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

英國國會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起源於13世紀,是英國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和下議院,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基本信息

簡介

英國國會英國國會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儘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

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由於以大英國協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腹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

歷史

起源

英國議會始於1265年貴族S.de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的,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

1343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議會分裂為上、下兩院。上院由僧侶、貴族組成,稱貴族院;下院由騎士和市民代表組成,稱平民院或眾議院。

確立

1688年“光榮革命”後,確立了“議會至上”和“議會主權”原則,國王權力轉到議會,議會遂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在中世紀時期,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併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併,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改革

16世紀至17世紀,議會制度做過多次調整和變動,如亨利七世將請願制改為議會制;1529年,成立議案委員會;1554年,呼聲和計數並行;1581年,議案三讀制建立;詹姆士一世,斯圖亞時期,三次解散國會;查理一世確立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再次強調國會在徵稅上的最高權力。

19世紀,英國議會史上發生了三次重大改革:1832年的改革是議會先進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1867年的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1884年的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的延伸。

20世紀末,布萊爾領導的工黨上台執政後,順應民意,推行了一系列內容廣泛的改革計畫,包括議會上下院的改革和地方議會的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1999年,英政府對上院實施了激進的改革,通過《上院議員改革法案》,大刀闊斧廢止了600多名世襲貴族的議員資格,只保留92名世襲議員,改變了原來保守黨主宰上院的局面。

2003年,布萊爾首相獲得連任之後,再次推進上院改革,宣布上院議長選舉改革方案。經過努力協商,2005年,英國主要三大黨派(工黨、保守黨、自民黨)一致認同對上院繼續進行改革,並於2006年7月,擁有600多年歷史的上議院首次通過選舉產生新議長,改變過去上院議長由內閣憲政事務大臣兼任的做法。

2007年年初,包括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在內的近500名貴族對上院議員產生方式進行表決,徹底否定了下院要求上院議員從世襲或任命改為由選舉產生的提案。

構成

主體和大笨鐘俯視角國會大廈主體和大本鐘俯視角

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TheHouseofLords)和下議院(TheHouseofCommons)。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

兩院議員的最低年齡限制均為21歲。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議長按慣例由多數黨議員出任。上、下兩院均設有全院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等機構,協助議院審查有關議案。

國王

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

上議院

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是由宗教貴族(大主教、主教)、世襲貴族、終身貴族、王室貴族和抗訴審貴族(高級法官、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等)組成,現有(2013年)議員1000人左右。分為兩種:

1、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Spiritual)

即英國國教(Churchof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

2、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Temporal)

即貴族成員。

下議院

下院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現有(2013年)議員650人。下院每屆議員任期最長為5年。

權力

國王的權力

英國女王英國女王

1、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定,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2、內閣的組成

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

典型的內閣制民主政體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故內閣制民主政體的運作可被視為一連串的授權關係(chainsof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選民-逐步地將決策權威授予不同的機構。

首先,由選民經選舉授權予議員,由議員組成的議會再授權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內閣再授權予各部會,之後部會再授權予官僚體系執行政策(Strometal.,2003)。

更仔細來說,選民可被視為是所謂的委託人,而定期、公開、公平與競爭性的民主選舉(election)則可被視為是一種授權的程式,而最後所選出的民選官員(electedofficials),即是上述定義中,實踐委託人(選民)期望或目標的代理人。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為的發生。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國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國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上下兩院的權力

國會擁有立法、決定徵稅、批准預算、監督政府和決定王位繼承等項權力。這些權力主要由下院行使。

上院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生效,對於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院還是英國最高抗訴法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抗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彈劾案。

任期

不同於美國等采總統制的國家,立法機關沒有特定的任期,首相會在五年之內的時間向國王提請解散國會,所以英國國會(下議院)議員的任期不會超過五年。內閣之閣員必須出席國會為政策辯護,並且接受議員的監督質詢。另外政府提出的重大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可能面臨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表決通過,則將迫使首相辭職,而首相亦可能主動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除倒閣外,在內閣制國家運作中,國會通常還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表示對內閣的不滿,進而可能產生倒閣的結果。

職能

立法職能

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立法程式包括3個階段:①提出議案。議案分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②通過議案。任何議案都必須經下院和上院各自的“三讀”程式通過,然後交國王批准才生效。③公布議案。議案經議會兩院通過後,即呈送英王批准,由英王發給特許證書,交兩院議長宣布,有時由王室委員會宣布。英王對議案有否決權,但200多年來從未使用過。

司法職能

上院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議事規則

上院

英國議會開會辯論的時候,對發言人的觀點讚同一般表示會站起來喊“YEA”(贊同)反對時喊“NAY”(反對)。

上院議員於發言前無需徵得主席同意,下院內發言前必須徵得主席同意。若有2名以上議員同時起身發言,以院內鼓掌通過的方式決定先聽取哪一方的發言。

上議院領袖通常會對發言次序提出建議,一般也受尊重。院內發言須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議員先生們’(“MyLords”)),而非僅向主席一人(下議院習俗如此)。議員間不以第二人稱(你)互稱,而是用第三人稱如‘尊貴的公爵’、‘尊貴的伯爵’、‘尊貴的議員’、‘尊貴吾友’等等。

