接受、核准或批准。其接受、核准或批准的檔案,通過外交途徑送交總部所在會員國政府存檔,再由該政府通知所有簽字國。
3.如本公約未被某一簽字國接受、核准或批准,它對接受、核准或批准的國家依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公約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公約自1982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屆代表大會公約生效時為止。
下列簽字者作為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代表,在本公約的正本上籤字,該項文本送交總部所在會員國政府存檔,副本由該政府送交每個會員國一份,以資信守。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簽訂
簽字國(略)
附:
亞洲太平洋郵政公約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出版檔案、公務通信和會議討論所用語文
第102條 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103條 執行理事會
第104條 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
第105條 總部的組織機構及職員
第106條 總部的職能
第107條 應向總部和各郵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檔案和資料
第108條 總部的出版物
第109條 聯盟的預算和帳務
第二章 關於函件業務的規定
第110條 空郵袋
第111條 轉運費的統計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112條 實施細則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後列簽字者根據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簽訂的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各自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名義訂立下列細則,以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出版檔案、公務通信和會議討論所用語文
1.總部出版的檔案以及總部和各會員國之間的公務通信,應使用英文。
2.在聯盟各機構的會議上,應使用英語進行討論。但是,如能安排將其他語文翻譯成英語,也可使用其他語文。
3.第2款所指的翻譯費用,應由使用其他語文的代表團負擔。但是,會議東道國應儘可能地向使用法語的代表團提供翻譯方便。
第102條 代表大會的決議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應將其為實施代表大會決議和建議而採取的措施,告知聯盟總部。
第103條 執行理事會
1.執行理事會制定其工作所必需的議事規則。
2.必要時,執行理事會可以通過通信方式進行徵詢和作出決定。
3.總部主任擔任執行理事會秘書長職務。
4.執行理事會在每次會議結束後,向聯盟各會員國提供一份簡要報告,供參閱。
5.執行理事會向每屆代表大會提交全面的工作報告。
6.每個理事國的代表(一名)可以報銷一張經濟艙往返飛機票、火車票或輪船票,票款從各該國向聯盟交納的年度會費中扣除。
第104條 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
1.管理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制定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的管理章程;
(2)監督實施培訓中心的培訓總方針;
(3)批准和監督培訓中心的預算;
(4)任命培訓中心的管理人員和教員;
(5)確定培訓中心的管理、教學和行政人員的工資級別與服務條件。
2.管理委員會由每一參加國郵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及執行理事會主席組成,他們都作為正式成員並享有表決權。聯盟總部主任、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總局長或他的代表、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的一名代表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一名代表,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非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何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的會員國,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管理委員會可以決定邀請其他適當的觀察員。
3.參加國系指向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的活動自願捐贈現金、實物、獎學金或提供專家的本聯盟會員國。
4.管理委員會主席由泰國郵政主管部門的首腦擔任。
5.管理委員會會議由其主席負責召集。
6.如有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成員提出要求,主席即召集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其會議通常在曼谷召開。
7.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可以通過通信方式進行徵詢和作出決定。
8.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主任擔任管理委員會秘書職務。
9.管理委員會就其上屆代表大會以來的工作和各個項目情況,向每屆代表大會提交報告。報告中也應包括過去的和建議的財政安排的詳細內容,以供參考。
10.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的預算與聯盟的預算應分開,並由培訓中心的參加國和其他國家或組織的自願捐助作為其經費來源。
11.亞洲太平洋郵政培訓中心所在地泰國郵政主管部門將向管理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墊款,以確保培訓中心工作的進行。所墊資金不得超過培訓中心的預算限額。
