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1946年1月,聯合國通過決議成立聯合國原子能委員會,旨在保證原子能僅用於和平目的並進行監督,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於要保證新發現的原子能專用於和平目的的問題的關切。20世紀50年代,隨著美國和前蘇聯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開始向外提供技術援助,與之有關的用於軍事目的的核技術和知識的擴散也隨之加速,防止核武器擴散問題日漸緊迫。1956~1957年,美國和前蘇聯在裁軍委員會特設小組委員會上提出直接處理核武器擴散問題的提案。聯合國大會在1958年、1959年和1960年連續就核武器擴散問題進行了審議。1961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愛爾蘭提出的“防止核武器更廣泛的散布”的決議草案,它包括下列內容:(1)有核國家保證不將核武器的控制權和製造核武器所必要的情報轉交給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2)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保證不製造此種武器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對這種武器的控制權。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急忙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交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美蘇兩國舉行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這就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由來。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國際不擴散核武器體制的基石,它由前言部分和10條款組成,其主要內容是:有核武器締約國不得向任何無核武器國家轉讓核武器、核爆炸裝置或其控制權,並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問題進行談判。無核武器締約國不得接受、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並承諾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各項保障監督措施。《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三個目的是:防止核擴散、促進核裁軍、促進和平利用核能。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1968年7月1日開放供簽署,三個核國家(前蘇聯、英國和美國)及其他50多個國家當時簽署了該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1970年3月5日生效,美國、前蘇聯、英國為條約的保存國。截至2003年1月,已經有187個國家加入了該條約。中國於1992年參加了該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已成為一個全球性條約,禁止除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和中國以外的所有成員國擁有核武器,並承諾上述五國將最終銷毀其核武庫。該條約規定了防止核武器擴散的國際體制的標準和基礎。目前共有187個國家已簽署了NPT,僅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有爭議的朝鮮除外。
簽定意義
考慮到一場核戰爭將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爭的危險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
認為擴散核武器將使發生核戰爭的危險嚴重增加。根據聯合祠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決議,承諾進行合作為套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內套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確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國家,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套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家由於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產品,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儘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套用原子能的發展,並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宣布它們的意圖是儘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著手採取以核裁軍為目標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國家為達列這個目標而進行合作,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並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決心。
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於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製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並從國家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且.回顧到要儘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於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簽定背景
