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刑警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PoliceOrganization,通稱Interpol,縮寫ICPO),成立於1914年,總部設在法國里昂,現有190個成員國,是唯一的全球性警察合作組織,也是僅次於聯合國的第二大政府間國際組織。該組織秉承“讓世界更安全”的宗旨,建立了全天候的全球警用通訊系統,以及規模龐大的遺失和被盜旅行證件、違法犯罪人員等數據信息庫,經常性協調開展全球和地區聯合執法行動,在深化全球警務合作、有效打擊跨國刑事犯罪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國警方依託國際刑警組織平台第一時間發布對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紅色通報,展開全球布控,對各類犯罪活動形成了強大震懾。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由成員國在職警方負責人經選舉後擔任,作為該組織最高負責人,負有確保該組織各項活動遵循全體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指導和監督秘書長工作等職責。
國際刑警組織是除聯合國外,規模第二大的國際組織,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組織,每年預算超過3000萬歐元,其運作資金由成員國撥出。1989年以前總部設於法國巴黎,其後遷往里昂。
國際刑警組織總部建有一個存有150餘萬名國際刑事罪犯材料的資料檔案庫和一座用以鑑定貨幣及其它有價證券真偽的實驗室。它傳送的國際通知分別以紅、綠、藍、黑四色標示輕重緩急和內容主題。國際刑警組織的電子郵件網路系統每年可處理100萬封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各種“通報”。出版物有《國際刑事警察評論》(每年10期)和《偽幣和偽造物》(技術期刊)。
發展歷史
1914年4月,在摩納哥的王子普林茨·阿貝爾特一世的倡議下,14個國家的法學家和警察機關首腦在地中海沿岸的摩納哥公國開會,討論了以下四個問題:(1)制定快速而簡化的緝捕罪犯的措施;(2)改進個人人身識別方法;(3)設立國際檔案中心;(4)統一引渡方法。這次會議的決議提出:“如果與會國政府同意,可以創立一個共同的組織機構:以蒐集情報和進行諮詢為目的,服務於各國的警察機構”,第一次表達了不同國家的警察部門想要協同起來共同對付國際犯罪的願望。因而,人們把這次會議稱作是“第一次國際刑事警察會議”,並且認為這次會議是國際刑警組織創立的最初嘗試。
第一次國際刑警會議之後兩個月,第一次世界大戰就爆發了,致使會議制定的具體計畫未能付諸實施。戰爭結束後,原來的奧匈帝國分裂為幾個國家。這幾個國家的警察機關不時地到設在維也納的原奧匈帝國犯罪檔案中心去查找資料。這種情況啟發了維也納警察局長約翰·內斯·朔貝爾博士,於是他倡議召開了“第二次國際刑事警察會議”。
1923年9月3--7日,第二次國際刑事警察會議在維也納召開。這次會議的重要任務是建立一個警察合作的常設機構--國際刑警委員會,並通過了委員會的章程共10條。這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在本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最大可能並協助官方努力,促進各國刑警當局之間的相互援助和發展;建立和發展各種有助於有效地同一般性犯罪作鬥爭的組織。這次會議是“摩納哥會議”的繼續,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一般認為,國際刑警組織從1923年起正式成立。
20年代和30年代初,開始形成了國際刑警組織的雛型:將原來國際刑警委員會的行政委員會改組成為國際刑事警察局,作為一種經常性的工作機構;在成員國內部,設立了經常與國際刑警局保持聯繫的國際刑警站。隨後,國際刑警局開始對國際犯罪和罪犯進行登記,發布國際通緝令,並且根據其所掌握的罪犯卡片協助識別罪犯。這一期間,國際刑警委員會把自己的工作重點放在同偽造貨幣犯罪的鬥爭上,蒐集了一整套完整的檔案。到30年代中期,國際刑警局共掌握有包括詐欺罪、搶劫罪、殺人罪等方面共3500多名罪犯的檔案材料,另外還有2000多名偽幣犯的檔案。這是當時有關國際犯罪分子的最完備的檔案。
1938年以前,設在維也納的國際刑警委員會的工作一直正常進行,成員國達34個。但是,1938年3月,希特勒法西斯德國併吞了奧地利,臭名昭著的德國保全警察局長海德里希自薦為國際刑警委員會主席。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檔案被運往德國。國際刑警委員會名存實亡,處於癱瘓狀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國際刑警委員會活動即開始恢復。1946年6月,歐美兩大洲各國的警察官員聚集在布魯塞爾,討論有關“各國刑事警察局在同國際犯罪分子作鬥爭中的協調與合作”問題。會議決定成立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其總部設在巴黎。新的“委員會”設立總秘書處,而在各成員另則設立國家中心局。會議通過了一個臨時規則以取代戰前的組織章程。這個臨時規則一直沿用到1956年。會議選出了由5人組成、任期5年的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主席比利時警察總監洛瓦格在發言中說:“過去需要建立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的全部理由,今天又重新提到了我們面前,要求我們重建這一機構。我們決不能讓這股火焰熄滅”。1946年7月22日,新總部在巴黎郵政總局註冊,郵政代碼為“Interpor”,從此,它成了國際刑警組織的代號。
1956年6月7--13日,在維也納又舉行了一次會議。這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這次會議制定了新的章程共50條。為了適應全世界更大範圍的合作,決定將“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更名為“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簡稱ICPO。
1984年9月5日,在盧森堡舉行的第53屆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年會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被正式接納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同年11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擔負著對外聯絡和打擊走私、販毒、偽造國家貨幣、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詐欺等國際性犯罪的任務。1986年和1995年又分別在廣州和上海設立了聯絡處。
1984年國際刑警組織正式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成為其成員國。中國並於同年組建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開始了與該組織成員國協查案件和交換犯罪情報的正常業務。
設立宗旨
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的第二條對該組織的宗旨作了明確的表述:
