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新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將義務兵服役期縮短為兩年,並取消了超期服役,規定志願兵實行分期服役制度,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兵役制度概說

英文

system of military service

兵役制度種類

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募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契約。

中國兵役制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兵役制度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討論修改,於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兵役法的決定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這一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根據修改後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修改後的兵役法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義務兵役制

概況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取得了全國範圍的、鞏固的人民政權之後,全國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團結的生活和進行和平建設的可能,這就具備了按照一定計畫進行統一的徵兵和退伍工作的條件。隨著各種社會改革和政治運動的勝利,人民民眾的政治覺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年迫切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輪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實現保衛祖國的願望。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條件基本上已經成熟。

發展

兵役制度兵役制度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從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滿18周歲到22周歲的男性公民中,徵集補充兵員45萬人,服現役的期限從1955年3月1日算起。應徵公民入伍前需由國家衛生機關進行體格檢查,凡適合規定應徵年齡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勞動力或獨子,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予緩徵,不得徵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入伍。同時人民解放軍也有一部分現役軍人,復員回鄉就業,轉入預備役或退役。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加強中國國防力量》的社論,要求各級黨委必須開展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使中國人民普遍了解義務兵役制的具體作法和好處,號召新時代的青年們,勇敢地走上保衛祖國的神聖崗位上去。1954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也下發了《關於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和老戰士分期復員的宣傳要點》。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正式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規定,人民解放軍由志願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制。至此,中國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並批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我軍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中國軍隊積蓄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決定,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兵役制度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施行)。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體現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適應了軍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意義

實行義務兵役制,是中國軍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關係著國家安全和全國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士兵服役時間短,定期徵兵和退伍,使兵員經常輪換,有利於常備軍兵員更新,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力壯,又可儲備兵員;同時,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現役,公民的兵役義務負擔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時間短,很難全面熟悉地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與裝備,只能在預備役組織中進行復訓,方能達到現代條件下合格後備兵員的要求。因此,中國從1978年以後,採取了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對於加強中國軍隊的現代化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積蓄後備兵員具有重要意義。

義務兵的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義務兵服役期限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兵役制度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義務兵退役後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退伍安置(復員)。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志願兵役制

革命戰爭

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戰爭中,一直是實行志願兵役制。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紅軍的兵員補充,一般採用由鄉赤衛隊、區赤衛隊、縣赤衛總隊、地方紅軍直至正規紅軍這樣一套逐步升級的辦法進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廣大工農民眾自覺自愿地參加人民軍隊,參加民兵組織。民兵既是配合軍隊作戰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的強大後備隊。參軍參戰的人,出於高度的政治覺悟和民族大義,不計物質報酬,不計個人得失,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戰鬥。這種建立在動員和武裝人民民眾基礎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對於壯大人民武裝力量,開展人民戰爭,取得革命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

建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規定:“準備在適當的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曾一度廢除了志願兵役制。

取消志願兵役制實行義務兵役制後,義務兵轉換周期快,重複性訓練多,不利於部隊戰鬥力的穩定和提高等問題越來越與部隊的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隨著我軍現代化建設水平的提高,武器裝備的不斷發展,操作、維護和保養武器裝備的要求越來越高,原來的義務兵役制度已不能適應部隊的需要。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志願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可以使志願服役者在軍隊較長時間服務,有利於熟練地掌握訓練難度較大的技術裝備,對於軍隊保留技術骨幹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軍隊在戰時保留足夠的兵力,不利於後備力量的積蓄,而且待遇相對較高,增加部隊開支。

士官制度

自1999年12月我軍實施士官制度改革以後,士官隊伍在部隊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我軍基層建設的主力軍。

兵役制度兵役制度

士官是在實行志願兵役制的軍隊中,對志願兵役制士兵的一種稱謂。士官屬於“兵”的範疇,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層最重要的指揮員,又是一線關鍵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頭領”,又是軍官的得力“助手”。這種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當然地成為官兵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從而奠定了我軍現代化建設的基石,使我軍戰鬥力得以穩步提高。 士官制度是根據我軍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的。1978年3月,經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中國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這就是我軍士官制度的雛形。1985年我軍裁軍百萬,中央軍委決定實行士官制度,軍隊的76種幹部職務改由志願兵擔任。1988年實行軍銜制後,志願兵改為軍士長或專業軍

士,我軍士官正式誕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新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將義務兵服役期縮短為兩年,並取消了超期服役,規定志願兵實行分期服役制度,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號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第二次修訂發布,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此後,我軍志願兵役制士兵統稱為士官,“志願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標誌於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至12月底,1988年設定的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士官的軍銜

新的《士兵服役條例》對士官採取分期服役制,實行一期一銜,並享受工資待遇。士官服現役分為六期,最長可達30年。第一、二期各為3年,第三、四期各為4年,第五期為5年,第六期為9年以上。士官服滿本期規定年限,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過一定的選取程式,可以進入下一期服役。高級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與營團職軍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別實行復員、轉業、退休制度,服役滿30年或者滿55歲的高級士官作退休安置。從某種意義上說,軍人成了一種職業。

我軍的士官軍銜實行三等六級,即:士官軍銜分為高級士官(六級、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一級士官)。

士官的待遇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士官退役後的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後,初級士官按退伍安置(復員),滿10年的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作轉業安置。

士官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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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也可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3年,我軍首次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這是我軍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軍士官均從服役期滿或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中選改。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部隊戰鬥力,以適應中國特色的軍事變革。這項工作是依據士官編制的專業、分期和需求情況,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一部分部隊需要的專業技術複雜、培訓周期較長且數量不足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特別是部隊配備的新技術武器裝備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招收的專業和數量,納入全軍士官年度選取計畫。凡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的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28

