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和執行地方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鄉鎮政府及企業的分配政策。(二)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項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擬定政府採購並督促執行;審查彙編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管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讓支出;參與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貿、科教、住房、土地、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縣的預算外資金和負責財政專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監督全縣彩票發行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縣農村綜合改革政策;負責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政策制定及涉稅案件的稽查;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縣級財政支農資金;負責財政補助直接發放工作;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財務。
(五)監督和管理全縣會計工作,執行會計法律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所以及其它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負責會計集中核算(國庫支付)工作。
(六)管理鄉鎮財政。制定和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和“鄉財縣管鄉用”的財政管理方式;定期檢查分析鄉鎮(開發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指導和督促鄉鎮(開發區)財政組織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正確編制財政決算;加強縣對鄉鎮(開發區)轉移支付的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開發區)債務化解,防範鄉鎮(開發區)債務風險,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政治穩定。
(七)受縣政府委託,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國有資產監管的職責,保障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依法指導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參與指導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銀行貸款。
(八)擬定和執行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法規、制度;監督檢查預算執行、稅收征管與解繳、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以及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組織制訂地方財政稅收立法規劃和地方稅收政策;負責財政、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九)管理和監督縣級發展經濟、項目投資、科技、環保等基金,並辦理資金的撥付;參與研究制定國家重要商品流通領域的巨觀調控在我縣貫徹實施意見;管理和撥付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補貼資金。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負責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財政調研、財政信息、材料送閱、財政宣傳和信息網路建設;負責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機關財務、後勤服務、來人來訪接待、安全保衛等機關事務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負責財政文告工作。
(二)預算編制辦公室(預算科)
參與研究縣級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路和基本原則;負責布置縣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工作;指導縣本級各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建立縣級部門預算基礎信息資料庫和財政專項資金備選項目庫;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審核縣級部門預算建議草案;協同做好縣人大對部門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等;根據局有關科室及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專項資金項目建議,審核提出預算安排意見;參與縣本級部門預算調整的審核和辦理工作。
負責預算編制和管理;匯總編報全縣財政收支預算;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貫徹和擬定公共財政支出政策,提出最佳化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根據縣級年度財政收入計畫測算財力,編制預算草案;編制財政中長期規劃,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編制縣級綜合財政收支計畫,提出縣級部門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根據局有關科室提出的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建議,審核提出預算安排意見;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批覆縣級部門預算;擬定縣與鄉鎮分配政策;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的有關聯絡工作和審計部門縣級財政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等;按月撰寫全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數據;指導地方預算管理和鄉(鎮)財政管理工作。
辦理中央政策統一規定的稅收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工作;審核本局代擬的規範性檔案和地方法規、規章中有關財稅的條款;負責財政依法治理有關事項;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實施;辦理財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及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宜,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負責調處涉及縣級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制裁;落實財政部規定的地方財政部門關稅工作的主要職責;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的稅政法制工作。
(三)國庫科
負責預算執行;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會同局有關科室制定財政性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辦理國庫資金的調度和預算內外資金的劃撥;辦理縣級預算收入的退庫;匯總編報全縣部門決算;編制縣本級財政收支決算,彙編全縣財政收支總決算;負責辦理與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及鄉(鎮)財政的年終結算工作;負責國債專項資金的轉貸、撥付、管理、使用監督;辦理國家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撥款和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撥款;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縣級政府償債資金準備金;對地方政府償債資金準備金籌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統一管理縣級財政性資金的銀行賬戶;提出和擬定縣級國庫管理辦法和具體支付制度;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統一管理局各專項資金(基金)賬戶的開設、撥款及相關賬務的登記、對賬工作,會同有關科室對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協調人行國庫、商業銀行之間工作關係。
(四)政法科
參與擬定全縣政法單位和軍隊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審核非稅收入的基本情況,加強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監督;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做好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工作;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五)教科文科
組織擬定教育、科技、文化等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做好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工作;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配合分管部門(單位)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監管上級下達分管部門(單位)的各種專項資金並進行跟蹤問效。
(六)經濟建設科(企業科)
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指導分管部門(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編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有關追加預算建議;配合預編辦審定部門(單位)預算;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配合預算科、預編辦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管理糧食、棉花等專項儲備經費;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參與研究制定我縣貫徹國家重要商品領域的巨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負責制定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等管理工作(不含切塊經費以及教育費附加安排的項目);負責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實施和管理;負責評價彙編全縣基本建設類單位年度會計報表。
監督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擬定有關政策;研究並擬定促進全縣國有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指導縣屬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縣屬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及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補助地方的專項經費等;監督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負責地方銀行、信託、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管理全縣擔保行業,貫徹執行擔保業監管辦法和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和債務管理。
(七)農業科
