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
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役的刑罰。商朝就已出現的徒刑,西周繼承下來,並對此進行了發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對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將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罷民”《周禮.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西周徒刑分3、2、1年期。
1,中國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義: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役的刑罰。是我國古代五刑之一。“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2,現代刑法中“徒刑”的含義:徒刑,即將罪犯監禁於特定場所,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刑罰。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徒刑是法院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的處罰種類和期限,如三年有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上稱為“主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以上稱為“附加刑”)。通常所說的徒刑是指剝奪犯人自由的刑罰,狹義上的徒刑僅指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中國古代徒刑的出現與演變
中國古代徒刑的出現與演變
奴隸社會的“徒刑”
商朝就已出現的徒刑,西周繼承下來,並對此進行了發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對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將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罷民”《周禮.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西周徒刑分3、2、1年期。 在奴隸制時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實際上,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從事一定的工作,執行勞役。如《周禮·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闕,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說明奴隸制時代,對罪犯判處肉刑後,同時還要束縛其自由,附加罰處勞役。此外,西周時還有相當於監獄的“圜土”之制。《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又《周禮·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該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這是最早的、比較有系統的關於徒刑的記載。
封建社會的“徒刑”
刑罰制度發展的歷史規律,不是要將肉刑與自由刑相互結合及並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來取代肉刑。尤其是勞動力作為一種有使用價值的“物”越來越被統治者認識。統治者由於戰爭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勞動力來為其服務,而不是肢體殘缺者。 秦代的徒刑與肉刑合併使用,漢初沿用秦制,仍繼續使用墨、劓、刖、宮等殘害犯人肢體的肉刑,其刖刑分為斬左右趾兩種。漢文帝時實行刑制改革,關於改革的具體過程參見《中國刑法史稿》第168—169頁。改革後廢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鉗城旦 舂 五歲刑 完城旦 舂 四歲刑 鬼薪 白粲 三歲刑 司寇 作 二歲刑 罰作 復作 一歲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還有“輸作左校”、“輸作右校”、“輸作若盧”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見,漢代已經有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晉南北朝以後,徒刑體系發展起來。《魏律》規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體內容不詳,但肯定都屬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據《唐六典·刑部》載,《晉律》規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二曰四歲刑;三曰三歲刑;四曰二歲刑。“髡刑有四”,這點與魏律相同,是否還有完刑、作刑,史無記載,不好妄測。但是,《晉書·刑法志》說:“刑等不過一歲”,自漢以來皆如此。魏晉之髡刑與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還要加笞,最低為二年。我想,應該還有刑期低於二年,不帶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許名稱有所區別。如《梁律》中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梁律》淵源於《晉律》,故晉代應當有低於二年的徒刑。 《北魏律》始將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為五等,刑期從五年至一年,每等差一歲。北齊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一百,加笞八十至二十,一歲刑僅加鞭一百,不笞。北周略同,鞭笞之數皆少於北齊,從鞭六十,笞十,逐級加鞭笞,各十。隋代《開皇律》減輕徒刑,刑期從一年到三年,每等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繼承隋《開皇律》的徒刑體系。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將犯罪分子加以監管、剝奪其自由並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是刑法五種主刑中較重的一種。
有期徒刑有三種情況: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二、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一、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決的,對犯罪分子終身剝奪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押送監獄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重刑之一。
無期徒刑有二種情況;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如輪姦婦女,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監獄執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勞動能力的,同時強制參加勞動,接受勞動改造。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嚴重、民憤較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給予這類犯罪分子以剝奪終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開展的從重、從快、從嚴的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奠定了改革開放的良好社會秩序,當然,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從嚴處置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廣州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後,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後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7名行賄者為兩名中山大學教授(另案處理)、一名張實的舊同事曾某兵(另案處理),四家科技類公司。中山大學教授羅笑南及3名企業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另案處理。而張實舊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張實曾兩次以借錢的名義讓曾某兵共打款20萬元用於買房。
起訴書還認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張實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羅旭光的4萬元賄賂,其後在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企業以及享受相關稅收獎勵政策過程中提供幫助。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二
原蕭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董超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制網合肥6月18日訊(記者 李光明 通訊員 曹傑 周里)記者今天從安徽省宿州中院獲悉,原蕭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董超涉嫌受賄一案已於近日由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董超受賄800餘萬元財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董超利用擔任蕭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復墾項目承包、工程款結算、土地使用證辦理、礦山資源開發、採礦許可證辦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總計797.9萬元、購物卡3.4萬元、價值586925元的豐田汽車一輛、價值24600元的手錶兩塊。案發前,董超因擔心事情暴露,退回行賄人177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追回董超受賄贓款總計517.92萬元和17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