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准該條約草案。
主要內容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
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後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准檔案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義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奈及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里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試驗,停止生產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擴散,1997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准了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這是自1970年通過第一批依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與無核武器國家締結的全面保障協定實施細則以來,對機構保障體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訂。附加議定書的標準文本由序言、18條正文和2個附屬檔案組成,內容包括:有關國家提供有關核燃料循環的一切信息,以及視察員進入這些場所的權利;有關一國核場址上的一切建築物的信息及視察員臨時通知進入這些建築物的權利;改進視察員指派過程的行政安排,發放多次入境簽證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的權利;國際原子能機構遵守實施的衛生、安全、實物和其他保全方面的規定及尊重個人權利,並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由此得知的商業、技術和工業秘密及其他機密信息等。
審議會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自1970年生效以來,已經召開了六次審議會。
條約第一次審議會於1975年召開,當時條約的締約國有91個。會議達成了《最後檔案》。該檔案對核軍備競賽表示嚴重關切,敦促各締約國,尤其是核武器國家切實有效地履行條約第六條(各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並就有效的核裁軍和全面徹底裁軍進行談判),並早日談判締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條約第二次審議會於1980年召開,其時,條約共有締約國110個。由於不結盟國家與核武器國家在核裁軍問題上嚴重對立,會議無果而終。
條約第三次審議會於1985年召開,條約締約國增至128個。在此次審議會上第一次設立核裁軍、防擴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三個主要委員會,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這種做法一直延續至今。由於各國在核裁軍問題上分歧依舊,為了防止審議會再次失敗,會議主席起草了一個《最後檔案》,客觀陳述各方立場,結果獲得一致通過。該《最後檔案》中有大量篇幅談及核裁軍問題,對核武器國家繼續發展核武器,及美國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戰”計畫可能將軍備競賽引入外層空間表示關注,敦促核武器國家根據條約第六條規定履行核裁軍義務,並建議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就核裁軍議題開展多邊談判。《最後檔案》還呼籲國際原子能機構設立“技術合作基金”,為開發中國家和平利用核能提供技術援助。
條約第四次審議會於1990年召開,這時,條約的締約國已達到138個。由於美英等核武器國家反對將立即開始談判CTBT的內容納入《最後檔案》,以墨西哥為首的一些締約國對《最後檔案》進行了抵制,會議未能就《最後檔案》達成一致。中國作為觀察員參加了會議。
條約第五次審議會於1995年召開。此前,法國和中國於1992年以核武器國家的身份加入條約。條約締約國數目已達到178個。此次審議會是一次事關條約命運和前途的重要會議,因為根據條約規定,條約生效25年後應召開締約國會議,就條約延期問題作出決定。條約延期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無限期延長;二是延長一個時期;三是延長多個時期。包括核國家在內的部分國家為保持條約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主張條約無限期延長;部分無核國家則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等於使核武器國家永遠擁有核武器合法化,無助於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為推動條約無限期延長,五核國就向無核國家提供積極和消極安全保證分別發表了國家聲明,並就積極安全保證事,推動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984號決議,部分滿足了無核武器國家在安全保證問題上的關切。在會議通過的《關於核不擴散及核裁軍原則與目標的決定》中,核武器國家承諾採取一系列核裁軍措施。這些積極因素使部分無核武器國家改變了立場,促成了條約無限期延長。
全則
第一條
每個有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接受國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無核武器國家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
第二條
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任何讓與國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的轉讓;不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也不尋求或接受在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方面的任何協助。