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和政府扶貧規劃;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支農政策和農業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縣農業、林業、水務畜牧水產等部門事業經費;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編制下年度部門(單位)預算方案及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預算,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督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處理農村財政研究會的有關工作。
(八)社會保障科
參與全縣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提出縣本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並參與分管部門(單位)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執行社會保障政策,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和措施;管理財政性社會救災、撫恤救濟、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老年事務、殘疾人保障、醫療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單位)需考慮的因素,做好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工作;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結合預算執行實際,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進行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對分管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
(九)行政科
組織擬定行政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掌握分管部門(單位)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做好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工作;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單位)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督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十)會計科
監督和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檢查各單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情況及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計職稱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考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負責全縣高級會計師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財會學會和珠算協會工作。宣傳和貫徹《會計法》。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科(縣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
貫徹國家及上級政府關於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計畫及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全縣國有、集體資產的長遠發展規劃;負責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決策建議;查處國有、集體資產流失行為;負責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查處理以及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全縣國有、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登記、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負責縣級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重要評估項目的立項和驗證確認工作;負責管理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改組過程中產權變動、不實資產的核銷、資產抵押等項工作,對破產企業進行審查、清債、清算和收繳被撤消、被解散企業剩餘的集體資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存量資產流動,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和清產核資方面的報表編制工作;編制全縣國有資產營運機構、企業集體國有資產預算、決算調整方案和預備費動用方案並負責其執行;研究制定國有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組織收繳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縣級重大投資項目收益,並對投資收益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
(十二)人事教育科(離退休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落實全縣財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幹部的年度考核及相關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實施國家及省、市農業綜合開發的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統籌安排全縣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項目的申報、評估、審批、實施、檢查和驗收等工作。
(十四)縣農村財政管理局(副科級)
負責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管理稽查工作;編制縣級契稅、耕地占用稅收入計畫,負責組織縣級契稅、耕地占用稅稅款的直接徵收,辦理契稅的減免事項;彙編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年度收入預算,審核、彙編、上報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收入年度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組織開展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政策法規宣傳和主要課題調研,組織交流、推廣契稅、耕地占用稅稅收征管工作先進經驗;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稅收票證的領發和核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數據統計及其他與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管相關的工作。負責制定鄉鎮財政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監管省、市對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的編制、管理和執行,指導鄉鎮編制財政決算,審核、彙編、上報全縣鄉鎮財政年度收支決算;負責全縣農村財政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管理全縣農村財政工作經費及相關專用交通工具、服裝、裝備等有關事項;其他與鄉鎮財政管理有關的工作。負責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的日常核算工作;匯總並編制全縣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髮放報表及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年度決算;負責財政補貼農民資金軟體的培訓、使用;指導鄉鎮推進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做好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處理涉及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發放方面的信訪工作;考核、監督、檢查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十五)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副科級)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擬定並執行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的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的審核、彙編工作,配合財政局機關有關科室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和執收單位的部門預算;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並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減免、退庫、返還的審核和報批事項;做好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申報和收費的核定(調整)工作,負責已取消(或調整)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督查落實工作;負責制定我縣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操作規程,並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核算、統計及資金的結算、劃解等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領購、保管、發放、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宣傳工作,開展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協同監察等部門,依法查處各種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開發園區工業投資項目免收費工作;負責全縣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大配套費及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或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少、數額小的單位政府非稅收入的直接徵收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出讓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政府集中調劑資金的收繳工作;負責對全縣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十六)縣財政監督檢查局(副科級)
擬定和執行財政監督檢查的法規、政策、制度;監督檢查預算執行,稅收征管與解繳、財務收支、會計信息、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以及財稅法規、政策紀律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犯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局機關各科、室(局)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檢查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查處涉及違反財經紀律的信訪工作;負責牽頭協調財政各科室的對外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七)縣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日常工作和組織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的政策檔案,具體指導鄉鎮和有關部門改革試點工作,跟蹤調研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總結試點經驗,完善改革政策,不斷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負責組織農村綜合改革宣傳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