1.在各國現行法律的限度之內並本著“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保證和促進各刑事警察當局之間最廣泛的相互支援。
2.建立和發展可能有助於預防和鎮壓一般犯罪的各種制度。
工作原則
一、國家主權原則
二、對口工作原則
三、最廣泛合作原則
四、自願合作原則
五、靈活性原則
六、遵守人權宣言原則
機構設定
國際刑警組織機構包括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中心局。全體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關,由各成員國代表團組成;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同時設4名副主席,主席和4名副主席不能來自一個大洲,主席四年選舉一次,副主席三年選舉一次。執行委員會
由大會選出的13個成員國的代表組成,負責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準備大會的工作日程、監督秘書長的管理情況等。
秘書處
由秘書長和該組織的技術、行政人員組成,負責執行大會和執委會的決議、編輯各種刊物、通緝作案逃犯等。
國家中心局
是該組織在各國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各國警方同國際刑警組織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截至2005年9月,國際刑警組織共有182個成員國。國際刑警組織總部建有一個存有150餘萬名國際刑事罪犯材料的資料檔案庫和一座用以鑑定貨幣及其它有價證券真偽的實驗室。
全體大會
國際刑警組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並經常舉行各種國際性或地區性研討會。該組織日常與各國國家中心局保持密切關係,組織國際追捕。“紅色通緝令”是該組織在打擊國際犯罪活動中使用的一種緊急快速通緝令。
成員構成
截至2014年9月,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共有190個成員。成員國和支局
A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 阿爾及利亞 美屬薩摩亞* 安道爾 安哥拉 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阿魯巴 澳大利亞 奧地利 亞塞拜然 B 巴哈馬 巴林 孟加拉 巴貝多 白俄羅斯 比利時 貝里斯 貝寧 百慕達* 不丹 玻利維亞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波札那 巴西 英屬維京群島* 汶萊 保加利亞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C 中華人民共和國 高棉 喀麥隆 加拿大 維德角 開曼群島* 中非共和國 查德 智利 哥倫比亞 葛摩 剛果共和國 剛果民主共和國 哥斯大黎加 象牙海岸 克羅埃西亞 古巴 蓋亞那 捷克共和國 | D 丹麥 吉布地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E 東帝汶 厄瓜多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幾內亞 厄利垂亞 愛沙尼亞 衣索比亞 F 斐濟 芬蘭 法國 G 加彭 甘比亞 喬治亞 德國 加納 直布羅陀* 希臘 格瑞那達 瓜地馬拉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蓋亞那 H 海地 宏都拉斯 韓國 中國香港* 匈牙利 I 冰島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J 牙買加 約旦 日本 K 哈薩克 肯亞 科威特 吉爾吉斯 L 寮國 |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賴比瑞亞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 M 中國澳門* 馬其頓 馬達加斯加 馬拉威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馬里 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摩爾多瓦 摩納哥 蒙古國 黑山 蒙特塞拉特*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緬甸 N 納米比亞 諾魯 尼泊爾 荷蘭 荷屬安的列斯 紐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 奈及利亞 挪威 O 阿曼 P 巴基斯坦 巴拿馬 巴布亞紐幾內亞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波多黎各* Q 卡達 R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盧安達 S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 聖露西亞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沙烏地阿拉伯 聖馬利諾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塞席爾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索馬里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利南 史瓦濟蘭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T 塔吉克 坦尚尼亞 泰國 多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土庫曼 湯加 U 烏干達 烏克蘭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英國 美國 烏拉圭 烏茲別克斯坦 V 梵蒂岡 委內瑞拉 越南 Y 葉門 Z 尚比亞 辛巴威 |
朝鮮、吉里巴斯、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帛琉、索羅門群島、吐瓦魯、萬那杜、庫克群島、福克蘭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法羅群島、紐埃
前成員
中國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加入,1961-1984)、越南共和國(1961-1975)
通報等級
國際刑警組織要犯通報等級分為7個等級。不過,國際刑警組織在紅色通報下加以標註“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視同無罪”,表示被通緝的要犯需在審判後才能定罪。
通報等級分類 | 內容 |
---|---|
紅色通報 (Red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紅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實施拘捕並參照本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國際引渡。 |