第三條
1、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接受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該機構的保障制度與該機構談判締結的協定中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其目的專為核查本國根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防止將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無論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設施內生產、處理或使用,或在任何這種設施之外,均應遵從本條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式。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應適用於在該國領土之內、在其管轄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進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動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將(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特別為處理、使用或生產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設備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家,以用於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3、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本條約第四條,並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包括按照本條的規定和在本條約序言中闡明的保障原則,為和平目的在國際上交換核材料和處理、使用或生產核材料的設備。
4、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訂立協定,以適應本條的要求。這類協定的談判應自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屆滿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各國,至遲應自交存之日開始進行這類協定的談判。這類協定的生效應不遲於談判開始之日起十八個月。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並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設備、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套用核能方面,特別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套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五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按照本條約,在適當國際觀察下並通過適當國際程式,使無核武器的締約國能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獲得對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套用的潛在利益,對這些締約國在使用爆炸裝置方面的收費應儘可能低廉,並免收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任何費用。無核武器的締約國得根據一項或幾項特別國際協定,通過各無核武器國家具有充分代表權的適當國際機構,獲得這種利益。就此問題的談判應在條約生效後儘速開始進行。具有這種願望的無核武器的締約國也可以根據雙邊協定獲得這種利益。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第七條
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國家集團為了保證其各自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第八條
1、任何締約國得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各保存國政府,由各保存國政府分發給所有締約國。隨後如經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請求,各保存國政府應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項修正案。
2、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須經所有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多數票中應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票數。該修正案對於每個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准書的締約國,應於所有締約國的過半數國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國家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准書時起生效。此後,該修正案對於任何其他締約國應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書時開始生效。
3、本條約生效後五年,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締約國會議,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條約序言的宗旨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後,每隔五年,經超過半數締約國向各保存國政府提出以上內容的建議,得另行召集為審查本條約實施情況這一相同目的的會議。
