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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障法是調整以國家、社會組織和全體社會成員為主體,為了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不斷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決某些特殊社會群體的生活困難而發生的經濟扶助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調整對象
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為特定的社會關係,即社會保障關係。是在國家和社會組織、籌措、運營、發放及監督管理社保基金中保障主體間形成的關係
1.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
2.社保實施機構與政府間的關係
3.社保機構與社會成員間的關係
4.社保機構間的關係
5.社保基金的運營關係
6.社保監督關係
基本原則
1.保障基本需要
2. 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3.公平與效率兼顧
4.權力與義務相統一
作用
1.調節收入差別,縮小貧富差距
2.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率
3.推進我國企業制度改革
4.維護社會穩定
5.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社會保障法的產生與發展
萌芽於19世紀上半葉的英國,1824年英國頒布《濟貧法》確立了公民的社會救濟權力。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法出現於20世紀80年代的德國,以德國的《社會保險法典》為標誌,揭開了歐洲乃至世界範圍的社保立法序幕,並形成各個特色與類型。
社保制度模式由於各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不同以及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各國在社保制度的創製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有聯邦德國模式、福利國家型模式、蘇聯東歐國家模式、東南亞模式。
社保法律制度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1.養老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制度
3.工傷保險制度
4.失業保險制度
5.生育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