12.每一參加國郵政主管部門通過管理委員會向泰國郵政主管部門償還根據上一條款規定所墊付的款額。此款應儘快償還,最遲不得超過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的估算後的一個日曆年度。
13.為保證兩屆管理委員會之間培訓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管理委員會可以設立一個當地的執行委員會,分配它任何必要的工作任務。
第105條 總部的組織機構及職員
1.總部的領導工作由主任負責,由一名副主任和一些有資格的官員協助其工作。他們至少要有五年的郵政工作經歷,除英語外,還需能用法語或亞洲任何一種語文工作。在挑選這些官員時,要考慮聯盟各會員國的代表性。如果各郵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人選在技術方面能滿足總部的需要,總部主任在這些人中進行指派,由執行理事會批准。
2.總部主任是總部根據公約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規定,執行一切職權的合法代表。主任不在時,由副主任代行其職務。
3.除執行理事會另作決定外,在需要本聯盟出席有關郵政業務的國際會議時,由主任代表聯盟出席。
第106條 總部的職能
1.總部為聯盟各種會議起草臨時議程,並負責其他籌備工作。
2.總部應與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尚未參加本聯盟的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進行聯繫,促其建議它的政府通過外交途徑申請成為本聯盟的會員國。
3.總部應隨時向執行理事會和聯盟各郵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郵政業務問題的必要資料。
4.總部應編寫聯盟工作年度報告,送交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此項報告交由代表大會或(在未召開代表大會時)執行理事會批准。如果在報告所述年份的次年五個月內未能召開代表大會或執行理事會時,此項報告應由會員國通過通信方式批准。四十天未作答覆的會員國則被視為同意批准此項報告。
5.總部應保存一份直至最近的亞洲和太平洋郵票集。
第107條 應向總部和各郵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檔案和資料
1.聯盟各郵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和儘快地向總部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國內郵政業務規定;
(2)本國郵政指南新版本;
(3)對聯盟郵政業務有用的各種情報資料;
(4)寄往本聯盟其他會員國的郵件資費表;
(5)本國發行的郵票每種兩枚。
2.上述資料如有修改,應立即通知總部。
3.上述第1款第(1)、(2)和(3)項所指的資料,也應儘可能提供給聯盟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
第108條 總部的出版物
1.總部將其出版的檔案免費提供給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和瑞士伯爾尼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向各郵政主管部門分發的份數與其交納會費的單位數相一致。各郵政主管部門所需要的額外份數應按成本收費。
2.總部按照公約第十八條第2款規定,將收到的提案編出目錄,分送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供其研究。
第109條 聯盟的預算和帳務
1.自1982年1月1日起,聯盟的經費每年不得超過65,000美元。
2.總部最遲在離日曆年度年終兩個月之前編造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預算的估計數字,並對照上年度預算和決算數字列出估計的收入和支出細目。總部將估計預算提交執行理事會或在召開代表大會時提交代表大會批准。在未批准之前,總部在上一年度預算數字限額內進行工作。
3.總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起草一份報告,附以上一年度的詳細帳目和所有收支單據,提交執行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批准,並分送給聯盟各郵政主管部門。
4.總部的費用根據執行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進行開支。在新的預算被執行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批准之前,該項預算也可作為下一年度開支的基礎。
5.為招聘人員或使總部進行有效的工作,如聯盟大多數會員國同意,聯盟的經費可以超過上述第1款規定的限額。
6.各會員國應根據代表大會或執行理事會規定的預算,提前交納其供聯盟年度開支的會費。這些會費的交納應不遲於預算所屬財政年度的第一天。如逾期未交,聯盟對應交款項,前六個月按年息3%計收利息,第七個月起按年息6%計收利息。
7.為彌補聯盟財政短缺,應建立一項儲備金,其數額由執行理事會確定。該項儲備金主要應由預算的餘額維持。它也可用於平衡預算或減少會員國的會費。
第二章 關於函件業務的規定
第110條 空 郵 袋
一個會員國的郵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等地使用另一會員國的空郵袋封發寄往該國的函件。但是不準許利用這些空郵袋封發寄往第三國的函件。封發函件後,如空郵袋仍有剩餘,應將這些空郵袋儘快退回原寄郵政。
第111條 轉運費的統計
聯盟會員國之間互寄的水陸路函件總包,在不需要確定過境轉運費時,不進行國際統計。但函件總包系寄自或寄往非聯盟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時,各郵政主管部門可按照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112條 實施細則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1.本實施細則在其相關公約生效之日開始生效。
2.除經締約各國協商進行修改外,本實施細則的有效期限與公約相同。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簽訂
(簽字國與公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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