第九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凡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前在本條約上籤字的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美利堅合眾國三國政府保存。
3、本條約應在指定為條約保存國政府的各國和本條約的其他四十個簽署國批准本條約並交存其批准書後生效。本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各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條約的生效日期、收到關於召集會議的任何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各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條
1、每個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將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於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2、本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決定本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確定的時期。這種決定應由過半數締約國作出。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應保存在各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各保存國政府應將經正式核證的本條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朝鮮退出的影響
2003年1月10日,朝鮮政府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朝鮮同時表示,朝鮮無意開發核武器,只要美國放棄對朝敵視政策,朝鮮可以與美國另行查證朝鮮沒有生產核武器的事實。緊接著,朝鮮原子能總局局長李濟善11日致函“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總幹事巴拉迪,闡述了朝鮮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背景和原因,並通知退出條約於11日起生效。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目前為止國際核不擴散體制中的基石。30多年過去了,朝鮮是第一個宣布退出這一條約的國家,必然引起了世界的廣泛關注。因為,防止核擴散是多年來國際軍備控制領域中重要的議題之一,它直接關係到國際安全與穩定。近半個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普遍要求削減並銷毀核武器,防止核戰爭,把核能用於和平目的,使其真正造福人類。
一、朝鮮核問題由來已久
二、朝鮮核問題再起風波,引發朝鮮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朝鮮核問題並未就此畫上句號。國際社會普遍呼籲朝鮮改變其立場,希望朝鮮核問題能夠和平解決。美朝最終如果解決這次核危機,人們將拭目以待。
條約成就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不擴散準則、美國和其他國家為爭取承認該條約的長期努力、以及NPT引發的國際核查,對於目前世界上只有30多個國家擁有核武器能力的事實,是值得稱道的。
1963年,當時的美國國防部對“有核能力”的國家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抑制潛在核國家增加的趨勢,10年之內大約將有10多個國家可能擁有核武器及相應的運載工具。它們是七國集團中其他幾個主要的工業化國家、中國、捷克斯洛伐克、印度、以色列、波蘭和瑞典。根據這份1963年的清單,14個或更多的國家可在20世紀70年代初擁有核武器。
美國防部的這份清單中未包括瑞士、澳大利亞、韓國或台灣,它們都擁有當時正在考慮或不久將考慮製造核武器的科學家。清單中也不包括南非,它在製造出幾件核武器後就放棄了武器研製,並像其他國家一樣加入NPT。清單中也不包括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其中在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和烏克蘭的領土上就存有前蘇聯解體時遺留的核武器。經與俄羅斯談判,並在獲得美國提供的經濟援助和不使用核武器向其發動進攻的承諾後,它們放棄了核武器,並加入NPT。如果不是NPT準則,這些國家很可能不會放棄它們原有的核武器。該清單也未包括阿根廷和巴西,它們後來也開始核武器計畫,但隨即通過談判達成一項不獲取核武器的雙邊協定,並加入NPT,回響NPT及拉丁美洲無核武器區協定的準則,把競爭變成合作。
此後,伊拉克、巴基斯坦、朝鮮和伊朗也先後開始核武器計畫,這些國家也未被列入1963年的清單中。如果沒有NPT,如果上述所有國家及清單中所列國家都擁有核武器,那么現在擁有核武器的國家總數將至少是28個。一些敵對的鄰國也很可能被迫獲取核武器。那么,擁有核武器的國家豈止30個?而今天,我們只有9個國家(包括朝鮮)擁有核武器。
這種成功首先歸功於NPT所確定的不擴散準則,以及NPT對其他無核武器國家的鼓勵政策。其次,歸功於與美國及其他諸多NPT締約國的共同努力和合作。考慮到當今更加嚴峻的對不擴散和安全的挑戰,美國應帶頭加強而不是削弱或拋棄不擴散體制顯得尤為重要。
現存問題
即便NPT通過上述協定使該法律體制不斷擴大,但它仍不免受到衝擊。最嚴重的一次是伊拉克在海灣戰爭前向IAEA視察員隱瞞其核武器計畫。根據戰後安理會的有關決議,IAEA被授予更大的核查權力,這才發現伊拉克秘密開展用於製造武器的鈾濃縮活動,甚至企圖利用法國和前蘇聯向其提供的研究堆高濃鈾製造武器。