藍色通報 (Blue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藍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定位,鑑識或取得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訊息。 |
綠色通報 (Green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綠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警告被認為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犯罪活動。 |
黃色通報 (Yellow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黃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搜尋,可能此通報人員為重要失蹤人口或無法自我辨識。 |
黑色通報 (Black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黑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情報搜尋,此通報人員為已死亡人口。 |
橙色通報 (Orange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橙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警告被認為可能威脅單一人士、物體人身或財產的犯罪活動。 |
紫色通報 (Purple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紫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被提供有關此通報人員作案手法、程式、犯罪對象、設備或躲藏地點等訊息。 |
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 安全會議特別通報 (Interpol-United Nations Special Notice) | 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會議特別通報後,代表該通報人員或實體是受聯合國制裁的。 |
歷任主席
Johann Schöber | 1923–1932年 |
Franz Brandl | 至1934年 |
Eugen Seydel | 至1935年 |
Michael Skubl | 至1938年 |
Otto Steinhäusl | 至1940年 |
萊因哈德·海德里希(Reinhard Heydrich) | 至1942年 |
Artur Nebe | 至1943年 |
恩斯特·卡爾滕布倫納(Ernst Kaltenbrunner) | 至1945年 |
Florent Louwage | 至1956年 |
Agostinho Lourenço | 至1960年 |
Richard Jackson | 至1963年 |
Fjalar Jarva | 至1964年 |
Firmin Franssen | 至1968年 |
Paul Dickopf | 至1972年 |
William Leonard Higgitt | 至1976年 |
Carl Persson | 至1980年 |
Jolly Bugarin | 至1984年 |
John Simpson | 至1988年 |
Ivan Barbot | 至1992年 |
Norman Inkster | 至1994年 |
Björn Eriksson | 至1996年 |
Toshinori Kanemoto | 至2000年 |
Jesús Espigares Mira | 至2004年 |
Jackie Selebi | 至2008年 |
邱文暉(英語:Khoo Boon Hui) | 至2012年 |
米歇爾·巴列斯塔茲(Mireille Ballestrazzi) | 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 |
孟宏偉 | 2016年10月11日起任4年 |
Oskar Dressler | 1923–1946年 |
Louis Ducloux | 1946–1951 |
Marcel Sicot | 1951–1963 |
Jean Népote | 1963–1978 |
André Bossard | 1978–1985 |
Raymond Kendall | 1985–2000 |
Ronald K. Noble | 2000–現在 |
全球合作
協助成員國偵查罪犯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個重要合作領域。這種執法合作通常是以“國際通報”(即“國際通緝令”)這一渠道進行的。國際通報分為: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綠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它們都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顏色而得名。其中,紅色通報俗稱“紅色通緝令”。國際刑警組織要犯通報等級分為7個等級。
國際刑警組織在紅色通報下加以標註“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視同無罪”,表示被通緝的要犯需在審判後才能定罪。
1、1988年,中國首次成功押解潛逃國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國。這一年,福建省外貿總公司駐多哥公司經理胡正光、副經理楊苑琛攜300多萬美元潛逃,在當地藏匿。經國際刑警中國中心局與多哥警方聯繫,取得支持,9月,以中國中心局名義派出民警赴多哥緝捕押解二人。
多哥警方非常配合,按中國的逮捕令將胡、楊二人緝捕羈押並協助聯絡從法國轉機事宜。多哥還派警官協助我方將二人順利押解回到中國。這為我國與尚無引渡條約的國家警方合作,成功實現變通引渡、追捕押解在逃人員回國,提供了經驗。之後,國際緝捕引渡重要在逃人員逐步成為國際刑警中國中心局的重要任務,且連年增多。特別在近幾年,平均每年發出紅色通緝令40多份,抓捕押解外逃犯罪嫌疑人20多人。
2、1995年10月4日至10日,國際刑警組織第64屆大會在北京舉行。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到會致辭。有130多個成員國的警察同行參加。會議通過了18項決議,討論了有組織犯罪、金融經濟犯罪及國際刑警組織的現代化建設和地區合作等一系列問題,圓滿完成了預定的會議內容。
3、2013年6月25日,雲端防毒軟體公司趨勢科技宣布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協助打擊全球網路犯罪。此次合作,趨勢科技將為國際刑警組織及多個參與國的政府、警政機關,以及負責重大基礎建設的民間企業提供網路威脅相關訓練課程,傳授專業知識及最佳實務原則來解決國內及國際新興的數位犯罪問題,訓練內容將包括電子學習(e-learning)模組、課堂訓練、實作課程、專業認證。
4、國際刑警組織2013年9月26日宣布,國際刑警組織當天宣布,應肯亞當局要求,已經對英國“白寡婦”薩曼莎·盧思韋特發布“紅色通緝令”。
國際間組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生活在地球村的我們越來越多的看到很多國際組織出現在我們眼前,如果可以更多的了解一些這些國際組織,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都會帶來更多的便利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