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郵政條例

《四川省郵政條例》是一項由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四川省郵政條例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服務、建設、管理及其相關的活動,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應當加強對郵政業的監管,完善市場機制,保障郵政服務的實施,確保通信安全、暢通。

經批准,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在縣(市、區)設定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監管執法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國土、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郵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郵政服務場所。

尚未設立鄉鎮郵政服務場所的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應當確保郵件按照有關規定送達,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妥收、妥投郵件的協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逐步設定村郵站並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確定村郵站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場所可以設定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

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村鎮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郵政服務設施。

火車站、機場、港口、大型汽車站、大專院校、城市社區、風景名勝區、賓館等公眾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依法劃撥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必須用於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必須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得挪作它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不高於房屋建築成本價出售給郵政企業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設定信筒(箱)、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應當徵求郵政企業意見並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由郵政企業按照規劃統一報建、統一管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新建樓房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戶數相適應的郵政信報箱,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郵政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竣工驗收時應責令設定。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樓房未按照規定設定郵政信報箱的,由樓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住宅小區管理單位負責補建。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鼓勵建設單位配套設定智慧型信報箱、智慧型快件箱等智慧型末端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已建成的居民新區、街道,地名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設定街道名稱牌和門牌號碼,並標註郵政編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損毀郵政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服務網點或其他郵政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在原址新建或者遷至方便民眾用郵的地方另建,並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路、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七條 省郵政企業對國家給予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補貼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並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標識、本地郵政編碼,在郵政信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院落、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定收發(傳達)室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給據郵件由用戶簽收,用戶委託的專人和專門機構代為簽收的,視為用戶本人簽收。

住宅樓房和院落尚未設立信報箱的,可投交到收發(傳達)室或物業管理部門;沒有收發(傳達)室和物業管理部門的,可投交到與用戶協商的指定位置。

寄達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農村地區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或與村民委員會商定的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寄達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郵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其營業場所、投遞場所內設定供用戶租用的專用信箱。租用專用信箱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應當由新用戶到所在地的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可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用戶更改名稱、變更地址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郵政從業人員為用戶提供到戶服務時應當佩戴郵政專用標識,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準許郵政從業人員進入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的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用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接收郵件的單位和人員在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並承擔保護和及時、準確遞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八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接到用戶查詢,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儘快答覆。屬於郵政企業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由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或者設立收費項目;

(二)延付、截留、挪用郵政匯款;

(三)私拆、隱匿、毀棄郵件;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郵政專用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識,其他車輛不得噴塗。郵政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用於運輸郵政經營範圍以外的物品。

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時,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非法檢查、扣押、攔截郵政專用車輛。

郵政專用車、船和執行投遞任務的郵政從業人員通過橋樑、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運遞郵件的郵政專用車輛,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交通民警應當優先放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協助保護郵件安全和轉運郵件。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提供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以外的在本省範圍內經營的快遞企業設定分支機構,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其企業法人授權,快遞企業分支機構不得再行設定分支機構。

辦理備案時應當出具下列材料:

(一)快遞企業的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有與經營的地域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

