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

總統制

總統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行政和立法機關,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與議會內閣制相比較,總統制的特點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屬於半總統制或者雙首長制。美國是最早的總統制國家,也是目前最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基本特徵

總攬行政權力,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了個別重要任命需要通過議會外,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總統無權解散議會,國會議員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是總統違憲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話,議會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並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制度優劣

優點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 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總統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在議會中執政黨占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總統,並且總統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總統任期過長而走向獨裁的局面。(只適用於有限制連任次數的國家,但多數亞洲及非洲國家並沒有限制連任次數,進而造成該國總統皆為長期執政的獨裁者)。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趨向專業化。

總統制總統制

技術官僚不會因為政黨輪替而受到過大的影響,對政策的連貫性有益。

清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

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他(她)下台。有時,三權分立也是導致美國政體運行效率低下的原因。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台。

任期有限,即使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只適用於美國等限制連任次數的國家)。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易形成獨裁統治。如非洲及亞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總統專制的局面,她們的總統皆長期執政。

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缺乏實際工作經驗使監察或批評容易流於空談。

必須定期消耗龐大選舉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議會制國家嚴重。

除了政黨沒有嚴重衝突的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主要區別

總統制共和制和議會共和制

組織方式

第一,政府的組織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兩院制議會中,一般指眾議院)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在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員由當選的總統任命並領導。

議會職權

第二,議會的職權不同。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不僅具有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還具有組織政府的權力;總統制共和制下的議會僅具有一般議會所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

關係簡介

第三,政府與議會的關係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政府的政策不滿而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者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員,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議會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員卻同時也是議員)。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

地位作用

第四,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掌握行政實權。

第五,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不同。議會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產生方式

第六,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大部分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只有少數國家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實行國家

現今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有美國、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象牙海岸(象牙海岸)、喀麥隆、加彭、盧安達、肯亞、墨西哥、瓜地馬拉、波札那、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這些國家總統制的主要特徵,特別是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這一點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貫徹權力分立原則的程度,總統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關係以及總統產生的方法等,則互有區別,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議會共和制相接近。

典型國家

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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