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的任用
漢代以後對官員的任用有多種限制,朝廷對候選官員的家世、職業、財產、資歷、民族、體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漢以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為官。魏晉時期,限制寒族為高官,十六國、北魏、元及清代又對任用官員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級森嚴的官僚隊伍中,出身和資歷是任官時優先考慮的條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資歷的限制越嚴格。為了避免官場中的徇私,自東漢後任官有迴避的規定。東漢實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漢代還規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屬關係的,不得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選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迴避。唐代不僅規定官員不能在本籍任職,而且不許在本籍所在的近鄰州縣任官。唐還規定,凡職責相連或監臨檢察的官職,親族間要迴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諫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職等。清代對任官的迴避規定更為嚴格,如明確規定不能在原籍周圍500里內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務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總督、巡撫等大員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擔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對任官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唐代任官標準增加了身、言、書、判等條件,要求入仕的人應體貌豐偉,言辭辯理大方,書法工整優美,判詞文理優良。
官吏任用後
官吏任用後,朝廷要發給他們身份等級的憑信。自戰國起就有印綬制,金、銀、銅不同的金屬質地和紫、青、黑、黃等不同顏色的綬帶,標誌著官員的身份等級。任用的官吏,自漢代起有一年的試用期,不稱職者或他調、左遷,或罷黜。明代對官員實授前也有“歷事”和“觀政”的實習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