(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相關證明;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經營快遞業務。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年度報告、註銷等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租借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對經郵政管理部門核定承擔運遞快件的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快遞標識,由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對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有關部門應當在其通行、停靠及進社區攬收、投遞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四)項、第三十二條第四款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非法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五)走私或者經營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製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損壞郵政設施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可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拒絕、阻礙郵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少數民族地區是指:甘孜、阿壩、涼山民族自治州,馬邊、峨邊、北川、木里民族自治縣,民族鄉。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5月2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四川省郵政條例(草案第五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10年5月2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少數民族地區範圍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第五十五條關於少數民族地區範圍的界定應當考慮民族鄉。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在建議表決稿第五十四條中增加了民族鄉。
二、關於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條未對郵件接收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私拆、隱匿、毀棄郵件的行為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建議不在本條例草案中再增加相關處罰。
有同志在審議中提出,草案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新建樓房未設定郵政信報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是否可操作,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我省新建樓房未建郵政信報箱情況還普遍存在,為了保證郵政普遍服務,對新建樓房未建郵政信報箱作出約束性、責任性規定是必要的,但不宜放在法律責任中進行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七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竣工驗收時應責令設定。”並調整到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第五次審議稿經本次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草案建議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四川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郵政是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和公民通信權的重要手段,是社會公用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先行行業。長期以來,郵政部門承擔了為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有力地保障了國家信息和公民的通信權利。四川郵政充分利用自身獨特優勢和資源,主動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為加快實施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步伐,改善我省投資環境,促進全川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進一步加快郵政事業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通信需求,是國家今後相當長時期內的一項重要任務。從1998年底郵電分營起,我省郵政部門已經獨立運營將近五年。近五年來,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經過全省郵政幹部職工的辛勤努力,我省郵政事業在管理體制、通信能力、經濟效益、服務質量、社會地位、隊伍面貌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省郵政事業的持續發展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作為我省社會基礎公共設施重要組成部分的郵政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大部分城鎮建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郵政設施,直接制約著郵政事業的發展;第二,郵政建設資金嚴重不足,很多的縣郵政局、所尤其是農村支局、所經營條件很差,設施破舊得不到改善,影響了廣大民眾的用郵需求;第三,在城市建設中需拆遷郵政設施的用地及資金補償政策和規定,得不到具體落實,使郵政服務無法順利開展;第四,郵政部門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特別要承擔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義務兵信件及盲人讀物免費寄遞等,由此而帶來的費用支出,得不到必要的補償,造成企業的巨額虧損;第五,郵政運輸尤其是“三州”等地的郵運安全,甚至郵政工作人員的生命遭受不法侵害,安全得不到保障。
我國於1986年和1990年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制定時間較早,條文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十多年來我國及我省經濟、社會已發生巨大變革,上述某些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省人大常委會1996年制定的《四川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也由於郵電體制改革和國家新頒布了《電信條例》,於2001年經法定程式廢止。近年來,我省郵政市場秩序混亂,惡性競爭激烈,違法違規經營、侵犯郵政專營權的現象十分突出,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和信息安全,損害了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郵政通信秩序,阻礙了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影響了郵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能。
有鑒於此,在《四川省郵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5號)的基礎上,儘快制定通過一部與我省新形勢相適應的郵政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郵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97號),《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2000年信息產業部第4號令),《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第13號令)、《集郵市場管理辦法》(2000年國家郵政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號令)。同時還參考和借鑑了北京、陝西、雲南、江蘇等省市制定的郵政地方性法規。
從2002年11月起,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的立法計畫安排,省郵政局成立了立法項目起草小組,著手進行起草準備工作,並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初稿。2003年4月,我局向省政府報送了《四川省郵政條例(草案)》(代擬稿)。省政府法制辦在半年的時間內,廣泛徵求了財政、建設、公安、交通、國土資源、民政、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新聞出版、成鐵等省級有關部門和成都、德陽、資陽、廣元、達州、遂寧、甘孜、阿壩等市州政府的意見,併到成都、南充、遂寧、巴中市等地進行了調研,認真聽取了相關部門、基層政府機構、管理相對人、用戶代表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同時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上,向公眾徵求修改意見。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討論修改、論證,形成了《四川省郵政條例(草案)》(送審稿)。該《條例(草案)》已於2003年11月1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郵政普遍服務的政策優惠和扶持
《萬國郵政公約》第一條規定“各會員國應注意使所有使用者/客戶能夠享受普遍的郵政服務,即以合理的價格在領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經常、優質的基本郵政服務”,第22屆萬國郵聯大會通過的《北京郵政戰略》規定,各成員國應當注意使所有郵政業務的使用者/客戶享有普遍服務的權利。郵政普遍服務的本質是郵政企業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基本公共職能。我省地域廣闊,人口眾多,是多民族聚居的西部經濟不發達的農業大省,郵政業務發展水平不高,普遍服務負擔沉重。據2002年調查統計,四川郵政因承擔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義務兵信件免費服務、盲人讀物免費寄遞等普遍服務,造成2億元的政策性虧損。目前我省郵政局所、服務網點總數為6196處,其中設在農村的局所、服務網點就占5362處,農村投遞線路9952條,單程總長度18萬公里,服務於四川農村6900萬人口,因農村郵政普遍服務虧損3億元。甘孜、阿壩、涼山三個少數民族自治州共有郵政局、所350處,加上建設投入,全省郵政每年要補貼“三州”1個多億。郵政服務已成為當地人民民眾,特別是邊遠山區、少數民族牧區主要的通信手段。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存在郵政因承擔普遍服務造成嚴重虧損的情況,而美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等國均從立法上對郵政普遍服務加以扶持和保護,政府對郵政部門的虧損給予補償和政策優惠,以確保郵政承擔普遍服務的政府職能的順利實現。《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依照城市規劃自行建設郵政服務設施的,郵政服務設施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第十條規定,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設定信筒(箱)、報刊亭、郵亭、閱報櫥窗等設施,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由郵政企業按照規劃統一報建、統一管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上述規定,是採納和借鑑了雲南、陝西、山東等省的立法經驗,保留了省政府規章《四川省郵政管理辦法》相關內容。