此發現是促使IAEA通過NPT附加議定書來擴大其核查權的主要原因。但參與1997年版附加議定書談判的IAEA各方不同意NPT締約各方必須接受該版附加議定書(像接受以前的IAEA保障監督標準一樣)的要求,而希望由各締約方就基於該版保障議定書的修訂協定與IAEA談判。截至2003年年中,187個NPT締約國中僅有81個國家就新的保障協定與IAEA進行了談判,其中只有37個國家通過其議會或其他審批機關最終批准了其與IAEA簽署的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甚至美國也未履行完執行新的保障協定所需的法律程式。一些無核武器國家可能會遲滯不前,並提出為何在它們履行更多保障義務的同時,美國卻拒絕接受CTBT禁止進行新的核試驗的有關內容,並打算製造新型核武器的疑問。
吸取了在伊拉克的經驗後,IAEA視察員找到對付其他有問題的國家(如朝鮮)的新技術。在20世紀90年代,IAEA視察員利用一種被稱為“環境監測”的新技術(對核活動留在核場址內或周邊的空氣中、牆壁或植被上,或附近的河水或小溪中的痕量證據進行測試)來尋找相關證據。這在1997年版的附加議定書中有明確的授權,甚至適用於那些遠離已申報反應堆的核場址。利用上述及其他技術在朝鮮申報的核場址進行核查的結果促使IAEA在20世紀90年代初不斷向朝鮮施壓,要求擴大核查範圍,但遭到平壤拒絕。朝鮮和IAEA之間的僵局最終導致美朝雙邊談判,並達成1994年的《核框架協定》,該協定要求平壤拆除一座核反應堆,該堆的乏燃料棒顯然被用於製造鈽。該協定還要求平壤提供其以往核活動的有關信息。而作為交換條件,朝鮮將從韓國和日本獲得新的不易造成核擴散的反應堆,並臨時從美國獲得燃料重油供應。然而,在1994年簽署了核框架協定後,朝鮮似乎仍在其他場址從事核武器活動。2002~2003年,朝美均對1994年的框架協定表示不滿,朝鮮還宣布退出NPT。
2002年發現伊朗瞞報鈽分離和鈾濃縮實驗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利用環境監測及其他技術,IAEA視察員在伊朗已申報的或允許IAEA核查的未申報場址發現疑點,包括微量的濃縮鈾樣品,明顯用於離心機鈾濃縮的管,以及部分未濃縮的鈾庫存,而這些均未向IAEA申報。在與英國、法國和德國的談判中,伊朗同意簽署授予IAEA在伊朗更大核查權的保障附加議定書,並至少暫時放棄其鈾濃縮計畫。儘管在IAEA總幹事的報告中顯示,伊朗未向IAEA早期視察員公開其鈾濃縮活動或鈽分離試驗,但總幹事卻斷言IAEA缺乏能夠證明伊朗進行武器製造的直接證據。在美國的支持下,IAEA理事會進而通過一項決議,繼續對伊朗秘密核活動進行核查。
伊拉克、朝鮮和伊朗的鈾濃縮和鈽分離活動對NPT提出新的要求,即使接受IAEA核查,也不允許開展此類活動。令人擔憂的是,一旦某些國家掌握了這種技術,它們就有可能像朝鮮一樣退出NPT,利用庫存的可用於製造武器的鈾或鈽製造核武器。核供應國集團(NSG)先前曾建議,無核武器國家新的鈾濃縮廠和鈽分離廠應置於多邊共有和控制之下,共有財產的不同國家可相互核查。但除了所有核武器國家外,日本、一些西歐無核武器國家、阿根廷、巴西、南非和少數幾個其他國家已擁有鈾濃縮或後處理設施或進行過實驗。這些國家是否都要遵循這樣的多邊共有和監督原則呢?對無核武器國家的限制要求是否會令它們對現已被認為是偏袒核武器國家的NPT更加藐視?IAEA總幹事巴拉迪曾建議全部民用鈾濃縮和後處理設施在將來都應處於多邊共有和控制之下,促使各有關國家對其夥伴進行監督,以確保濃縮鈾或分離鈽不被用於製造武器。
布希政府拚命向伊拉克、伊朗和朝鮮施壓,以阻止它們獲取核武器,但它的做法有時卻是單邊主義或跋扈的,有悖於像NPT這樣的多邊機制。2003年,在未獲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對伊拉克發動的戰爭就是一例。那場侵略戰爭被標榜成防止伊拉克再次獲取核武器、生化武器或遠程飛彈所必須的。戰爭爆發時,正值安理會授權對伊進行核查的過程中,導致聯合國視察員為了自身安全被迫撤出伊拉克。此後,美國的視察員幾乎沒找到任何伊拉克正在實施生化武器或核武器計畫的證據,但該決定顯示出布希藐視有利於更好地防止擴散的國際條約及國際努力的傾向。
與之相似,1999年美參議院未批准CTBT。布希政府非但不要求參議院重新審議其表決結果,反而稱美國將“不會成為該條約的締約國”。同時,布希政府還從國會籌款用於研製新型核武器,這些核武器在實戰前肯定需要進行試驗。而美國在1995年與所有無核武器國家就延長NPT期限進行談判時,作為條件它曾同意在1996年前開始CTBT談判。於是CTBT談判自1996年開始。在2000年NPT審議大會上,柯林頓政府肯定了“毫不遲延地”批准CTBT以“儘早使該條約生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儘管當時美參議院尚無計畫再次就CTBT進行表決。美國不加入不擴散體制中如此重要的CTBT是否將成為某些選擇退出NPT的國家的口實?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NPT第VI條,美國當初之所以同意該條款,是為了在談判中爭取無核武器國家的支持。該條款規定,美國和其他公認的核武器國家承諾,就削減核武器並最終實現核裁軍的目標進行談判。此後,在1995年為爭取有關各方同意延長NPT,美國仍堅持“為在全球削減核武器並最終實現銷毀核武器的目標而不懈努力”。在2000年NPT審議大會上,柯林頓政府也說過類似的話。美國還承諾儘快開始執行《第二階段削減戰略武器條約》(STARTII),並簽署《第三階段削減戰略武器條約》(STARTIII),把維護和加強《反彈道飛彈條約》(ABM)作為戰略穩定的基石。
當本屆布希政府宣布退出ABM時,這些承諾全被打得粉碎。退出ABM同時也使STARTII廢止,因為俄國家杜馬批准STARTII的條件是ABM持續有效。替代STARTII的2002年《削減戰略進攻性武器條約》(SORT)要求雙方拆除許多遠程飛彈的核彈頭,以便到2012年使雙方各自實際部署的彈頭數都不超過2200枚。但該條約未要求銷毀這些彈頭,也未要求進行核查,比STARTII中有關拆除核彈頭的條款寬鬆得多,且不含後續條約,如要求進一步削減的STARTIII的明確計畫。這是否符合NPT有關核裁軍談判的承諾?巴拉迪指出,美國可能在實施雙重標準,一方面限制其他國家擁有核武器,而同時並未真正削減自己的核武庫。
1995年,為爭取非核武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方同意延長該條約,美國在安理會有關決議中還承諾提供負安全保證,即美國不對非核武器NPT締約國使用核武器,除非它們與其他核武器國家聯合向美國發動進攻。而在2001年的美國《核態勢評估》及2002年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國家戰略》報告中,布希政府明確表示,美國將對向美國及其盟國威脅使用化學或生物武器的非核武器NPT締約國使用核武器,不論該締約國是否與核武器國家結盟。美國為爭取非核武器NPT締約國支持延長NPT中所做的另一項重要承諾也大打折扣。這一系列問題會不會引起更多國家退出NPT顯然是個未知數,但這可能會成為某些國家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