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的自由為主要內容,受刑者在一定的設施內被拘禁。

自由刑

從法益的意義來理解,是自由法益的剝奪。執行這種刑罰的物質保證,是森嚴壁壘的牢或獄。因而,自由刑體系的臻於完備的過程。從各國來說,這一完備過程是從一五九七年荷蘭的阿姆斯特爾達姆的男懲治監,一五九七年的女懲治監的建成開始的。各國仿效,各自形成一定規模的完備設施。 自由刑在近代成為刑罰體系中心是有其產生和發展的背景的:首先,它是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對封建制度抨擊時,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等思想,主張“天賦人權”,提倡人道主義,反對封建制度的殘酷性、恣意性。其次,是經濟發展的進步。前資本主義的階級社會對統治者人身依附關係在近代才得以解脫,使自由刑成為懲罰的可能;同時,有利於保存勞動力。最後,刑罰思想的演進。使過去那種“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報應刑思想逐漸被教育刑思想所矯正。不難看出自由刑成為刑罰體系的中心地位是歷史的趨勢。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

各地不同

關於自由刑的種類各國及各地區規定不同:法國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輕徒刑、拘留、監禁、徒役等的區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規定了徒刑(reclusion)、監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種自由刑。德國刑法也曾規定了重徒刑、輕徒刑、監禁、拘留四種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後統一規定為“自由刑”。俄羅斯1996年刑法規定了剝奪自由的新刑種,如拘禁、終身剝奪自由和限制自由。我國台灣地區自由刑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我國香港地區自由刑只有監禁刑。我國澳門地區在《澳門刑法典》適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規定的自由刑有兩種:徒刑和監禁;而新刑法典廢除徒刑與監禁之別,只規定了一種自由刑,即徒刑。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除規定與以上國家和地區相似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還規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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