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主要由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構成。 |
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上的圖案均有其象徵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徽象徵著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個大五角星,象徵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齒輪和麥稻穗象徵著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我們偉大祖國首都北京的象徵。國徽在顏色上用正紅色和金黃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莊嚴又富麗。
由來
專家組設計
專家組共提供了三種國徽設計樣式,總計7個方案:中央美院張仃和鍾靈在徵集階段提供的國徽應徵圖案,與現今政協會徽類似,由五星、地球、齒輪和谷穗組成,有5種變體。
清華大學建設系林徽因、莫宗江於1949年10月23日提交了其主持設計的國徽圖案,並由鄧以蟄、王遜、高莊、梁思成提供參考意見。由大孔玉璧和五星、齒輪、嘉禾、國名組成,顏色用金、玉、紅三色,國名字型用金色漢八分書。整體圖案組織成漢鏡的樣式,象徵光明。紅綬象徵革命,紅綬穿過小瑗的結象徵“革命人民大團結”,其皺褶模仿南北朝造像。
中央美院張仃設計的天安門圖案,張光宇、周令釗提供技術意見,曹肇基協助繪畫。圖案為天安門城樓斜透視,外圈為與政協會徽類似的齒輪。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這7個方案進行了討論,決定採用天安門城樓圖案。
6月11日,國徽小組會議討論了前一天政協對國徽採用天安門圖案的決定,梁思成在會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但有意見認為天安門代表五四運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故會議原則上通過天安門圖案。
6月15日,全委會第二次會議國徽組第一次會議決定梁思成設計組可將其方案外圈與天安門圖案合併,張仃當日提供了其方案天安門的正立面彩色修改稿。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帶領的清華大學建設系國徽設計小組提交了第二稿設計方案,將金色五星、天安門作為主體圖案,選擇紅、黃兩色為國徽的基本色彩。
選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國徽審查會議對兩設計組提供的候選方案進行審議,多數代表贊同清華大學小組的設計,並決定以該方案為基礎製成國徽。清華大學設計組後將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審議。修正及公布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同意國徽審查組報送的清華大學設計組國徽方案。1950年,全國政協第一屆會議第二次會議,毛澤東宣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圖案通過後,由梁思成推薦,清華大學建築系高莊規範並簡化了國徽的幾何設計圖稿,於當年8月最終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務院會議室召開的關於國徽使用、國旗懸掛、國歌奏唱辦法及審查國徽圖案座談會上,高莊的修正方案被最終採用。修正後的圖案在綢帶、稻粒和形狀上有所變更。會後高莊和徐沛真對國徽進行定型,繪製了墨線圖和剖面圖上報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這一設計定為國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布之。
規範
《GB15093-2008國徽》規定了國徽的樣式、材質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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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該部法律已經於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布,並於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使用場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使用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中央軍事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外交部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懸掛在天安門城樓上的國徽
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等包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發的證件,如身份證,護照。
管理部門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在國徽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