每位議員於每次會議期間,不得發言逾1次,唯會議召集人可於會議起訖各發表一次演說。貴族院內的發言無時間限制,然而,院方可經由通過動議‘茲不再聽取尊貴的議員先生’(“thatthenobleLordbenolongerheard”)以停止某位議員的發言。院方同樣也可經由通過動議‘茲對該議題即刻停止發言’以終結辯論。此程式稱‘逕付表決’(Cloture,美式英文稱Closure。另名guillotine),於院內極其少見。

一旦針對某項議題的發言已達成結論,或召請逕付表決時,該議案即可交付表決。一開始付諸口頭表決,由上議院大臣或副院長宣讀議題,各議員回應‘滿意’(“Content”,即贊成該議案)或‘不滿’(“Not-Content”,反對),會議主席隨後宣布表決結果。若有議員質疑,隨即付諸書面表決(division)。各議員分別進入兩室(‘滿意’室或‘不滿’室)之一,由職員於室中記錄其姓名。每室各有兩名計票人(Teller,由議員擔任)計算參加表決的議員數。上議院大臣與副院長可逕於羊毛袋上表達意向。書面表決完成後,計票人提交計票結果給會議主席。

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案由下列程式決定:繼續沿用現行法規,除非多數議員主張修訂或駁回;其他新進提案則遭駁回,除非多數議員主張通過。院內法定最低出席人數(quorum)在一般表決或程式表決為三人;在法案表決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數,則表決無效。

下院

英國下議院,被稱為“議會之母”,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部分,下議院選舉產生英國首相。與美國國會僅僅等同於一個諮詢機構不同,英國下議院有很大的權力。

英國兩院都有很精彩的辯論,上議院的辯論比起下議院來,要精彩得多,但是上議院作出的決議不作數,只作政府參考之用。下議院辯論主要是發生在執政和反對黨之間,有時候第三大黨自由黨也進來湊湊熱鬧。

辯論的時候各黨議員唇槍舌劍,互不想讓,但一般都會保持彬彬有禮,儘管有時候在心裡對對方恨得咬牙切齒,表面決不表露。更不會像日本義大利一樣,演變為在議會中的人身攻擊,上議院專業人士比較多,很多貴族本身就是專門的科學家,金融家,國際關係的研究學者,所以他們的辯論更加能對一個問題說中要害,有時候引經據典,能作出好多精闢實用的論斷,其精彩程度之深,可以用來作為大學教材。

歷任首相下台之後,都會受封為爵士,進入上議院,不過上議院議員要是想進下議院,就不是那么容易了,首先他要辭去在上議院的資格,也就是說辭去爵位,才能經過選舉進入下議院。

辦公地點

英國議會開幕式英國議會開幕式

英國議會設於倫敦威斯敏斯特市的威斯敏斯特宮(Palaceof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ofParliament),其附近是白廳,以示行政置於議會的控制之下。

下院會議廳面積很小,僅能容納議員的2/3。廳內左邊為反對黨議員的座位,右邊為執政黨議員的座位。政府成員和反對黨領袖(影子內閣)分別坐在前排,稱前座議員,一般議員坐在後排,稱后座議員。下院每周開會4天,一年開會175~200天左右。

上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為多項正式儀典的舉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為每個新會期前舉行的國會開議大典(StateOpeningofParliament),國王於儀式中登上廳內御座,並現身於國會兩院,為新會期發表演說,勾劃政府施政事宜。廳內的長椅鬃成紅色,故上院有時被稱為“紅廳”(“RedChamber”)。“羊毛袋”設於廳內前方,支持政府的議員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反對政府的議員坐在羊毛袋左方的座位。中立議員(Cross-bencher)坐在羊毛袋的對面座位。

上院平均每年開會140天。議會上、下院的所有記錄除個別情況外全部公開。上院設有檔案局,供人們查閱兩院檔案。

開幕大典

詳見詞條:英國國會開幕大典

查爾斯王儲首次隨同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亮相查爾斯王儲首次隨同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亮相
國會開幕大典(英語:StateOpeningofParliament)是英國通常在每年11月初,於上議院議事廳舉行的儀典。在儀典中,兩院議員會聚首一堂,恭聽君主致辭,標誌著新一屆國會會期的正式開始;至於遇著有國會大選的年份,有關儀典則會緊接在大選後的首次國會會議召開前進行。

2013年5月8日,英國國會開幕大典在議會大廈舉行,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攜皇室成員出席開幕儀式。查爾斯王儲首次隨同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亮相。儘管英王室未言明此舉的意義,但這一變化被指強烈預示著英國長達60年的女王時代臨近尾聲。

在此訊息傳出的同時,白金漢宮宣布,伊莉莎白二世將不參加大英國協政府首腦會議,這是作為大英國協首腦的伊莉莎白二世自1973年以來首次缺席該會議,屆時查爾斯王儲將代表她參加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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