周歲(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均可報名應招。應招入伍後,經過集訓,統一分配到技術崗位工作,下達士官任職命令,享受現役軍人待遇。這些士官服滿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後,必須服滿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況的,經軍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轉業安置,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復員並經組織批准的可作復員安置。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志願兵役制與僱傭兵役制的區別

中國實行的志願兵役制與西方英美等國實行的僱傭兵役制(也稱志願兵役制)有著本質的區別。

中國的志願兵役制:是在公民服滿兩年義務兵役後,按照部隊需要、本人自願、組織考核後轉入第一志願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式上沒有任何契約手續,士官本人在權利和義務方面與部隊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現與部隊的對等關係;對士官實行工資制,也是從提高士兵待遇,解決士兵實際困難,使其安心部隊服役的角度出發的。

西方國家的僱傭兵役制:雖然在形式上也是自願報名服兵役,但實質上是採取簽訂契約的方式,將服兵役的條件和待遇等公諸於世,然後採取與企業招攬工人相類似的做法招募兵員,凡符合徵集條件的人(包括外國人)均可應募,應募者以當兵為職業。

預備役制

預備役是同現役相區別的一種兵役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在年齡、政治、身體適合服兵役而未服現役的公民,以及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人員,統稱預備役人員(包括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人員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準備應徵入伍。預備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預備役人員的數、質量情況,通常是衡量一個國家軍事力量強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的長期革命鬥爭中,歷來重視後備兵員的建設。除建立有正規軍外,還建立了民眾性武裝組織。早在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領導的 革命根據地,鄉有赤衛隊(23歲至56歲)、少年先鋒隊(16歲至23歲)、兒童團(8歲至15歲),區有特務營,縣有獨立團;抗日戰爭時期,民兵發展到220萬人,自衛軍1000餘萬人;解放戰爭時期,民兵發展到550餘萬人,自衛軍幾千萬人。這些民眾武裝,除配合正規軍作戰外,還擔負著正規軍的兵員補充任務,實際上起著預備役的作用。

民兵和預備役

1949年 第一屆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1950年6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加強和統一對民兵的領導,決定成立人民武裝部。當時民兵已發展到550萬人以上。1951年3月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地方縣以上政府設立人民武裝部,鄉或 行政村設民兵隊部。到1952年底,各級人武部已陸續建立1.7萬個,人民武裝幹部6.3萬多人。 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後重點抓了預備役建設。1957年6月,軍委發出《關於改進兵役工作的指示》,將民兵和預備役合二為一。同年10月, 張愛萍在全國兵役工作會議上說,中國的兵役制度就是義務兵役制,其預備役的組織形式就是現有的民兵組織。1958年,全國大辦民兵師又完全否定了預備役制度。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 民兵工作條例》(1978年,經中共中央批准頒發了重新修改的《民兵工作條例》;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重新修訂的《民兵工作條例》)。1962年6月19日, 毛澤東發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的指示,使民兵工作在全國出現了新的局面。自1981年開始至1983年3月,全國民兵組織進行調整改革才全部結束,將民兵的年齡壓縮為18歲至35歲;並明確規定基幹民兵為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二級預備役。1984年5月,全國人 大通過的兵役法確定了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後備力量建設制度。1992年5月中下旬,在 煙臺舉行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專門研究全國基層民兵、預備役部隊建設情況的會議。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預備力量建設制度,是人民解放軍幾十年兵役制建設實踐中逐步總結出來的經驗,是人民解放軍後備力量建設的重要措施。

預備役部隊

預備役部隊是 中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隊。它以少數現役軍人為骨幹,以復(員)退(伍)軍人為主要成分,由預備役軍官和士兵組成,實行統一的編制,授有軍旗、番號、代號,配備武器裝備。預備役部隊受軍地 雙重領導。既區別於現役部隊,又不同於民兵組織,是平戰結合的一種形式,是戰爭初期的首批動員對象,也是應付突發事件,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突擊力量。 預備役部隊平時隸屬省軍區,戰時歸指定的現役部隊指揮。預備役部隊師、團、營和部分連隊的主官以及機關部門、科室的主要幹部是現役軍人,其餘是地方幹部、轉業退伍軍人中符合條件的預備役軍官和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預備役部隊按照居住地域編成。 中國最早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部隊。按照國防部發布的《關於組織預備役師的命令》,先後在 成都、武漢、 昆明、蘭州等軍區組建了一批預備役部隊,接受預編了十幾萬名預備役士兵。1956年4月開始訓練,歷時一年半。1958年3月,奉國防部命令,預備役師機構集體轉業,預備役師取消。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提高戰時快速動員能力,中央軍委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國情、軍情,決定恢復預備役制度,明確提出了武裝力量建設實行精幹的常備軍與強大的 國防後備力量相結合的建設方向,並作出了組建預備役部隊的決定,在全國有計畫地組建一批預備役師、團。從1983年3月25日,總參組建動員師(後改稱預備役師)以後起,瀋陽軍區、 北京軍區等單位開始著手組建預備役部隊。1983年5月,總參謀部發出通知,明確預備役部隊實行統一編制,有關師、團均授相應的軍旗一面,並授予番號,按規定刻制印章。從此,中國預備役部隊邁開了歷史性的步伐,開始了全面建設的時期。1986年8月10日,三總部發出通知,規定預備役部隊正式列入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預備役軍官法》。該法與中國兵役法相銜接,與中國軍隊幹部工作的“三個條例”(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相配套。1996年3月24日,中央軍委發出《關於預定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工作的指示》。至20世紀末,這支部隊已發展成為擁有步兵、炮兵、裝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內的諸兵種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預備役軍官軍銜

按照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最高軍銜為少將。專業技術軍官授予相應軍銜,海、空軍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其中,少將、大校軍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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