(二)關於郵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郵政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鎮建設的公用設施,是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物質條件和前提。目前我省郵政設施規劃與建設嚴重滯後,城鎮郵政局所、服務網點設定相對較少,大部分支局所房屋破舊狹小,設施簡陋,城市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小區信報箱、報刊亭安裝率低,新建城鎮居民住宅區、開發區、工礦區、大中專院校等未配套建設郵政設施。這些狀況,嚴重影響了廣大民眾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用郵的需求,也影響了當地經濟的發展。要加快我省郵政設施建設,首先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將郵政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其次,郵政是國有公用企業,承擔為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以及社會各界對郵政事業發展的理解、關心。在我國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的城市中,郵政設施建設已做到了與經濟建設相適應並適當超前。《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計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分別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時,對未按照郵政建設規劃配套設定郵政服務網點或建設郵政服務設施的,不予批准。第九條規定,郵政設施用房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出資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應按不高於房屋建築成本價出售給郵政企業使用。第十二條規定,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樓房未按照規定設定郵政信報箱的,由樓房產權單位或者住宅小區管理單位負責補建,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統一補建,費用由產權人承擔。為了保證設施用地和用房用於辦理郵政業務,第九條還規定,依法劃撥的郵政服務設施用地必須用於建設郵政服務設施,不得挪作它用。
(三)關於用戶權利的保障和郵政部門的義務
郵政部門始終應把保護用戶合法權利,為社會提供優質的郵政服務擺在各項工作的第一位。《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加強郵政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這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為提高郵政企業服務質量,保證郵政新用戶用郵的及時性,第十七條規定:對具備投遞郵件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針對郵遞人員上門服務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上門為用戶提供服務時,住宅小區、住宅樓房的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收發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為了增強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五條對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禁止性行為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促進郵政企業開拓創新,拓展服務領域,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對郵政企業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拓展郵政業務,特別是延伸服務作了要求。為了規範郵政企業的服務,方便用郵民眾,同時也為了避免城市改造中隨意拆除郵政標識,第十五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標識,公布本地郵政編碼、營業時間,並在營業場所內公布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郵政信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範圍,迅速、準確地投遞郵件。
關於農村、牧區的郵件投遞問題。根據《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我省目前一般只能投遞到鄉,鄉、村以下的投遞“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鑒於目前我省郵政企業普遍服務任務重、經營嚴重虧損的現狀,要求郵政企業在農村、牧區將郵件投遞到戶還難以做到。因此,為了更好保證農村、牧區的郵件投遞,省法制辦廣泛聽取了鄉鎮基層政府、用戶代表、基層郵政局所和投遞員代表以及立法諮詢委員的意見;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於農村、牧區郵件投遞上的一些義務性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寄達農村、牧區的郵件,郵政企業負責投遞到鄉、鎮。鄉鎮以下的郵件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並簽訂契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郵政企業在鄉、村設立郵政服務代辦點。
(四)關於郵政市場監管與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郵政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行業管理,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會組織或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並由郵政企業與代辦者按契約法規定簽訂契約。第五章中關於郵政行業管理主體資格及行政處罰權的設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條和《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省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市、縣郵電局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以及國務院批准國家郵政局“三定”方案而設定的,明確了郵政部門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主體資格。近年來,我省郵政市場尤其是信件寄遞、集郵、郵政用品用具市場秩序混亂,管理缺乏依據,已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利,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對於《郵政法》制定時未預見或者未涉及的問題,《條例(草案)》根據我省實際情況,並參照兄弟省經驗具體規定了郵政部門依法管理郵政市場,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細化了相關處罰條款,具有可操作性,是符合立法基本精神的,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郵政工作建設、管理和職責,為我省郵政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營造更好的法制環境。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年11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四川省郵政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當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鑒於國家正在進行郵政體制改革和郵政法的修訂,建議在郵政體制改革和郵政法修訂完成後,再審議通過該條例。
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擱置審議滿兩年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委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該條例擱置即將滿兩年,如果再不上常委會會議審議,將會被終止審議。
今年以來,法制委員會聽取了省郵政管理局關於近兩年來我省郵政體制改革和郵政事業發展情況的介紹,並徵求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鑒於我省郵政改革和發展的實際,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制定該條例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立法具有較好基礎。同時,基於立法程式規定的考慮,法制委員會建議並經主任會議決定,該條例列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2007年11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郵政監管
長期以來,我國郵政業實行政企合一的管理體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以及WTO後過渡期的結束,郵政市場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郵政業傳統的政企合一的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2005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實行政企分開的管理體制。我省按照國家的要求分別於2006年9月和2007年2月成立了四川省郵政管理局和四川省郵政公司,實行政企分開的管理體制。為此,刪去原草案二審稿第三條中的“市、州、縣(市、區)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經省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和第五條中“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同時,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將條例中的“郵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郵政監管機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五條)
二、關於郵政企業普遍服務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郵政企業具有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職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應當對其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優惠。據了解,郵政企業由於承擔了諸如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義務兵信件及盲人讀物免費寄遞等普遍服務義務,這些費用得不到必要的補償,造成企業嚴重虧損。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
三、關於農村郵政服務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我省農村人口多,農村特別是邊遠山區的郵政基礎條件差,郵政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應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郵政通信設施建設的投入的規定。
四、其他修改
1、根據新修改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將草案二審稿中的“物業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2、將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修改意見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待時機成熟後再審議通過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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