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理論
前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始於50年代初。當時自治基本上局限於企業內部,工人管理企業的範圍較小,國家仍然是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決定因素。6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進行了社會經濟制度的重大改革,擴大自治範圍,進一步削弱國家的經濟職能,加強市場機制的作用。改革對集約化經營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一定促進作用,但也給自治生產關係和經濟發展帶來一些消極後果。在自治制度尚不健全,直接生產者並未真正掌握擴大再生產權的情況下,國家經濟職能的過分削弱和市場的自發作用增加,造成了巨觀經濟失去平衡等嚴重問題。70年代初,南斯拉夫在自治理論上有了新的發展。南斯拉夫經濟學家依據恩格斯的預見,即代替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定來分配產品,即財產共有”,提出了聯合勞動原則。他們認為,自治聯合勞動的實質是:使勞動者直接掌握自己的勞動、勞動條件和勞動成果。在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現代化技術條件下,一切勞動客觀上都是社會化勞動。聯合勞動正是社會勞動的聯合形式,它既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也為工人階級在全社會實現其統治地位創造了條件。1971年南斯拉夫憲法修正案肯定了聯合勞動原則,1974年正式寫入新憲法。為了實施這一原則,1976年又專門制定通過了《聯合勞動法》。
組織形式
聯合勞動的原則要求,經濟部門之間以及經濟部門和社會事業部門進行聯合,各行業的勞動組織根據這一要求進行改組和聯合。經濟部門聯合的組織形式有三種:聯合勞動基層組織、聯合勞動組織和聯合勞動複合組織。這些組織的特點是:①自願結合,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②各自獨立活動,相互沒有行政隸屬關係;③基層組織是最基本的經濟實體,其他組織無權直接干預其活動。
聯合勞動基層組織是相對獨立的自治勞動整體,是工人藉以實現其自治權利必需的基本聯合形式。工人除在本組織從事經濟活動,行使應有的自治權外,還通過其代表直接參與社會經濟和其他社會事務的管理。基層組織制定章程,設有工人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等自治機構。聯合勞動組織由基層組織聯合而成,它負責協調基層組織的經濟活動和相互關係,協助它們達成有關自治協定,並推動協定的執行和實現。聯合勞動複合組織由聯合勞動組織聯合而成。它的組成方式有按行業的,有按地區的,也有跨行業、跨地區的。它的職能與聯合勞動組織類似。
經濟部門和社會事業部門的聯合,採取自由交換勞動方式,即由前者提供資金,由後者提供勞務。它們通過簽訂自治協定聯合成“自治利益共同體”,各方派出代表平等協商包括確定勞務價格在內的相互經濟關係,根據共同利益決定共同體的服務範圍和發展方向。
聯合勞動要求通過自治的方式(不排除國家干預),即通過自治協定和社會契約,協調自治組織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局部利益同整體利益的關係。它的範圍,從計畫、價格、投資、分配到組織聯合幾乎涉及所有領域,從基層組織的相互關係到整個國家的巨觀經濟調節,都屬於它的職能。
為保障工人在聯合勞動中的自治權利,共和國和區兩級議會設立了聯合勞動院,負責反映和解決勞動組織及勞動者的有關問題。共和國和區還設有聯合勞動法院,負責審理自治組織之間和內部的糾紛,保護工人權益。
制度影響
聯合勞動是在總結自治制度發展的經驗教訓基礎上確立的,它使自治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①鞏固和發展了自治生產關係。基層組織被確定為聯合勞動的“細胞”,這種組織形式更接近直接生產者,更能切實保障工人直接行使管理和支配生產資料、決定收入分配和實現擴大再生產等自治權利。
②加強了社會經濟的協調。共同的利益要求各勞動組織,通過自治社會計畫(主要表現為自治協定和社會契約)調節它們之間的關係。通過這種方式使它們對其他組織、進而對整個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這就加強了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③加速了國家管理職能的社會化進程。由於工人掌握了支配剩餘勞動的權力,而且通過“自由交換勞動”實現了生產部門與社會部門的聯合,使聯合勞動貫穿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就使社會事業脫離了國家的管理,從而加速了這一管理職能的社會化進程。
法律依據
聯合勞動的法律依據是《聯合勞動法》 。《聯合勞動法》是於1976年11月25日由南斯拉夫聯邦議會通過,1976年12月11日生效。該法是在1950年《工人委員會法》基礎上,總結20多年的實踐制定的。共分6編共671條。6編是:(一)基礎原則;(二)工人在聯合勞動中的社會經濟關係;(三)聯合勞動自治組織;(四)工人在聯合勞動中自治的實現;(五)罰則;(六)附則,包括了經濟法、企業法、自治法和勞動法多方面內容。
其要點為:南斯拉夫的勞動者都在聯合勞動中享有並行使自治權,即對自己勞動組織的管理權和勞動成果的決定權。聯合勞動制度是南斯拉夫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聯合勞動通過建立聯合勞動組織得以實現。聯合勞動組織由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勞動組織和聯合勞動複合組織3級組成。其中基層組織是聯合勞動的基本形式,是把勞動和資料聯合到勞動組織內的基礎,是工人的自治共同體,是工人決定有關共同勞動實現的總收入事宜的形式。其最高權力機構是工人大會,執行機構是工人委員會。有的組織則不設工人委員會而由工人大會直接行使權力,如30人以下的基層組織和部分30人以上70人以下的基層組織。聯合勞動複合組織和勞動組織內也設工人委員會,下設管理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此外,業務共同體也與聯合勞動組織一樣,最高權力機關為共同體代表大會。該法頒布實施之後,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新的情況制定一些補充性法律條文,如1975年12月24日通過的《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全部收入的決定和分配法》,1976年11月25日通過的《關於聯合勞動組織聯合成為同業總會和南斯拉夫經濟協會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