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9年12月16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代表法制辦透露:2007年3月公布的《物權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這一“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並未得到即時確定,而2001年頒布的《拆遷條例》根據《物權法》的精神本來應當廢除,因此“城市房屋拆遷實際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了溝通,建議在有關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新的法規。郜風濤透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新草案曾經多次徵求發改委,財政部,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的意見,並且曾經召開過兩次專家論證會,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了這一草案。
草案內容
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說用什麼來界定項目是不是公共利益,建立一種機制,讓民眾參與。
二是關於把徵收納入拆遷程式,誰來徵收,用什麼樣的程式徵收、怎么公開、如何徵求公共意見。
三是徵收時的補償標準,現在的想法是市場評價,問題是怎么讓評價的第三方機構保持中立。
四是爭端的解決方式,在徵收和補償的過程中如果出現爭執,,可以行政複議,或者申請法院裁定。
五是強制拆遷的程式和條例,要嚴格規定,原則上禁止野蠻拆遷,包括斷水斷電斷氣等脅迫行為。
六是當拆遷涉及到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利益的時候,開發商與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體進行談判,如果開發商沒有辦法和房屋所有人談攏,他就沒辦法進行項目建設。
關注點
新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
據法制辦農村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透露,目前(2009年12月)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為集體用地。
出台時間
沈巋表示,他認為新的條例應該會在一年以內出台,“這個條例接下來還會請更多的專家進行座談,然後會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另據《新華社》報導說: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聽取專家意見之後,進一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實際工作部門以及被拆遷人的意見。對這些意見研究整理後,再報請國務院審議。
專家觀點
1、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徵收,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2、必須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3、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4、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5、必須由開發商與房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定後才能進行拆遷,否則有權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個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